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人工生殖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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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條[1]
- 任何人以欺騙或脅迫手段取得第23條第1款或第24條第1款所述同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任何人唆使或教唆他人犯前項罪者,亦同。
- 犯前項罪所得之財產,沒收之;財產不能沒收或部分不能沒收者,追繳其價額或其他財產折抵之。
- 違反本條之罪,須經告訴乃論。
| 維基文庫 有與之相關的原文 |
- ↑ "人工生殖法:第36條".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7-03-21. Retrieved 2018-01-05.
- ↑ 源自2007年文字,刪除第3款,將第4款向上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