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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 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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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 87 條

2003-07-09 公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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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條[1]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均屬侵害著作權或版權
1.(已刪除)
2.散佈已知侵害版權之物品,或公開展示或持有此類物品以意圖散佈。
3.進口未經經濟權利人或版權人授權複製的任何副本。
4.進口作品的原作或任何副本,未經經濟權利人授權。
5.為了商業目的使用已知侵犯此類計算機程式經濟權利的計算機程式副本。
6.以所有權轉讓或租賃以外的任何方式,散佈已知侵犯經濟權利的物品;或公開展示或持有此類物品以意圖散佈。

2004-09-01 公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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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條[2]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均屬侵害著作權或版權
1.以侵害作者聲譽的方式利用作品。
2.散佈已知侵害版權之物品,或公開展示或持有此類物品以意圖散佈。
3.進口未經經濟權利人或版權人授權複製的任何副本。
4.進口作品的原作或任何副本,未經經濟權利人授權。
5.為了商業目的使用侵犯此類計算機程式經濟權利的計算機程式副本。
6.以所有權轉讓或租賃以外的任何方式,散佈已知侵犯經濟權利的物品;或公開展示或持有此類物品以意圖散佈。

2007-07-11 公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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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條[3]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均屬侵害著作權或版權
1.以侵害作者聲譽的方式利用作品。
2.散佈已知侵害版權之物品,或公開展示或持有此類物品以意圖散佈。
3.進口未經經濟權利人或版權人授權複製的任何副本。
4.進口作品的原作或任何副本,未經經濟權利人授權。
5.為了商業目的使用侵犯此類計算機程式經濟權利的計算機程式副本。
6.以所有權轉讓或租賃以外的任何方式,散佈已知侵犯經濟權利的物品;或公開展示或持有此類物品以意圖散佈。
7.為了向公眾提供可用於公開傳播或複製作品的計算機程式或其他技術,以意圖允許公眾透過網際網路公開傳播或複製他人的作品而侵犯經濟權利,未經經濟權利人同意或授權,並從中獲利。
根據上述第 7 款,當個人採取的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煽動、招攬、誘導或說服公眾使用該個人提供的計算機程式或其他技術來侵犯他人的經濟權利時,應認定該個人具有“意圖”。

2014-01-22 公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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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條[4]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均屬侵害著作權或版權
1.以侵害作者聲譽的方式利用作品。
2.散佈已知侵害版權之物品,或公開展示或持有此類物品以意圖散佈。
3.進口未經經濟權利人或版權人授權複製的任何副本。
4.進口未經經濟權利人授權在國外合法複製的作品的原作或任何副本。
5.為了商業目的使用侵犯此類計算機程式經濟權利的計算機程式副本。
6.以所有權轉讓或租賃以外的任何方式,散佈已知侵犯經濟權利的物品;或公開展示或持有此類物品以意圖散佈。
7.為了向公眾提供可用於公開傳播或複製作品的計算機程式或其他技術,以意圖允許公眾透過網際網路公開傳播或複製他人的作品而侵犯經濟權利,未經經濟權利人同意或授權,並從中獲利。
根據上述第 7 款,當個人採取的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煽動、招攬、誘導或說服公眾使用該個人提供的計算機程式或其他技術來侵犯他人的經濟權利時,應認定該個人具有“意圖”。

由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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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2. 源自 2007 年文字。
  3. 源自 2014 年文字。
  4. "著作權法:第 87 條".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