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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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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

主要有四種類型的法律辯護。分別是:不在場證明、正當理由、藉口和程式性辯護。

不在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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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告使用基於不在場證明的辯護時,他們不僅僅是在說自己無罪,而且是在宣稱自己無辜。不在場證明基於這樣一個理念:他們不可能犯下罪行,因為他們在罪行發生時身處其他地方。通常在刑事審判中,辯護方會試圖證明不在場證明。此類證據可以來自被告行蹤的記錄或與被告在相關時間在一起的人的證詞。

在法學院,這通常被稱為“SODDI”辯護......“其他傢伙乾的”。律師稱之為“不在場證明”。

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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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理由辯護要求被告承認自己犯下了罪行,但他們不應被判有罪,因為犯罪是兩害相權取其輕。正當防衛是這種辯護中最著名的。

藉口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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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口辯護基於這樣一個理念:雖然該人確實犯下了罪行,並且該行為不屬於正當理由,但在犯罪發生時,該人並沒有控制力或精神狀態,因此不能被認定為對該罪行負有法律責任。精神錯亂是藉口辯護中最著名的。此外,如果有減輕罪行的情節,可能會導致無罪釋放,或者如果被判有罪,則會獲得更寬大的判決。

程式性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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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型別的辯護中的第四種也是最不常見的一種是程式性辯護。程式性辯護包括諸如誘捕、警務欺詐、檢察官瀆職和剝奪快速審判權等。這些型別的辯護認為法律體系存在缺陷,因此應該釋放該人。

創新性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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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性辯護是有點特殊的辯護型別。它們是相對較新的,尚未經過檢驗,幾乎沒有先例可以借鑑。以前嘗試過的創新性辯護包括“Twinkie 辯護”、“黑人狂怒”、“阿斯伯格綜合徵”和“城市生存綜合徵”。通常,被告使用這些辯護來在訴訟程式中引入合理懷疑。由於這一點,可能會制定先例,但可能只有在法官拒絕承認這些辯護的證據時才會出現。在這一點上,問題就變成了相關性問題,上訴法院關於此類證據是否相關的裁決幾乎總是取決於案件的事實。因此,對於報告的案例很少討論這些理論,也就不足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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