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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解除執法人員武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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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執法人員武裝
270.1 (1) 任何人未經執法人員同意,取走或試圖取走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持有的武器,即構成犯罪。

“武器”的定義
(2) 在本條 (1) 中,“武器”指任何旨在用於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或暫時使人喪失能力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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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

罪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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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身份
  2. 事件日期和時間
  3. 管轄區(包括地區和省份)
  4. 執法人員持有武器
  5. 被告取走或試圖取走執法人員持有的武器
  6. 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
  7. 執法人員未給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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