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電影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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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1]
- 由於電影企業被視為文化企業,相關中央政府機構應透過以下方式促進其發展:
- 參與國際電影展。
- 參加國內外電影專業研討會。
- 優秀劇本和電影故事的選拔和出版。
- 發展國產電影市場。
- 組織赴國外考察團。
- 贊助國際電影展。
- 組織電影行業人員出國培訓和進修。
- 促進和建立電影研究基金。
- 根據其他文化企業的例子,推動與電影企業相關的其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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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2]
- 由於電影企業被視為文化企業,相關中央政府機構應透過以下方式促進其發展:
- 參與國際電影展。
- 參加國內外電影專業研討會。
- 優秀劇本和電影故事的選拔和出版。
- 發展國產電影市場。
- 組織赴國外考察團。
- 贊助國際電影展。
- 組織電影行業人員出國培訓和進修。
- 促進和建立電影研究基金。
- 根據其他文化企業的例子,推動與電影企業相關的其他事務。
- 相關中央政府機構應協調中央政府行政機構、其下屬機構以及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政府的工作,協助電影製作企業拍攝和製作電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