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至內容

中華民國法律註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一條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造福所有人
入出國及移民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九十一條

2007-12-26 公佈修正條文,自 2008-08-01 生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九十一條[1]
外國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以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境時辦理入境許可證查驗或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時,移民署應採集並儲存其生物特徵資訊。
前項不適用下列情形
  1. 未滿十四歲者
  2. 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免申請外國人居留證者
  3. 移民署核准其他案件
移民署得禁止未依第一項提供生物特徵資訊者入境及居留。
有關機關應就個人生物特徵資訊之採集、資訊內容、採集方式、管理及應用,以及其他應配合事項,訂定相關規定。

2015-02-04 公佈修正條文,自 2015-02-05 生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九十一條[2]
外國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以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境、出境時辦理入境、出境許可證查驗或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時,移民署應採集並儲存其生物特徵資訊。
前項不適用下列情形
未滿十四歲者
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免申請外國人居留證者
移民署核准其他案件
移民署得禁止未依第一項提供生物特徵資訊者入境及居留。
有關機關應就個人生物特徵資訊之採集、資訊內容、採集方式、管理及應用,以及其他應配合事項,訂定相關規定。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源自 2015 年文字。
  2. "入出國及移民法". 移民署 (臺灣). 2015-04-30. 檢索於 2017-01-08.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