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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判決/罪行/誹謗性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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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性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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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知為虛假的誹謗的處罰
300. 任何人散佈他知道是虛假的誹謗性誹謗,即犯有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五年的監禁。

R.S.,第 C-34 章,第 264 條。

對誹謗性誹謗的處罰
301. 任何人散佈誹謗性誹謗,即犯有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

R.S.,第 C-34 章,第 265 條。

透過誹謗進行敲詐
302. (1) 任何人出於以下目的,即犯有罪行

(a) 從任何人那裡敲詐錢財,或
(b) 誘使某人授予或為他人爭取利潤或信任的職位或職務,

散佈或威脅要散佈或提出不散佈或防止散佈誹謗性誹謗。

同上
(2) 任何人因任何人的拒絕而允許敲詐錢財或授予或爭取利潤或信任的職位或職務而散佈或威脅要散佈誹謗性誹謗,即犯有罪行。

懲罰
(3) 任何人在本條下犯有罪行,即犯有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五年的監禁。

R.S.,第 C-34 章,第 2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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