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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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 年《聯合國憲章》簽署時,所有會員國同意建立國際託管制度,要求對七個會員國管理的 11 個非自治領土進行國際監督。託管是指一個國家管理一個託管領土的情況。
憲章規定,“託管理事會成員必須反映管理託管領土的成員和不管理託管領土的成員之間的平衡”。因此,託管理事會的規模會發生變化。隨著時間的推移,託管領土的數量減少,與管理國家的減少相一致。過去,五個擁有否決權的國家管理或管理過託管領土。到 1985 年,很少有領土處於託管控制之下,例如太平洋島嶼,在美國的託管管轄之下。
儘管中國是託管理事會的一部分,但它自願選擇不干預理事會的活動。
託管理事會與聯合國其他機構類似,但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理事會實際上受聯合國大會管轄,並執行聯合國關於託管領土及其當前問題的受控權力。雖然託管理事會承擔管理職能,但實際上是安全理事會負責執行託管理事會的計劃。
託管理事會將定期對託管領土進行正式訪問。理事會根據遵守各種託管協定採取行動,並確保這些協定不會被會員國草率對待或忽視。
託管理事會每個成員有一票,託管理事會的決定由出席並投票的多數成員做出。
託管理事會每年舉行定期會議。但是,截至 2002 年,託管理事會不再舉行會議,但如果出現與託管領土有關的問題,可以“恢復”會議。
《聯合國憲章》沒有具體說明託管理事會是否可以像聯合國大會或安全理事會一樣舉行特別緊急會議。理事會不是聯合國機構,不能釋出要求立即解決問題的決議;(正如憲章在第 33 條中所說,“安全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應要求當事方[安全理事會現有成員]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