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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8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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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82-3條

2003-07-09 新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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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3條[1]
民事調解達成協議,在訴訟中經法院認可,未經終審判決前,自達成調解協議之日起,視為撤回民事訴訟。
刑事調解達成協議,在偵查階段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經法院認可,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案件者,自達成調解協議之日起,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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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