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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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條[1]
- 外國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以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境時辦理入境許可證查驗或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時,移民署應採集並儲存其生物特徵資訊。
- 前項不適用下列情形
- 未滿十四歲者
- 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免申請外國人居留證者
- 移民署核准其他案件
- 移民署得禁止未依第一項提供生物特徵資訊者入境及居留。
- 有關機關應就個人生物特徵資訊之採集、資訊內容、採集方式、管理及應用,以及其他應配合事項,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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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條[2]
- 外國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以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境、出境時辦理入境、出境許可證查驗或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時,移民署應採集並儲存其生物特徵資訊。
- 前項不適用下列情形
- 未滿十四歲者
- 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免申請外國人居留證者
- 移民署核准其他案件
- 移民署得禁止未依第一項提供生物特徵資訊者入境及居留。
- 有關機關應就個人生物特徵資訊之採集、資訊內容、採集方式、管理及應用,以及其他應配合事項,訂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