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證據/實物證據
實物證據包括所有有形證據,如物理物體、錄音帶、計算機列印輸出或照片。實物證據,與所有其他證據一樣,首先必須是相關的。其次,它必須是真實的。
認證通常透過讓證人識別物體並驗證其真實性來證明。關於實物證據認證的領先案例是R. v. Parsons。此案的焦點是一項合法性存疑的竊聽。該問題是在預審中處理的。然而,在上訴中,法院表示,這是一個由事實認定者而不是審判法官決定的問題。法官只需確定證據是否已達到最低法定要求。
提交實物證據沒有固定公式,但建議遵循提交證據的程式,例如:[1]
- 傳喚對該物體有親身瞭解的證人;
- 在向證人展示物體之前,要求證人描述該物體;
- 允許證人檢查並識別該物體為真品;以及
- 要求將該物體作為證物提交,並由書記員蓋上相應的印章。
演示證據包括圖表、模型和實驗。它們用作工具,幫助法官理解案件。它們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實物證據”,因為它們不是事件中的一部分的物體。
對於演示證據,無需進行正式認證。相反,唯一的標準是證據是否相關,以及它是否準確地反映了它所要描述的內容。法院的主要考慮因素是該物品是否可以幫助法院,或者它是否扭曲或歪曲了事實認定過程。 [2]
實驗證據可以作為演示證據被採納。
如果實驗證據是相關的,並且材料傾向於被採納,除非適用自由裁量排除規則。 [1]
如果證據需要使用特殊知識進行推斷,則舉證方需要將其作為專家證據提交。 [2]
法院通常對允許以法庭實驗的形式提交演示證據持非常謹慎的態度,因為法庭環境不允許對爭議事件進行良好的複製。 [3] 這也包括由警官執行的影片重現。 [4]
一般來說,相關性和可採納性將取決於重現與原始事件的準確程度。 [5]
在更加受控的環境中進行的實驗更有可能被採納。可以允許彈道專家對涉嫌槍擊中使用的槍支進行測試,以確定其準確性。 [6]
每當在陪審團面前提交實驗時,都應給出限制性指示。 [7]
- ↑ R. v. Collins 2001 CanLII 24124 (ON CA), (2001), 160 C.C.C. (3d) 85 (Ont. C.A.) 第 21 段
R. v. Cyr, 2012 ONCA 919 (CanLII) 第 119 段 - ↑ Cyr 第 119 段
- ↑ 參見 R v Howard and Trudel, (1983 3 CCC 3d 399 (ONCA) - 法官拒絕演示
- ↑ R v. MacDonald (2000) 146 CCC 3d 525 (ONCA) - 拒絕警官重現搏鬥的影片
R. v. Nikitin 2003 176 CCC 3d 225 - 允許學校巴士過馬路重現影片 - ↑ Cyr 第 120 段
Collins 第 22 段
R. v. Nikitin 2003 CanLII 18062 (ON CA), (2003), 176 C.C.C. (3d) 225 (Ont. C.A.), 第 14 段 - ↑ Collins
- ↑ Cyr 第 121 段
Nikitin, 第 15 段
“察看”是指允許事實認定者,無論是法官還是陪審團,前往審判中爭議事件發生的地點,以更好地理解證據。察看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也可以由法官根據第 652 條提出。
察看
652. (1) 在陪審團宣誓後並作出裁決前,如果法官認為符合司法公正,則可以隨時指示陪審團前往任何地方、觀看任何物體或人員,並應指示如何以及由哪些人員向陪審團展示該地點、物體或人員,並可為此目的休庭。防止交流的指示
(2) 在根據第 (1) 款下令進行察看時,法官應釋出他認為必要的指示,以防止任何人與陪審團成員進行不當交流,但未能遵守本款下的任何指示並不影響程式的有效性。誰應參加
(3) 在根據第 (1) 款下令進行察看時,被告人和法官應參加。R.S., c. C-34, s. 579.
– CCC
該命令是在“符合司法公正”的情況下做出的。這要求察看地點為證據增加一些東西。雖然察看本身不構成證據,但它旨在作為一種幫助促進對證據理解的工具。 [1]
因此,即使在證據提交結束後也可以進行察看。 [2]
有關法律的詳細回顧,請參見 R. v. Polimac, 2006 CanLII 40110 (ON SC)
- ↑ R. v. Nasrallah, 2012 ONSC 2124
- ↑ R v Welsh 1997 CanLII 2570 (BCCA), [1997] BCJ No 2343
為了在法庭上提交照片證據,提交證據的一方必須證明: [1]
- 它們準確地反映了事實,
- 公正地呈現,沒有任何誤導的意圖,並且
- 由能夠做到這一點的人在宣誓下核實。
證明照片的人可以是: [2]
- 攝影師
- 在拍照時在場的人
- 能夠證明該照片準確反映事實的人,或
- 專家證人
照片中的人的年齡是事實認定者的事實問題,不需要專家。
基於目擊者描述的警方素描,如果素描師可以接受交叉詢問,則該素描將被採納。[3]
- ↑ R. v. Creemer and Cormier, [1968] 1 C.C.C. 14 at 22
R. v. Schaffner, [1988] N.S.J. No. 334
R. v. Murphy, 2011 NSCA 54 at 48 - ↑ R. v. Schaffner, [1988] N.S.J. No. 334
- ↑ R v Sophonow (1986) 25 CCC (3d) 415
影片
[edit | edit source]承認影片證據的要求與照片證據的要求相同。然而,在錄影帶的情況下,存在潛在的磁帶篡改(編輯、慢動作回放等)的額外風險,因此法官在承認影片證據時必須更加謹慎。
只要影片錄製質量足夠好,事實認定者就可以在沒有佐證證據的情況下識別被告。[1]
影片片段證據被視為實物證據,因此不能被稱為“傳聞”。[2]
影片重演
[edit | edit source]在處理被告未參與的影片重演時,法院應謹慎。它可能傾向於過度影響陪審團。[1] 然而,可採納性取決於是否有害影響是否超過證明價值。[2]
音訊
[edit | edit source]音訊錄音應與證人證詞以相同的方式處理,但由於它是對過去對話更準確的記錄,因此具有額外權重。在刑事審判中使用私人錄音的對話通常需要進行預審。
警官可以提供被告在被捕時的自然聲音證據,以建立聲音識別,只要沒有使用欺騙手段誘使被告說話。[1]
- ↑ R. v. Lepage, 2008 BCCA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