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理
令
為一個函式,並令
為另一個函式。假設
在
處可微,且
在
處可微。
那麼,
在
處可微,並且

- 證明
我們證明
是
的一個有效的微分,從而證明可微性。
我們首先注意到,根據三角不等式的第二個結論,有
![{\displaystyle \left|{\frac {{\big \|}g(x_{0}+\mathbf {h} )-g(x_{0}){\big \|}}{\|\mathbf {h} \|}}-{\frac {\|g'(x_{0})\mathbf {h} \|}{\|\mathbf {h} \|}}\right|\leq {\frac {{\Big \|}g(x_{0}+\mathbf {h} )-{\big [}g(x_{0})+g'(x_{0})\mathbf {h} {\big ]}{\Big \|}}{\|\mathbf {h} \|}}\to 0,\mathbf {h} \to 0}](https://wikimedia.org/api/rest_v1/media/math/render/svg/649b1a0f80fb77c6dcab734b6767b4bab25d3cca)
因此,

意味著

其中
是
的矩陣。
現在,我們根據三角不等式注意到,
![{\displaystyle {\begin{aligned}&{\frac {{\Big \|}(f\circ g)(x_{0}+\mathbf {h} )-{\big [}(f\circ g)(x_{0})+f'{\big (}g(x_{0}){\big )}g'(x_{0})\mathbf {h} {\big ]}{\Big \|}}{\|\mathbf {h} \|}}\\&\leq {\frac {{\bigg \|}f{\big (}g(x_{0}+h){\big )}-{\Big [}f{\big (}g(x_{0}){\big )}+f'{\big (}g(x_{0}){\big )}{\big [}g(x_{0}+h)-g(x_{0}){\big ]}{\Big ]}{\bigg \|}}{\|\mathbf {h} \|}}\\&+{\frac {{\bigg \|}f{\big (}g(x_{0}){\big )}+f'{\big (}g(x_{0}){\big )}{\big [}g(x_{0}+h)-g(x_{0}){\big ]}-{\Big [}(f\circ g)(x_{0})+f'{\big (}g(x_{0}){\big )}g'(x_{0})\mathbf {h} {\Big ]}{\bigg \|}}{\|\mathbf {h} \|}}\end{aligned}}}](https://wikimedia.org/api/rest_v1/media/math/render/svg/16ce647fd32a46ef5d5688739801c75e3029fe38)
我們將首先處理第一個加數,它更難,但也不算太難。我們把它改寫成
![{\displaystyle {\frac {{\bigg \|}f{\big (}g(x_{0}+h){\big )}-{\Big [}f{\big (}g(x_{0}){\big )}+f'{\big (}g(x_{0}){\big )}{\big [}g(x_{0}+h)-g(x_{0}){\big ]}{\Big ]}{\bigg \|}}{{\big \|}g(x_{0}+h)-g(x_{0}){\big \|}}}\cdot {\frac {{\big \|}g(x_{0}+h)-g(x_{0}){\big \|}}{\|\mathbf {h} \|}}}](https://wikimedia.org/api/rest_v1/media/math/render/svg/edb0ec6f4222e1eb7a2923631dea418a272622cd)
後一個因子由於上述考慮是有界的,而第一個因子當
(因此
,由於相同的界限(乘以
);實際上,可微性意味著連續性)。
現在對於第二個加數,它透過簡單的消去和微分的線性性,等於
![{\displaystyle {\frac {{\bigg \|}f'{\big (}g(x_{0}){\big )}{\Big [}{\big [}g(x_{0}+h)-g(x_{0}){\big ]}-g'(x_{0})\mathbf {h} {\Big ]}{\bigg \|}}{\|\mathbf {h} \|}}\leq mn\max _{1\leq i\leq l \atop 1\leq j\leq n}|b_{i,j}|{\frac {{\Big \|}{\big [}g(x_{0}+h)-g(x_{0}){\big ]}-g'(x_{0})\mathbf {h} {\Big \|}}{\|\mathbf {h} \|}}}](https://wikimedia.org/api/rest_v1/media/math/render/svg/a6fd36c73a73df330c8ef7878d78245f420ace2d)
其中
是
微分的矩陣。由於
微分的定義,當
時,它趨向於 0。
我們將要介紹的鏈式法則的第一個應用與一個稱為梯度的東西有關,它被定義為函式
,即影像是一維的(在特殊情況下
,這些函式看起來像平面上
上的函式的“山脈”)。
- 定義
令
是可微的。然後,列向量

稱為梯度。
定理:
令
是兩個在
處完全可微的函式。由於它們都對映到
,它們的乘積是定義的,我們有

證明:
現在,人們可以直接從梯度的定義和通常的一維乘積規則(實際上它不需要完全可微性)來計算這一點,但有一個使用鏈式法則的巧妙技巧,我在 Terence Tao 的講義中找到了它,我的數學部分的重複是基於它的。
我們簡單定義
和
。那麼函式
等於
。現在,
的微分由雅可比矩陣給出

而
的微分由雅可比矩陣給出

因此,乘積法則意味著
在
處的微分由下式給出

從梯度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到,微分只不過是梯度的轉置(反之亦然,因為轉置是冪等的)。
現在我們將使用鏈式法則將一維中的一個眾所周知的定理,即中值定理,推廣到多個維度。
定理:
設
在
上可微,並設
。則存在
使得

其中
是
上的標準內積。
證明:
實際上,這是一個對鏈式法則的直接應用。
我們設定

因此
且
。根據一維中值定理,

對於合適的
。現在根據鏈式法則,
.
下一個定理表明,只要所考慮的函式具有足夠的可微性,那麼微分的順序就不重要。在證明過程中,我們不需要使用一般鏈式法則或其任何推論,但我們會使用一維中值定理。
定理(克萊羅定理):
設
是一元函式,其偏導數直到二階導數都存在且連續。則
.
證明:
我們從以下引理開始
引理:

證明: 我們首先應用微積分基本定理,得到上述極限等於

使用換元積分和積分的線性性,我們可以將其改寫為

現在我們應用單變數中的中值定理得到

對於一個合適的
。因此,上述極限等於

這是在
的某個子集上對
的平均值,因此根據
的連續性,它收斂於
(你可以用

來嚴格證明這一點,並減去積分並應用積分的三角不等式)。
現在引理的表示式在
和
中是完全對稱的,這就是克萊羅定理成立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