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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國籍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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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五條

2000年2月9日公佈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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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1]
現時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歸化
  1.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出生,其父或母亦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出生者。
  2.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十年以上未曾中斷者。

2005年6月15日公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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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2]
現時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的外國國籍人或無國籍人,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1.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出生,其父或母亦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出生者。
  2.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十年以上未曾中斷者。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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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籍法". 移民署 (臺灣). 2001-06-20. 檢索於 2016-12-28.
  2. "國籍法: 第五條".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 (臺灣). 2006-01-27. 檢索於 2016-12-28.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