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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未本地化版本許可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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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


許可協議

該作品(如下定義)在知識共享公共許可協議 (“CCPL” 或“許可協議”) 的條款下提供。該作品受版權和/或其他適用法律保護。除根據此許可協議或版權法授權外,任何其他對該作品的使用均被禁止。

透過行使此處提供的對該作品的任何權利,您接受並同意受此許可協議條款的約束。在可能將此許可協議視為合同的情況下,許可方以您接受上述條款和條件為前提,授予您此處所述的權利。

1. 定義

  1. "改編" 指基於該作品或基於該作品和其他預先存在的作品創作的作品,例如翻譯、改編、衍生作品、音樂編排或其他對文學或藝術作品、錄音或表演的改動,包括電影改編或該作品可能被重鑄、轉換或改編的任何其他形式,包括任何可以識別為源自原作的形式,但為了避免歧義,如果該作品是音樂作品、表演或錄音,則將該作品與移動影像同步(“同步”)將被視為本許可協議意義上的改編。
  2. "彙編" 指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彙編,例如百科全書和選集,或表演、錄音或廣播,或除本節 1(f) 下列出的作品之外的其他作品或主題,這些作品由於其內容的選擇和編排而構成了智力創造,其中該作品以未修改的形式完整包含在其中,並與一個或多個其他貢獻一起,每個貢獻都構成獨立的獨立作品,這些作品共同彙集成一個整體。構成彙編的作品在本許可協議意義上不會被視為改編(如下定義)。
  3. "知識共享相容許可協議" 指在 http://creativecommons.org/compatiblelicenses 上列出的已獲得知識共享批准的許可協議,其本質上等同於本許可協議,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i) 包含與本許可協議的許可協議要素具有相同目的、含義和效果的條款;以及,(ii) 明確允許在該許可協議下提供的作品的改編在該許可協議或具有與本許可協議相同許可協議要素的知識共享轄區許可協議下重新許可。
  4. "釋出" 指透過銷售或其他所有權轉讓,向公眾提供該作品或改編的原始版本和副本,具體取決於情況。
  5. "許可協議要素" 指許可方選擇並在本許可協議標題中指明的以下高階許可協議屬性: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6. "許可方" 指根據本許可協議條款提供該作品的個人、個人群體、實體或實體群體。
  7. "原始作者" 指:在文學或藝術作品的情況下,創作該作品的個人、個人群體、實體或實體群體,如果無法識別任何個人或實體,則指出版商;此外,(i) 在表演的情況下,指演員、歌手、音樂家、舞蹈演員和其他參與表演、演唱、遞送、朗讀、扮演、詮釋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或民間藝術表達的人員;(ii) 在錄音的情況下,指製作人,即首先將表演聲音或其他聲音固定的人或法律實體;以及,(iii) 在廣播的情況下,指傳輸廣播的組織。
  8. "作品" 指根據本許可協議條款提供的文學和/或藝術作品,包括但不限於在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中的任何作品,無論其表達方式或形式如何,包括數字形式,例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文字作品;講座、演講、佈道或其他性質相同的作品;戲劇或戲劇音樂作品;編舞作品或啞劇娛樂;帶或不帶歌詞的音樂作品;類比電影製作的電影作品;繪畫、雕塑、建築、雕刻、版畫或石版畫作品;類比攝影製作的攝影作品;應用藝術作品;插圖、地圖、計劃、草圖或與地理、地形、建築或科學相關的三維作品;表演;廣播;錄音;資料彙編(在受版權保護的程度上);或品種表演者或馬戲團表演者的表演(在未被視為文學或藝術作品的情況下)。
  9. "" 指根據本許可協議行使權利的個人或實體,其之前未違反本許可協議關於該作品的條款,或已獲得許可方明確允許其在違反本許可協議條款的情況下行使本許可協議下的權利。
  10. "公開表演" 指以任何方式或程式進行該作品的公開朗讀,並將這些公開朗讀以任何方式或程式傳播給公眾,包括透過有線或無線方式或公開數字表演;以公眾可以從其自行選擇的任何地點和時間訪問這些作品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以任何方式或程式向公眾表演該作品,以及向公眾傳播該作品的表演,包括透過公開數字表演;以任何方式(包括標誌、聲音或影像)廣播和重播該作品。
  11. "複製" 指以任何方式複製該作品,包括但不限於透過聲音或視覺錄製,以及固定該作品的權利和複製該作品的固定形式,包括將受保護的表演或錄音儲存在數字形式或其他電子介質中。

2. 公平使用權

本許可協議不意圖減少、限制或約束任何不受版權限制或因版權法或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限制或例外而產生的權利的使用。

3. 許可協議授予

在遵守本許可協議的條款和條件的情況下,許可方特此授予您在全球範圍內免版稅、非獨佔性、永久性(適用於適用的版權期限)的許可,以行使下述作品中的權利

  1. 複製該作品,將該作品合併到一個或多個彙編中,以及複製合併到彙編中的該作品;
  2. 建立和複製改編,但任何此類改編(包括任何媒介的翻譯)都應採取合理措施明確標註、區分或以其他方式識別對原始作品所做的更改。例如,翻譯可以標註“原始作品由英語翻譯成西班牙語”,或修改可以標註“原始作品已修改”。;
  3. 釋出和公開表演該作品,包括合併到彙編中的該作品;以及
  4. 釋出和公開表演改編。
  5. 為了避免歧義
    1. 不可放棄的強制許可制度。在那些透過任何法定或強制許可制度收取版稅的權利不可放棄的司法管轄區,許可方保留為根據本許可協議行使的任何權利而收取此類版稅的獨佔權利;
    2. 可放棄的強制許可制度。 在那些可以放棄透過任何法定或強制許可制度收取版稅的權利的司法管轄區,許可方放棄透過您在本許可下授予的權利的任何行使來收取此類版稅的專有權;以及,
    3. 自願許可制度。 許可方放棄透過您在本許可下授予的權利的任何行使來收取版稅的權利,無論是單獨收取,還是在許可方是管理自願許可制度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成員的情況下,透過該組織收取。

上述權利可以在所有媒體和格式中行使,無論現在已知還是以後發明。上述權利包括進行必要的技術修改以在其他媒體和格式中行使權利的權利。根據第 8(f) 條,許可方保留未在本許可中明確授予的所有權利。

4. 限制

第 3 條中授予的許可明確地受以下限制的約束和限制

  1. 您只能根據本許可的條款分發或公開表演作品。您必須在您分發或公開表演的每一份作品副本中包含本許可的副本或統一資源識別符號 (URI)。您不得就作品提供或強加任何限制本許可條款或接收人根據本許可條款行使授予其權利的能力的條款。您不得轉授權作品。您必須保留您分發或公開表演的每一份作品副本中所有提及本許可和免責宣告的宣告。當您分發或公開表演作品時,您不得對作品施加任何有效的技術措施,以限制接收人根據本許可條款從您那裡行使授予其權利的能力。本第 4(a) 條適用於作品中包含的集合,但這並不需要集合本身以外的作品受本許可條款的約束。如果您建立了一個集合,在收到任何許可方的通知後,您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根據第 4(c) 條的要求,從集合中刪除任何所需的署名。如果您建立了一個改編作品,在收到任何許可方的通知後,您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根據第 4(c) 條的要求,從改編作品中刪除任何所需的署名。
  2. 您只能根據以下條款分發或公開表演改編作品:(i) 本許可;(ii) 本許可的更高版本,其許可要素與本許可相同;(iii) 具有與本許可相同許可要素的 Creative Commons 轄區許可(本許可或更高版本許可)(例如,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US);(iv) Creative Commons 相容許可。如果您根據 (iv) 中提到的許可之一許可改編作品,您必須遵守該許可的條款。如果您根據 (i)、(ii) 或 (iii) 中提到的任何許可(“適用許可”)的條款許可改編作品,您必須遵守適用許可的一般條款以及以下規定:(I) 您必須在您分發或公開表演的每一份改編作品副本中包含適用許可的副本或 URI;(II) 您不得就改編作品提供或強加任何限制適用許可條款或接收人根據適用許可條款行使授予其權利的能力的條款;(III) 您必須保留您分發或公開表演的包含在改編作品中的每一份作品副本中所有提及適用許可和免責宣告的宣告;(IV) 當您分發或公開表演改編作品時,您不得對改編作品施加任何有效的技術措施,以限制接收人根據適用許可條款從您那裡行使授予其權利的能力。本第 4(b) 條適用於改編作品中包含的集合,但這並不需要集合本身以外的改編作品受適用許可條款的約束。
  3. 如果您分發或公開表演作品或任何改編作品或集合,除非根據第 4(a) 條提出請求,否則您必須保留作品的所有版權宣告,並以您正在使用的媒體或方式合理的方式提供:(i) 原始作者的姓名(如果適用,則為筆名),或者如果原始作者和/或許可方在許可方的版權宣告、服務條款或其他合理方式中指定了其他方(例如,贊助機構、出版實體、期刊)以供署名(“署名方”),則提供此類方的姓名;(ii) 作品的標題(如果提供);(iii)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許可方指定與作品相關聯的任何 URI,除非該 URI 不提及作品的版權宣告或許可資訊;以及 (iv) 根據第 3(b) 條,對於改編作品,標識改編作品中使用作品的署名(例如,“原始作者對作品的法語翻譯”或“根據原始作者的原始作品改編的劇本”)。本第 4(c) 條中要求的署名可以以任何合理的方式實現;但對於改編作品或集合,至少如果所有改編作品或集合的貢獻作者的署名都出現,則此類署名將出現在這些署名中,並且以至少與其他貢獻作者的署名一樣突出的方式出現。為避免產生歧義,您只能將本條中要求的署名用於上述方式的署名目的,並且透過行使您在本許可下的權利,您不得明示或暗示任何與原始作者、許可方和/或署名方之間的聯絡,或您或您使用作品的贊助或認可,未經原始作者、許可方和/或署名方的單獨、明確的書面許可。
  4. 除許可方以書面形式另行同意或適用法律允許外,如果您複製、分發或公開表演作品,無論是單獨表演還是作為任何改編作品或集合的一部分,您不得歪曲、毀損、修改或對作品採取其他貶損行為,這將損害原始作者的榮譽或聲譽。許可方同意,在任何行使本許可第 3(b) 條中授予的權利(改編作品的權利)將被視為對原始作者的榮譽和聲譽的歪曲、毀損、修改或其他貶損行為的司法管轄區(例如,日本),許可方將放棄或不主張此條(視情況而定),在適用國家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使您能夠合理地行使您在本許可第 3(b) 條下的權利(製作改編作品的權利),但不得以此為理由進行其他行使。

5. 陳述、保證和免責宣告

除非雙方另行書面協議,否則許可方按現狀提供作品,並且對作品不做任何明示或暗示、法定或其他方面的任何陳述或保證,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適銷性、適合特定目的、不侵權或無潛在或其他缺陷、準確性或存在或不存在錯誤的保證,無論是否可發現。某些司法管轄區不允許排除默示保證,因此此類排除可能不適用於您。

6. 責任限制

除適用法律要求的範圍外,許可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因本許可或作品的使用而產生的任何特殊、偶發、間接、懲罰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負責,即使許可方已被告知可能發生此類損害。

7. 終止

  1. 本許可和本許可項下授予的權利將在您違反本許可條款時自動終止。但是,根據本許可從您那裡收到改編作品或集合的個人或實體,只要這些個人或實體繼續完全遵守這些許可,他們的許可就不會終止。第 1、2、5、6、7 和 8 條將在本許可終止後繼續有效。
  2. 根據上述條款和條件,此處授予的許可是永久的(對於作品中適用的版權期限)。儘管如此,許可方保留隨時以不同的許可條款釋出作品或停止分發作品的權利;但此類選擇不構成撤回本許可(或已根據本許可條款授予或要求授予的任何其他許可),並且本許可將繼續完全有效,除非按照上述規定終止。

8. 雜項

  1. 每次您分發或公開表演作品或集合時,許可方都會向接收方提供根據本許可授予您的許可相同條款和條件下的作品許可。
  2. 每次您分發或公開表演改編作品時,許可方都會向接收方提供根據本許可授予您的許可相同條款和條件下的原始作品許可。
  3. 如果本許可的任何條款根據適用法律無效或不可執行,則不會影響本許可條款的其餘部分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並且無需雙方對此協議採取進一步行動,此類條款應在必要最小範圍內進行修改以使該條款有效且可執行。
  4. 除非此類棄權或同意以書面形式簽署,否則本許可的任何條款或規定不得被視為棄權,也不得被視為同意違反。
  5. 本許可構成雙方關於此處許可作品的完整協議。關於此處未指定的任何作品,不存在任何諒解、協議或陳述。許可方不應受您任何通訊中可能出現的任何附加條款的約束。未經許可方與您的雙方書面協議,不得修改本許可。
  6. 本許可項下授予的權利以及本許可中提到的主題是使用《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9 年 9 月 28 日修訂)、1961 年《羅馬公約》、1996 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1996 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和《世界版權公約》(1971 年 7 月 24 日修訂)的術語起草的。這些權利和主題在尋求執行許可條款的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生效,具體根據適用國家法律中對這些條約條款實施的相應規定執行。如果適用版權法項下授予的標準權利套件包括本許可項下未授予的額外權利,則此類額外權利被視為包含在本許可中;本許可並非旨在限制適用法律項下任何權利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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