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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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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組成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是聯合國最強大的機構,也是唯一有權威脅國家因違反其透過的決議而受到報復的機構。安理會由 5 個擁有否決權的常任理事國組成(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俄羅斯聯邦、法蘭西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此外,它還包括 10 個由大會選舉產生的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兩年,無否決權。

要求

安理會成員必須隨時在紐約聯合國總部派駐一名代表,以備不時之需,以便迅速處理問題。如果宣佈聯合國緊急狀態,所有安理會成員國代表必須在三個小時內集結。因此,代表必須隨時在紐約聯合國總部。

宗旨和權力

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安理會還向聯合國推薦下一任秘書長,以及秘書處高階職員的推薦。安理會也有權批准或拒絕一個國家加入聯合國成為正式成員國。

安理會對違反聯合國或國際社會利益的國家有權採取多種制裁措施。安理會可以實施制裁,部署維和部隊,並建議將一個國家完全驅逐出聯合國。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五個戰勝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法蘭西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在 1945 年聯合國成立和聯合國憲章批准後不久就被授予了否決權。否決權規定,如果五個大國中的任何一個認為某個決議(聯合國宣示性檔案)不合適,那麼五個大國中的任何一個的否決票都可以使決議失效。否決權從聯合國成立之初就一直存在爭議,並導致了聯合國改革的缺乏以及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例如臺灣作為成員國加入聯合國。

其他說明

如果一個國家目前不在安理會,但受討論問題的影響,該國代表可以參加安理會討論,但不能投票。此協議旨在確保所有聲音都能在討論中得到體現。

根據第 2758 號決議,聯合國大會正式將臺灣從聯合國除名。然而,根據聯合國憲章,安理會負責決定哪些國家可以加入或拒絕加入。只有在安理會無法開會的情況下,大會才能在該事項上擁有臨時管轄權。當臺灣問題應該移交安理會時,大會將臺灣除名,這符合聯合國憲章中關於聯合國管理的條款。

儘管五個盟國通常可以用非正式的名稱來稱呼(例如,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稱為“英國”),但五個國家在聯合國登記時使用的都是正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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