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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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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聯條例在確保各州和統一政府之間所需的控制程度方面,充其量是薄弱的。在邦聯條例生效的那些年裡,政府的最高層級無疑是各州。各州擁有權力,可以不執行邦聯的命令,例如,徵稅是邦聯政府的建議。各州如果願意,可以不為邦聯收稅,結果經濟受到損害。在紐約,來自新澤西和其他州的證件不被承認有效,這本身就造成了巨大的衝突,這有可能導致死亡。綜上所述,有必要讓一群代表聚在一起,接受他們所創造的東西。

1787 年,一群代表聚在一起,不是為了起草新憲法,而是為了修訂邦聯條例。在經過對需要改變的內容進行了一些辯論之後,這群人想到了起草一份全新的檔案的想法,這份檔案將比之前的檔案更有力。然而,並非所有代表都樂於接受這種想法。南方各州反對過多的政府,因為他們認為,擬議中的國會應該既以人口為基礎,又以平等代表製為基礎,而北方則贊成一個分立的國會,因為人口較少的州能夠擁有與弗吉尼亞州(一個非常大的州)相同的代表權。這就產生了現代的國會制度,即每個州有兩名參議員,以及 435 名按地區從每個州選出的眾議員。

重要的是要知道,代表們把自己看作是他們所在州的公民,而不是美利堅合眾國的公民。

簡而言之,人們提出了讓國會以人口與平等代表制相結合的方式建立起來的提案。結果是弗吉尼亞計劃,該計劃增加了雙議院制立法機構。人們對總統權力進行了辯論,並添加了宣誓就職儀式。一個非常有影響力的流行觀點是詹姆斯·麥迪遜的觀點,他在他的《聯邦黨人文集》中提出,政府各部門(立法、行政和司法)需要相互制衡,以確保“多數人的暴政”不會創造一個他們聲稱在英國已經見過的暴政政府。詹姆斯·麥迪遜也是一個有趣的人物,因為他認為政府應該脫離人民的掌控。出於這個原因,只有眾議院和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在那段時間裡,參議員由州議會選舉產生並任命,直到第 17 修正案。隨著政府權力脫離人民掌控的想法,任何一個部門都很難變得專制。

在這段時間裡,派別開始形成。雖然這些還不是政黨,但派別的運作方式類似於意識形態的形成。許多北方代表是聯邦黨人,而許多南方代表是反聯邦黨人。這是因為聯邦黨人主張一個更強大的聯邦政府,而反聯邦黨人則更多地主張州的利益。

在辯論中遺漏的一個重要議題是婦女權利,因為人們認為婦女不應該被政治的汙穢所玷汙。奴隸被提出來了,因為在一個人口的房屋裡,他們可以被計算在內。如果南方各州的奴隸被計入人口,像弗吉尼亞州這樣的州將能夠在眾議院佔多數。最終,達成了 3/5 妥協,每個奴隸被計為 3/5 個人。出於稅收原因,這將使弗吉尼亞州這樣的州繳納更多的稅,但它們也將擁有更多的投票權。

一開始,國會和行政部門的地位高於司法部門。國會可以組建軍隊,行政部門可以指揮軍隊,但司法部門沒有辦法執行其法律,因此,在安德魯·傑克遜和亞伯拉罕·林肯擔任總統期間,法律和裁決沒有得到遵守。直到幾年後,司法部門才擁有行使司法審查的權力,因此,一些最高法院的任命者有時會拒絕他們的推薦,以便在當時被認為更負盛名的州級最高法院獲得任命。司法權源於憲法的第 3 條。

由於擔心政府會變得過於強大,主要在於立法部門,第 1 條列出了立法部門可以做什麼,但同時也列出了他們不能做什麼。如果立法部門只能做第 1 條第 8 款中列出的事情,那麼他們將受到嚴格限制。這就是為什麼存在列舉權力、併發權力、暗示權力和保留權力。我們將在下面的權利法案部分討論保留權力。列舉權力是在第 1 條第 8 款中列出的權力,這些權力包括組建軍隊、徵稅和批准行政部門提名人。併發權力是州和聯邦共享的權力。徵稅就是一個例子。暗示權力是在彈性條款中討論的,即“必要和適當”,這些權力已經頒佈了一些法律,例如宣戰,總統有 60 天時間說服國會宣戰。立法部門可能是權力最大的部門,因為他們控制著立法,並且有力量支援他們。這正是為什麼他們擁有強大的制衡的原因。這些制衡包括司法審查和行政部門簽署法令的權力。

行政部門也非常強大,他們在憲法第 2 條中討論了他們的作用。他們控制著軍隊,可以發動戰爭(直到 1970 年代才制定了 60 天宣戰制度)。行政部門可以批准一項法律,也可以否決它,將其送回國會進行 2/3 的投票,這非常難以實現。他們可以釋出行政命令,命令他們的內閣改變政府機構(如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或聯邦調查局)的實踐。他們向國會提交預算建議,並對外交事務擁有強大控制權。然而,行政部門也有其侷限性。當任命新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時,參議院必須批准該提名,這同樣適用於美國較低級別的巡迴法院。總統可以被國會彈劾,並且需要批准才能批准條約。開國元勳們當然沒有料到行政部門會像今天這樣強大。在戰爭時期和公然無視法律的時期,行政部門獲得了許多意想不到的權力。

現在我們已經討論了前三條,我們必須進入第四條,即州與政府的關係。需要討論三個主要細節:充分信任與信賴、引渡和特權與豁免。充分信任與信賴意味著聯邦檔案在任何地方都被接受,例如駕駛執照。引渡意味著一個人在某一州犯下的罪行在另一州也被視為罪行,在這種意義上,如果一個人在波士頓殺害了某人,並在休斯頓被找到,他們將被引渡到波士頓接受審判。特權與豁免意味著每個人都應受到相同的法律對待。如果一個威斯康星州的人來到蒙大拿州,一個蒙大拿州的人應該受到與威斯康星州的人相同的法律對待。第 4 條還確保各州免受入侵。第 4 條很重要,因為它使各州比以前更加緊密地聯絡在一起。人們不再把自己看作是紐約人,而是開始把自己看作是美國人,因為法律在任何地方都得到了相同的對待,聯邦檔案在任何地方都適用。

第五條涉及修憲程式。有兩種方法可以提出批准,並有兩種方法可以批准。為了提出批准,兩院的 2/3 多數必須批准,或者國家立法機構在全國大會上以 2/3 多數批准。批准的兩種方式是:3/4 的州立法機構或 3/4 的國家代表在全國大會上批准。修憲程式大多以一種方式進行,國家大會的方式從未使用過,因為它可能非常危險。開啟憲法,可以改變任何內容,這將是極其強大的,因此它從未被使用過。

第六條涉及至上權。該條規定,美國聯邦法律凌駕於各州法律之上。它還規定,尋求公職的人員不得進行任何宗教測試。這一點將在第一修正案的建立條款中得到確認,該條款規定沒有國家宗教。

第七條涉及批准。憲法的批准按法律需要 13 個州中的 9 個州批准,這並非易事。然而,實際上,政府需要 13 個州中的 13 個州批准,這樣政府才能真正擁有控制權。在經過了所有的妥協之後,許多州在沒有太多阻礙的情況下加入了。當許多南方州聚在一起宣告,為了批准,他們需要立即透過 12 項修正案時,出現了問題。最終,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走到一起,同意批准 12 項修正案中的 10 項。這些成為了權利法案,我們將在下面討論。隨著 13 個州中的 12 個州批准了憲法,法律已經制定。只剩下一個州,即羅德島州,該州在意識到他們在經濟和政治上別無選擇後,被半強迫簽署了憲法。雖然憲法已經獲得批准,但仍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例如奴隸制。三權分立並不平等,制衡不穩定,一場戰爭即將到來,加上與法國的經濟問題。憲法並不是最終檔案,它無法解決所有問題,但它使政府能夠進行必要的控制,並繼續美國的生活。

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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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法案由憲法的 10 項修正案組成,這些修正案得到批准是為了確保 13 個州中的 13 個州都批准憲法。

修正案 1

國會不得制定任何關於建立宗教的法律,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或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權利;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這意味著美國將沒有國教,但允許私人公民信仰任何他們想要的宗教。言論自由,但對煽動性、淫穢、仇恨等言論有限制。新聞自由,包括事先審查(政府不得禁止新聞出版,除非是國家安全至關重要的事情(紐約時報訴美國案))。集會權,但對時間、交通管制、申請流程有限制。向政府請願,即打電話給參議員,告訴他你對某個法案的看法。這一修正案現已發展到表達權,即納粹有權實踐他們的信仰,只要不涉及暴力(美國國家社會主義黨訴斯高基村案(1973))。

第二修正案

一支訓練有素的民兵,對於一個自由州的安全來說是必要的,人民擁有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這是保護持有武器權利的修正案。不過也有一些限制。你不能在沒有獲得 ATF 正式許可的情況下擁有自動武器或 bump stock。

第三修正案

在和平時期,任何士兵不得在任何房屋中駐紮,未經屋主同意,也不得在戰爭時期駐紮,但需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

主要是為了處理英國軍隊駐紮在你家裡的法律問題。如今這種情況已經不常見了。

第四修正案

人民有權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不受侵犯,也不得簽發任何搜查令,除非有充足的理由,並有宣誓或保證支援,並詳細描述要搜查的地點,以及要搜查的人或物。

不允許非法搜查和扣押,但如果存在充足的理由,則允許。在沒有充足的理由的情況下,需要搜查令才能搜查房屋。關於這一點有趣的是,如果當局使用搜查令在你家中搜查槍支,卻找到了可卡因,那麼他們需要額外的搜查令才能扣押該財產。從(Mapp v Ohio)案中瞭解更多資訊。

第五修正案

任何人不得因任何資本罪或其他可恥罪而受到指控,除非由大陪審團提出起訴或指控,但陸軍或海軍部隊或民兵在戰爭或公共危險時期服役時發生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兩次受到生命或身體的危險;也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強迫自證其罪,也不得在沒有正當法律程式的情況下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也不得在沒有公正補償的情況下將私人財產用於公共用途。

這是一個內容豐富的修正案。它包括徵用權,即交給政府的財產必須獲得公正補償。它還包括不得雙重起訴(即不得因同一罪行而被審判兩次),以及保持沉默以避免自證其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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