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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仲裁/Panic2k4 與 SBJohnny/被告反駁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為開放世界提供開放書籍

Panic

我已經提供了足夠的資訊來表明我的立場和我的辯護,在這個仲裁中,在我所有行動中,我沒有看到自己被任何指控所代表,我沒有“破壞性行為”的歷史,即使有些使用者有這種想法,也是沒有根據的。

我不認為“回退”是一種攻擊性行為,因為它不涉及內容的“破壞”(除非是垃圾郵件)。我以前和仲裁期間被回退過很多次,將來可能還會看到我的編輯被回退,我不介意,如果我介意的話,我會與執行回退的使用者討論,如果我認為沒有理由這樣做。

我沒有任何困難,我甚至習慣了與他人合作,但我承認,少數使用者對我的工作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在所有這些年積極參與華夏公益教科書期間,您現在對我有多少分歧有了一個很好的瞭解。(2 人,Paddu 和 Darklama)

我一直是華夏公益教科書的優秀貢獻者,我反對將 Darklama 與我合作中的問題歸咎於我,Darklama 違反了多項政策和指南,甚至違反了法律規定,而我對與該使用者進行討論的禮貌被描述為我無法與他人合作,事實並非如此,這一點可以從我合作的書籍的眾多貢獻者中得到證明。

如果讀者願意花時間去審查,我的華夏公益教科書行動將不言自明,但我不同意任何其他原因或過去事件應該用來證明導致我們進行仲裁的封鎖理由。

我花了一些時間為讀者提供一些背景資訊,因為指控似乎暗示它對我的行動有影響。

Paddu

正如我之前所說,試圖將 Paddu 牽扯到這場討論中(與 C++ 書籍沒有直接關係)是錯誤的(就像我試圖在我生動的插圖中暗示的那樣,朝鮮參與反恐鬥爭),因為我與 Paddu 分歧的主題和事件與指控試圖證明的任何觀點都沒有關係,它們很重要和有意義,但華夏公益教科書社群當時未能提供可行的解決方案,我找到了一個解決方案並抓住機會利用它,因此結束了這場爭端,正如 Paddu 被問到時可以並且會證實的那樣,他沒有積極地為該書做出貢獻(他做了一些貢獻,但他早在 我開始之前就停止貢獻內容了),我甚至承認 Paddu 的優先權,因為他早在我之前就在那裡(這在華夏公益教科書中並不普遍認可,或者至少他們最近沒有),Paddu 與我的分歧在於書籍的格式和範圍(即使實際的拆分提案確實說明它們可以作為拆分的基準),我添加了 Paddu 認為不應該出現在書籍中的內容,我使用了他不喜歡的格式(我使用的是單片方法,很像 Darklama 將多個頁面合併到一個頁面上),這使我能夠為書籍提供更好的流程和順序,自從我開始處理這本書以來,Paddu 沒有新增任何內容,只在為他的工作願景辯護,即使在拆分之後,原始作品也停滯不前(我和其他幾個人是唯一積極為它做出貢獻的人),在那段時間,經過對原始書籍的一些結構性調整(我新增的一些內容和更改獲得了 Paddu 的批准,他停止使用華夏公益教科書)。

Paddu 當時還參與了其他華夏公益教科書討論、政策和一般改進,以及幫助新使用者,我不認為拆分是 Paddu 退出華夏公益教科書的基礎,但我可以理解它是一個因素(您必須問他),我從未嘗試與 Paddu 接觸,因為他已經表示他沒有時間或傾向於向任何書籍新增內容。(而“拆分”解決方案只是因為我們一直在積極地回退彼此的更改,我承擔了“拆分”的責任,因為那是當時唯一可行的解決方案,而且它奏效了,所有這一切都可以從歷史檔案中收集到,或者直接詢問我和 Paddu 關於它)

由此產生的作品或“拆分”(Programming:C -/- -/-) 在自己的名稱空間中繼續發展,有幾個使用者積極參與其中,直到強制合併,當時的一般社群(或者如果您願意,一些管理員)自行決定進行強制合併,即使反對我認為對進行強制合併的決定的適當批准,我花了一些時間來反對合並(如果願意的話,我是兩本書籍社群中唯一一個),甚至注意為 Paddu 的觀點和對原始書籍的不同意圖進行辯護,因為他當時不在場(不記得我是否給他發了郵件,我認為我發了)。(我還要藉此機會糾正所述頁面歷史問題,不存在此問題,拆分是一個獨立的版本,歷史記錄不需要合併,唯一需要做的是對原始作品和作者進行歸功,它在合併之後一直得到維護,一些功勞歸於“拆分”版本,因為合併的結果取代了原始作品,“拆分”已被刪除)

更重要的是,Paddu 的參與顯然是試圖提供更多口實和根據來證明不正當的行動,這一點非常清楚,因為另一方僅聯絡了他們認為與我存在問題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錯了,我對 Paddu 的問題在拆分後結束,我沒有參與該使用者或對“原始”作品執行任何操作,我和 Paddu 不喜歡這個解決方案,但它確實解決了我們的問題,當時我不想爭論簡單的更改,因為正在發生這樣的事情,我更感興趣的是向書籍新增內容,我認為爭端的產生是減少我參與的專案的創意貢獻的主要因素,也是任何使用者感到沮喪的主要原因,這就是為什麼我能理解 Darklama 對這個問題的立場,而正是這一點讓我在看到另一個使用者被捲入我們的分歧中感到有點生氣,自從“強制”合併後,我花了一些時間更多地參與社群,試圖解決它的一些結構性問題,因此,我以非常文明和剋制的態度認真處理了 Darklama 的行動和建議。

如果 Paddu 認為應該解決的一些問題,他可以自由地提出/請求任何更改,如果需要恢復任何頁面歷史記錄,請不要責怪我或我的任何行動,檢查合併是如何執行的,90% 是我“拆分”版本的簡單移動,我沒有發起合併(我按照要求幫助移動了一些頁面,但不是主要討論或其他主要部分),自從我開始以來,我一直沒有停止工作,我每週至少進行一次編輯。

因此,對我來說很明顯,如果指控不知道這些事實,它沒有花時間去尋找它們,SB_Johnny 的最後宣告也很清楚,他對當時發生的事情(拆分)以及書籍的演變/歷史,甚至對 Darklama 行動的公正理解,都沒有很好的理解,即使如此,他聲稱根據他對這些事件的解釋採取行動,這些事件與他指出的正在解決的實際問題毫無關係,並且在封鎖日誌中說明,現在似乎是指控的基礎。

封鎖

指控將所有封鎖都歸咎於我無法文明,即使華夏公益教科書:文明行為有非常高的解釋程度,我到目前為止已經證明我從未違反該政策的核心前提,即尊重我的鄰居並保持文明,而指控未能證明這一點。

所有封鎖都是沒有適當地處理華夏公益教科書:封鎖政策而進行的,我不是破壞者,我沒有積極地參與回退頁面,我沒有違反任何政策(即使我違反了,該政策明確說明“管理員應僅將此作為最後手段——必須首先進行教育,然後發出警告。”這沒有得到遵守,封鎖當場進行了),最後,我不是惹事者,我正在為華夏公益教科書的目標做出貢獻,這對我來說是一個特殊因素,因為我仍然在這裡捍衛我認為應該在將來糾正和避免的事情。即使封鎖的超時也是對政策的明顯濫用,因為積極的破壞者只會被封鎖 24 小時,更重要的是,該政策明確說明“禁止使用封鎖在內容爭端中獲得優勢。”(我已經證明與使用者 SBJohnny 和 Darklama 之間存在明顯的合作關係)

我已經提供了關於幾次封鎖事件的廣泛資訊,因為指控將它們視為導致其最終行動的一系列事件,以及導致這次仲裁的事件,我認為現在很明顯,該行動(除了其他描述)是“濫用”的。

由於指控未能糾正其任何斷言,我必須再次明確說明使用者 James Dennet 不是新使用者,他只是華夏公益教科書的經驗不足的使用者,他幾乎和我一樣長的時間一直在這裡進行合作。

指控

“如果一個謊言重複得足夠多,它就會變成新的真理。”
保羅·約瑟夫·戈培爾,納粹德國宣傳部長

所有這些謊言現在可能被認為是事實,但真實的事實可以證明所有這些都是神話。我認為我已經提供了足夠的證據來反駁任何被視為對我指控的正當理由的事實。另一方面,目前還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來證實任何指控,或改變我對解除封鎖請求的想法,仲裁甚至提供了一些我現在以新的、更黑暗的視角看待的行為和事實。

SB_Johnny & Darklama

現在很明顯,使用者 SBJohnny 和 Darklama 之間存在著融合、合作和協調,我做了一些假設,並且由於沒有反駁解決這些解釋或我迄今為止提請讀者注意的事實,因此它仍然是必須給予更多關注的要點之一。

對於指控,我只有要說我已經說過了,而且指控沒有提供任何需要我解決的新證據或資訊。指控略微轉向了 Paddu 事件,我認為我已經澄清了。他們完全同意,正如預期的那樣,並且行動表明,我非常失望,我無法理解為什麼 SBJohnny 走上了這條路,即使他被誤導了,他也應該花時間更好地瞭解這個問題,或者只是迴避採取這種行動,在我第二次被封鎖後,我清楚地告訴 SBJohnny,我有權並且會處理我視為不公正的任何行動。

結語

一個華夏公益教科書使用者的一些“財產”或特徵包括他的聲譽、他的貢獻日誌和其他有關他活動的永久日誌,包括使用者封鎖日誌,這是衡量一個人被判斷和被他的同齡人認可的標準。

聲譽是一個非常不穩定的東西,它是建立在別人如何看待事件或花時間核實事實的基礎上的,這是對另一個使用者造成損害的最容易的方式,也是最難糾正的方式,只有時間或不斷變化的社群才能恢復,永久日誌是永遠的,即使時間也無法修復它們,這就是為什麼在向管理員明確說明使用封鎖功能時要格外注意,並且它只應在極端情況下使用,正如 MediaWiki 管理員手冊/使用者封鎖 中明確說明的那樣,因此,由於我認為導致此仲裁的封鎖行為是不公正的,甚至違反了 華夏公益教科書:善意假設,關於我的行為以及我現在已經證明的其他考慮因素。

我參與調解不僅基於我想要解除封鎖的願望,也是為了證明普通使用者很容易成為虐待的犧牲品,尤其是在他們不參與社群的情況下,大多數使用者是匿名貢獻者,他們來到這裡是為了臨時參與一個或兩個專案,他們不希望參與華夏公益教科書專案的更大範圍或積極參與社群,我懷疑一個社群中未知的使用者是否會得到機會或願意讓自己參與到這種討論/辯論/訴訟中,這隻能證明這種行為確實應該格外小心,並且不應該像在本案中實施的那樣執行,我認為我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所有封鎖,即使它們有指控中提到的有效動機,也應該首先透過討論解決,並且只有在明確警告使用者遵守或糾正其與現有政策(不是指南,因為指南不可執行)一致的行為失敗後,才能根據封鎖政策採取行動,現在已經證明,甚至沒有采取這些步驟。

因此,遺憾的是,這就是我們在這裡的原因。--Panic 2007年1月20日 (UTC) 02:23[回覆]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