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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法/辯護/檢察官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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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當行為可能有多種形式,但最常見的形式有幾種。首先,檢察官在審判期間的旁白陳述可能構成檢察官不當行為。這些可能是關於被告、其律師、證人或法官的評論。這些評論可能導致陪審團有偏見的審判無效(禁止重新起訴),假設審判法院認為這些評論是為了煽動審判無效動議。其他時候,它們只會導致無偏見審判無效。其次,檢察官未能根據布拉迪訴馬里蘭州案(373 U.S. 83 (1963))將重要且有利於被告的證據移交給辯方,違反了他的義務。這是一種檢察官不當行為,可以在幾乎任何時候提出,即使在定罪後,因為這是重大的憲法錯誤。如果被告能夠證明檢察官未能移交布拉迪材料,他通常會獲得重審。第三,檢察官對某人或某群人的選擇性起訴可能是錯誤行為。此外,如果檢察官因被告行使權利(陪審團審判權、上訴權等)而加重刑罰或指控,這可能(在某些情況下)構成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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