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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電影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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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三十九條

首次頒佈於 198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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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1]
由於電影企業被視為文化企業,相關中央政府機構應透過以下方式促進其發展:
  1. 參與國際電影展。
  2. 參加國內外電影專業研討會。
  3. 優秀劇本和電影故事的選拔和出版。
  4. 發展國產電影市場。
  5. 組織赴國外考察團。
  6. 贊助國際電影展。
  7. 組織電影行業人員出國培訓和進修。
  8. 促進和建立電影研究基金。
  9. 根據其他文化企業的例子,推動與電影企業相關的其他事務。

頒佈修正案於 200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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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2]
由於電影企業被視為文化企業,相關中央政府機構應透過以下方式促進其發展:
  1. 參與國際電影展。
  2. 參加國內外電影專業研討會。
  3. 優秀劇本和電影故事的選拔和出版。
  4. 發展國產電影市場。
  5. 組織赴國外考察團。
  6. 贊助國際電影展。
  7. 組織電影行業人員出國培訓和進修。
  8. 促進和建立電影研究基金。
  9. 根據其他文化企業的例子,推動與電影企業相關的其他事務。
相關中央政府機構應協調中央政府行政機構、其下屬機構以及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政府的工作,協助電影製作企業拍攝和製作電影。

由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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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從 2009 年文字反推而來。
  2. "電影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9-01-07. Retrieved 2018-01-30.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