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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國籍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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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二十一條

2000年2月9日公佈全面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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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1]
內政部在依本法受理申請核發證書時,應收取證書費。費率由內政部定之。

2005年6月15日公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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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2]
(刪除)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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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籍法". 移民署 (臺灣). 2001-06-20. Retrieved 2016-12-28.
  2. "國籍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 (臺灣). 2006-01-27. Retrieved 2016-12-28.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