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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法/辯護/審判權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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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方等待太長時間起訴被告時,可能會發生審判權被剝奪。這一權利由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保證,並透過第十四修正案適用於各州。Klopfer訴北卡羅來納州案,385 U.S. 213 (1967)。Barker訴Wingo案列出了一些分析快速審判權索賠的考慮因素:(1) 延遲的時長,(2) 延遲的原因,(3) 權利的主張,(4) 偏見。407 U.S. 514 (1972)。

因素一:延遲的時長

雖然沒有硬性規定多久算太久,但一個經驗規則是八個月。當八個月過去時,法院通常會推定延遲已經足夠長,以滿足被告對剝奪快速審判權的初步證明。

因素二:延遲的原因

法院會檢視審判延遲的原因:常見的原因包括實驗室測試延遲、案件積壓和證人無法出庭。這些因素會對雙方產生利弊,沒有明確的硬性規定。法院還會檢視延期的情況,以及何時以及由誰提出的延期請求。延期請求是否受到任何一方的反對也與之相關。

因素三:權利的主張

一個等待兩年才主張快速審判權的被告,會比在八個月後主張該權利的被告處於更不利的地位。此外,要求駁回而不是快速審判的被告,並沒有真正主張他的權利,而是試圖以延遲為由逃避刑事責任。

因素四:偏見

法院會檢視偏見——被告是否因檢方造成的延遲而受到損害。例如,證人是否死亡或搬遷,或者他們的記憶是否消退,以至於他們不再可靠。

因素的比較

法院會權衡有利於和不利於認定快速審判權被侵犯的因素,並據此採取行動。如果法院認定快速審判權被侵犯,它將以有罪判決駁回起訴(禁止重新起訴)。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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