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9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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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0-3條[1]
- 任何人違反第80之二條的任何規定,致使著作權人遭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有數人違反,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84條、第88之二條、第89之二條和第90之二條的規定,於違反第80之二條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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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0-3條[2]
- 任何人違反第80之二條或第80之三條的任何規定,致使著作權人遭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有數人違反,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84條、第88之二條、第89之二條和第90之二條的規定,於違反第80之二條或第80之三條時準用之。
- ↑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院 (臺灣). 2003-07-09. 檢索於 2016-11-23.
- ↑ "著作權法: 第90-3條".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院 (臺灣). 2014-01-22. 檢索於 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