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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移民法/第3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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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 38-6 條

2015-02-04 公佈增訂,自 2015-02-05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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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6 條[1]
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拘留者臨時拘留令、替代拘留措施和強制遣返。 國家移民署還應使用被拘留者熟悉的語言,說明做出決定的理由、申訴的途徑和方法、拘留期限、相關部門和其他相關規定。 應在二十四(24)小時內將拘留決定通知被拘留者原籍國駐臺灣大使館或領事館。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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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移民法". 移民署(臺灣). 2015-04-30. 檢索於 201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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