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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8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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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82-4條

於 2003 年 7 月 9 日最新透過並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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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4條[1]
如果在民事調解協議經過法院確認後存在任何使該協議無效或撤銷的理由,各方當事人可以向原確認法院提起訴訟以使該調解協議無效或撤銷。
前款所指訴訟,應由當事人自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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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