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誹謗性誹謗
誹謗性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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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為假的誹謗罪的處罰
300. 凡發表他知道是假的誹謗性誹謗者,均屬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五年監禁。R.S.,c. C-34,s. 264。
誹謗性誹謗罪的處罰
301. 凡發表誹謗性誹謗者,均屬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監禁。R.S.,c. C-34,s. 265。
以誹謗勒索
302. (1) 凡出於以下目的者,均屬犯罪:
- (a) 勒索任何人的錢財,或
- (b) 誘使他人授予或為他人獲得盈利或信託的任命或職位,
發表或威脅發表或提出不發表或阻止發表誹謗性誹謗。
同上
(2) 凡因任何人不允許勒索錢財或授予或獲得盈利或信託的任命或職位而發表或威脅發表誹謗性誹謗者,均屬犯罪。處罰
(3) 凡犯本條所述罪行者,均屬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五年監禁。R.S.,c. C-34,s. 266。
– [1]
與誹謗性誹謗相關的罪行共有三種。對於每種罪行,檢察機關通常會證明以下內容:
發表已知為假的誹謗性誹謗
- 被告的身份為罪魁禍首
- 事件的管轄權
- 事件的日期和時間
- 被告發表材料
- 該材料為誹謗性誹謗
- 被告知道該材料是假的
發表誹謗性誹謗
- 被告的身份為罪魁禍首
- 事件的管轄權
- 事件的日期和時間
- 被告發表材料
- 該材料為誹謗性誹謗
以誹謗勒索
- 被告的身份為罪魁禍首
- 事件的管轄權
- 事件的日期和時間
- 被告實施以下禁止行為之一:
- 發表,
- 威脅發表,
- 提出不發表,或
- 提出阻止發表
- 發表內容為誹謗性誹謗
- 被告有意:
- 勒索任何人的錢財 或
- 誘使他人授予或為他人獲得盈利或信託的任命或職位。
根據第 301 條發表誹謗性誹謗的罪行無效,因為它違反了憲章第 2 條,並且無法根據憲章第 1 條進行挽救。[1]
- ↑ R v Lucas (1995) 129 Sask R 53 (QB)
R. v. Byron Prior, 2008 NLTD 80
R. v. Gill, 1996 CarswellOnt 1314 (Gen. Div.)
定義
298. (1) 誹謗性誹謗是指在沒有合法理由或藉口的情況下發表的材料,該材料可能透過將他人暴露於仇恨、蔑視或嘲笑中而損害其聲譽,或旨在侮辱該材料所針對或與之相關的任何人。表達方式
(2) 誹謗性誹謗可以透過直接或間接或諷刺的方式表達:
- (a) 在任何物質上清晰可辨地用文字標記;或
- (b) 透過任何用非文字方式表示誹謗性誹謗的物體。
R.S.,c. C-34,s. 262。
– 刑法
出版
299. 當某人以下行為時,該人即發表了誹謗:
- (a) 在公眾場合展示;
- (b) 使之被閱讀或看到;或
- (c) 展示或遞送,或使之被展示或遞送,有意使其被誹謗者或任何其他人閱讀或看到。
R.S.,c. C-34,s. 263。
– 刑法
對公眾集會的公平報道
308. 任何人不得僅因其以善意在報紙上發表任何公眾集會事件的公平報道而被視為發表了誹謗性誹謗,如果:
- (a) 該集會是為合法目的而合法召集的,並且對公眾開放;
- (b) 該報道公平準確;
- (c) 所投訴事項的發表是為了公共利益;並且
- (d) 他不拒絕在報紙上的顯眼位置發表被誹謗者對誹謗性事項的合理解釋或反駁。
R.S.,c. C-34,s. 272。
– 刑法
公共利益
309. 任何人不得僅因其發表了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屬實且與任何公共利益事項相關的誹謗性事項而被視為發表了誹謗性誹謗,而對該事項的公開討論是為了公共利益。R.S.,c. C-34,s. 273。
– 刑法
對公眾人物或藝術作品的公平評論
310. 任何人不得僅因其發表了以下方面的公平評論而被視為發表了誹謗性誹謗:
- (a) 對參與公共事務的人的公眾行為;或
- (b) 對已出版的書籍或其他文學作品,或對公開展示的任何作品或藝術作品或表演,或對任何其他在任何主題上向公眾發表的通訊,如果這些評論僅限於對此的批評。
R.S.,c. C-34,s. 274。
– 刑法
真相作為辯護理由
311. 如果某人證明其以該方式釋出誹謗性文字是為了當時公眾利益,且文字內容為真,則不應認定該人釋出了誹謗性文字。R.S.,c. C-34,s. 275。
– CCC
受邀或必要的釋出
312. 如果某人釋出誹謗性文字:
- (a) 系該文字所針對的人員邀請或挑戰,或
- (b) 係為了反駁他人針對該人釋出的誹謗性文字而必須釋出,
且該人相信誹謗性文字為真,且該文字與邀請、挑戰或必要的反駁(視情況而定)相關,且其內容不超過具體情況下合理所需的範圍,則不應認定該人釋出了誹謗性文字。
R.S.,c. C-34,s. 276。
– CCC
313. 如果某人釋出誹謗性文字,僅係為了回答對他提出的詢問,該文字與詢問所針對的主題有關,且詢問者對該主題真相有知情權,或釋出文字的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詢問者對該主題真相有知情權,且:
- (a) 該人出於善意釋出該文字,目的是為了回答詢問提供資訊;
- (b) 釋出文字的人相信該文字為真;
- (c) 誹謗性文字與詢問內容相關;且
- (d) 誹謗性文字內容不超過具體情況下合理所需的範圍,
則不應認定該人釋出了誹謗性文字。
R.S.,c. C-34,s. 277。
– CCC
提供給相關人員[編輯 | 編輯原始碼]
314. 如果某人向他人釋出誹謗性文字,目的是為了向該人提供資訊,該資訊涉及該人有權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有權瞭解該主題真相的事項,且:
- (a) 釋出資訊的人的行為在當時情況下是合理的;
- (b) 誹謗性文字與該主題相關;且
- (c) 誹謗性文字為真,或如該文字不為真,系該人未懷惡意,且出於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文字為真的情況下發布,
則不應認定該人釋出了誹謗性文字。
R.S.,c. C-34,s. 278。
– CCC
善意糾正[編輯 | 編輯原始碼]
315. 如果某人出於善意釋出誹謗性文字,目的是為了尋求對個人或公共錯誤或委屈的救濟或糾正,且該錯誤或委屈應由有權或有義務進行救濟或糾正的人員負責,或該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人員有權或有義務進行救濟或糾正,且:
- (a) 該人相信誹謗性文字為真;
- (b) 誹謗性文字與所尋求的救濟或糾正相關;且
- (c) 誹謗性文字內容不超過具體情況下合理所需的範圍,
則不應認定該人釋出了誹謗性文字。
R.S.,c. C-34,s. 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