美國憲法/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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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 年,制憲會議起草了一份關於美國政府的新憲章草案。憲法旨在使聯邦政府成為一個更有效的工具,以避免 13 個州之間浪費的關稅競爭,並償還國家債務。邦聯條例的缺陷導致了“誰說了算?”的問題。在序言中,它明確寫著“我們人民”,這正是導致在每個州使用單獨的批准公約的理解。
雖然有些人,比如拉里·克萊默,認為憲法法不僅是法院對政府行為的審查,但大多數人將這個話題侷限於法院的工作,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工作。
在涵蓋了司法審查的起源之後,憲法法主要有兩個領域:人權和公民權利 - 以及 - 政府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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