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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移民法/第3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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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 38-8 條

2015-02-04 公佈增訂,自 2015-02-05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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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8 條[1]
對於根據第 38-1 條第 1 款撤銷臨時拘留的外籍人士,或根據前款第 1 款終止或中止臨時拘留的被拘留者,如果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移民署可對他/她進行臨時拘留,如果強制遣返令難以執行或不切實際。在上述拘留期滿前,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拘留時間。
  1. 違反了第 38-1 條第 2 款規定的拘留條件;
  2. 終止或中止臨時拘留的原因不再有效。
前款所述外籍人士重複拘留的時間應計入同一案件的拘留時間,累計不得超過 100 天。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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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移民法". 移民署 (臺灣). 2015-04-30. Retrieved 2017-01-08.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