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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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2條[1]
- 主管著作權事務的專門機構應設立著作權審查與調解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事項
- 1. 審查根據第47條第4款規定使用作品的報酬率。
- 2. 調解著作權仲介組織與使用者之間關於使用報酬的爭議。
- 3. 調解關於著作權或版式的爭議。
- 4. 其他與著作權審查與調解相關的諮詢。
- 前款第2項所指的調解不成功時,應依照法律進行仲裁。
- 第1款第3項所指的爭議調解,涉及刑事案件時,限於告訴才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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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2條[2]
- 主管著作權事務的專門機構應設立著作權審查與調解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事項
- 1. 審查根據第47條第4款規定使用作品的報酬率。
- 2. 調解著作權仲介組織與使用者之間關於使用報酬的爭議。
- 3. 調解關於著作權或版式的爭議。
- 4. 其他與著作權審查與調解相關的諮詢。
- 前款第3項所指的爭議調解,涉及刑事案件時,限於告訴才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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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2條[3]
- 主管著作權事務的專門機構應設立著作權審查與調解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事項
- 1.審查根據第47條第4款規定使用作品的報酬率。
- 2.調解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者之間關於使用報酬的爭議。
- 3.調解關於著作權或版式的爭議。
- 4.其他與著作權審查與調解相關的諮詢。
- 前款第3項所指的爭議調解,涉及刑事案件時,限於告訴才行的案件。
- ↑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3-07-09. 檢索於 2016-11-23.
- ↑ 源自 2003 年和 2010 年的文字。
- ↑ "著作權法: 第 82 條".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14-01-22. 檢索於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