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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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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七十條

2002-07-10 公佈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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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條文,自公佈日施行。

2007-12-26 公佈完整修正案,於 2008-08-0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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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2]
移民署受理申請人因婚姻或收養關係,申請來臺探親、居留、永久居留或登記為永久居民之案件,必要時,應派員至申請人於臺灣地區的住所(居所)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應於調查前通知被調查人。
前項調查,不得於晚上進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被調查人、住所居民或其代表人同意於晚上進行調查。
2. 調查於白天開始,經被調查人同意,得繼續至晚上進行。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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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mmigration Act". Immigration Office (Taiwan). 2003-02-06. Retrieved 2016-12-11.
  2. "Immigration Act". Immigration Office (Taiwan). 2015-04-30. Retrieved 201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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