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自由的教科書,為一個開放的世界
|
搜查和扣押
|
|
|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
| “ |
人民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保障,他們的身體、房屋、檔案和財產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不得發出任何搜查令,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並經宣誓或肯定,詳細說明要搜查的地方以及要搜查或扣押的人員或物品。 |
” |
|
|
法院在解釋該條款時認為,經搜查令進行的搜查被視為合理的,而無搜查令的搜查被視為不合理的,因此是非法的。然而,法院也確定了搜查令要求的一些例外情況。為了發出搜查令,必須滿足以下五個要求:
- 有充分的理由
- 對有充分理由的宣誓或肯定
- 詳細說明要搜查的地方,以及要搜查或扣押什麼
- 由司法部門(基本上是法官)簽署
- 由行政部門(一般是警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