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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國籍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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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九條

2000年2月9日頒佈全面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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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1]
依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人,應提出證明其喪失原國籍之證明檔案。但非本人原因致未能取得證明檔案,經外交部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2016年12月21日頒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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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政府尚未翻譯)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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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籍法". 入出國及移民署(臺灣). 2001-06-20. 檢索於 2016-12-28.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