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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人工生殖法/第36條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自由的教科書
人工生殖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36條

首次頒佈於 20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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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1]
任何人以欺騙或脅迫手段取得第23條第1款或第24條第1款所述同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任何人唆使或教唆他人犯前項罪者,亦同。
犯前項罪所得之財產,沒收之;財產不能沒收或部分不能沒收者,追繳其價額或其他財產折抵之。
違反本條之罪,須經告訴乃論。

頒佈修訂於 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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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2]
任何人以欺騙或脅迫手段取得第23條第1款或第24條第1款所述同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任何人唆使或教唆他人犯前項罪者,亦同。
違反本條之罪,須經告訴乃論。

由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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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工生殖法:第36條".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7-03-21. Retrieved 2018-01-05.
  2. 源自2007年文字,刪除第3款,將第4款向上移動。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