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條
外觀
| ←第三十八條-九 至 第六十九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七十條 |
第七十一條 至 第七十四條→ |
| 維基文庫 含有與本主題相關的原始文字 |
- 第七十條[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條文,自公佈日施行。
| 維基文庫 含有與本主題相關的原始文字 |
- 第七十條[2]
- 移民署受理申請人因婚姻或收養關係,申請來臺探親、居留、永久居留或登記為永久居民之案件,必要時,應派員至申請人於臺灣地區的住所(居所)進行調查。
- 前項調查,應於調查前通知被調查人。
- 前項調查,不得於晚上進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1. 被調查人、住所居民或其代表人同意於晚上進行調查。
- 2. 調查於白天開始,經被調查人同意,得繼續至晚上進行。
- ↑ "Immigration Act". Immigration Office (Taiwan). 2003-02-06. Retrieved 2016-12-11.
- ↑ "Immigration Act". Immigration Office (Taiwan). 2015-04-30. Retrieved 201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