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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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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82條

2003-07-09 公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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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條[1]
主管著作權事務的專門機構應設立著作權審查與調解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事項
1.   審查根據第47條第4款規定使用作品的報酬率。
2.   調解著作權仲介組織與使用者之間關於使用報酬的爭議。
3.   調解關於著作權或版式的爭議。
4.   其他與著作權審查與調解相關的諮詢。
前款第2項所指的調解不成功時,應依照法律進行仲裁。
第1款第3項所指的爭議調解,涉及刑事案件時,限於告訴才行的案件。

2004-09-01 公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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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條[2]
主管著作權事務的專門機構應設立著作權審查與調解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事項
1. 審查根據第47條第4款規定使用作品的報酬率。
2. 調解著作權仲介組織與使用者之間關於使用報酬的爭議。
3. 調解關於著作權或版式的爭議。
4. 其他與著作權審查與調解相關的諮詢。
前款第3項所指的爭議調解,涉及刑事案件時,限於告訴才行的案件。

2010-02-10 公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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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條[3]
主管著作權事務的專門機構應設立著作權審查與調解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事項
1.審查根據第47條第4款規定使用作品的報酬率。
2.調解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者之間關於使用報酬的爭議。
3.調解關於著作權或版式的爭議。
4.其他與著作權審查與調解相關的諮詢。
前款第3項所指的爭議調解,涉及刑事案件時,限於告訴才行的案件。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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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3-07-09. 檢索於 2016-11-23.
  2. 源自 2003 年和 2010 年的文字。
  3. "著作權法: 第 82 條".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14-01-22. 檢索於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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