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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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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38-9條

2015-02-04 公佈增修,自 2015-02-05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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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條[1]
法院得就羈押、繼續羈押及延長羈押之異議案件,進行遠端審理。
前項移民署將受羈押人送往法院或遠端參與法院程式之作業流程等方法、程式及其他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制定之。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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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入出國及移民法". 移民署 (臺灣). 2015-04-30. Retrieved 201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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