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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電影法/第3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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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39-1條

2009-01-07 公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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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條[1]
為了鼓勵對國產電影的投資,自2004年1月9日起十年內,私人公司投資設立或擴大一定規模的電影製作企業,持有該電影製作企業發行的原始股權認購或募集的註冊股權,並持有三年以上,可在五年內每年抵免當年應繳營業稅額的20%(“投資抵免”)。
前款所稱每年抵免總額,不超過當年應繳營業稅額的50%,但最後一年不受此限制。
本條所定獎勵,不適用於第一款所稱發行註冊股權取得的資金或因發行註冊股權所發生的費用,已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享有投資抵免或營業稅減免者。
第一款所稱“一定規模”及“投資抵免”的適用範圍、投資抵免總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式、抵免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中央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報請行政院核定。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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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otion Picture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9-01-07. Retrieved 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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