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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國籍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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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六條

2000-02-09 全面修訂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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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1]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對中華民國有特殊貢獻,但不符合第三條各款規定者,亦得申請歸化。
前項歸化之許可,內政部應報經行政院核准。

2005-06-15 修訂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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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2]
外國國籍人或無國籍人對中華民國有特殊貢獻,但不符合第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亦得申請歸化。前項歸化之許可,內政部應報經行政院核准。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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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籍法". 移民署 (臺灣). 2001-06-20. Retrieved 2016-12-28.
  2. "國籍法: 第六條".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 (臺灣). 2006-01-27. Retrieved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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