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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 8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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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 82-2 條

於 2003 年 7 月 9 日最新透過並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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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2 條[1]
經法院認可的調解協議達成後,當事人不得就調解事項再提起任何公私訴訟或行動。
前項法院認可的民事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判決確定力。對於經法院認可的刑事調解協議,其內容為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其調解書面協議即為執行命令。

由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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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 (臺灣). 2003-07-09. 檢索於 2016-11-2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