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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法/搜查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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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和扣押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

人民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保障,他們的身體、房屋、檔案和財產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不得發出任何搜查令,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並經宣誓或肯定,詳細說明要搜查的地方以及要搜查或扣押的人員或物品。

法院在解釋該條款時認為,經搜查令進行的搜查被視為合理的,而無搜查令的搜查被視為不合理的,因此是非法的。然而,法院也確定了搜查令要求的一些例外情況。為了發出搜查令,必須滿足以下五個要求:

  1. 有充分的理由
  2. 對有充分理由的宣誓或肯定
  3. 詳細說明要搜查的地方,以及要搜查或扣押什麼
  4. 由司法部門(基本上是法官)簽署
  5. 由行政部門(一般是警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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