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訴訟程式與實踐/逮捕與拘留/逮捕令
逮捕令是確保被告出庭的一種方法。關於逮捕令,《刑法》規定
逮捕令的內容
511. (1) 本部分頒佈的逮捕令應
- (a) 載明被告的姓名或描述;
- (b) 簡要說明被告被指控的罪行;以及
- (c) 命令立即逮捕被告,並將其帶到簽發逮捕令的法官或治安官面前,或帶到同一司法管轄區內擁有管轄權的其他法官或治安官面前,依法處理。
...
推遲執行的酌情權
(3) 不管第 (1) 款 (c) 項的規定如何,簽發逮捕令的法官或治安官可以在逮捕令中規定執行逮捕令之前的期限,以使被告能夠在簽發逮捕令的司法管轄區內擁有管轄權的法官或治安官面前自願出庭。視為執行逮捕令
(4) 如果被告自願出庭應對此被告被指控的罪行,則該逮捕令視為已執行。某些行為不應阻止頒佈逮捕令
512. (1) 當治安官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為了公共利益,有必要發出傳票或逮捕令逮捕被告時,儘管
- (a) 在主管官員或其他治安官面前確認或取消了出庭通知或出庭承諾或認罪書,根據第 508(1) 款;
- (b) 以前根據第 507(4) 款發出了傳票;或
- (c) 被告已被無條件釋放或有意透過傳票強制其出庭。
缺席逮捕令
(2) 當
- (a) 傳票的送達得到證明,而被告未按傳票的要求出庭,
- (b) 在主管官員或其他治安官面前確認了出庭通知或出庭承諾或認罪書,根據第 508(1) 款,而被告未按要求出庭依法處理,或
- (c) 似乎無法送達傳票,因為被告正在逃避送達,
治安官可以發出逮捕被告的逮捕令。
逮捕令的形式
513. 本部分規定的逮捕令應送達簽發逮捕令的治安官、法官或法院所在司法管轄區內的治安官。執行逮捕令
514. (1) 本部分規定的逮捕令可以透過逮捕被告來執行
- (a) 在簽發逮捕令的治安官、法官或法院司法管轄區內發現被告的地方;或
- (b) 在加拿大境內發現被告的地方,如果是緊急追捕。
誰可以執行逮捕令
(2) 本部分規定的逮捕令可以由執行逮捕令的治安官之一的人員執行,無論執行逮捕令的地方是否在該人員擔任治安官的區域內。
– 刑法典
根據第 511 條,執行逮捕令或逮捕授權 1) 逮捕被告,以及 2) 警察將被告帶到簽發逮捕令的司法管轄區內的法官面前。
發出逮捕被告的逮捕令
524. (1) 當治安官確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被告
- (a) 違反或即將違反任何向其發出或由其簽發的傳票、出庭通知、出庭承諾、承諾或認罪書,或
- (b) 在向其發出或由其簽發的任何傳票、出庭通知、出庭承諾、承諾或認罪書之後犯下可公訴罪行,
他可以發出逮捕被告的逮捕令。
– 刑法典
來自 R. v. Warford:
- R. v. Beauregard (1999), 1999 CanLII 13778 (QC CA), 136 C.C.C. (3d) 80 (Que. C.A.),提供了一個根據對證據的整體評估發現搜查有效的案例。Fish J.A. 在第 83 頁解釋道
| “ |
我們關注的是由已知身份和可靠性得到證明的“編碼”線人提供的證據授權的搜查。他向宣誓提供資訊的警察提供了詳細和具體的理由,表明他相信在被告的公寓中會發現販毒的證據。該線人幾天前親眼在該公寓中看到過可卡因。他向警察提供了被告的全名、大約年齡和完整地址,以及對被告公寓樓和被告在該建築中住房位置的描述。 |
” |
當嫌疑人被逮捕令通緝,並且相信他被發現住在住宅中時,治安官必須尋求授權使用“菲尼逮捕令”進入住宅。
個人在其家中享有更高的隱私權,這禁止無證進入,即使是為了合法逮捕[1]或扣押證據。[2]
第 529 條規定
在逮捕令中包含進入授權
529. (1) 法官或治安官根據本法或其他任何議會法案頒佈的逮捕或拘留某人的逮捕令,可授權治安官,根據第 (2) 款的規定,為逮捕或拘留該人,進入逮捕令中所述的住宅,如果法官或治安官根據書面宣誓資訊確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人現在或將來將在該住宅內。執行
(2) 根據第 (1) 款授予的進入住宅的授權,須滿足以下條件:治安官不得進入住宅,除非治安官在進入住宅之前,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要逮捕或拘留的人現在就在住宅內。R.S., 1985, c. C-46, s. 529; 1994, c. 44, s. 52; 1997, c. 39, s. 2.
– 刑法典
任何根據刑法罪行執行逮捕而進入住宅的權力,同樣適用於根據其他聯邦法案頒佈的逮捕令。[3]
- ↑ R v Feeney 1997 CanLII 342, [1997] 2 SCR 13 第 19-20 段
- ↑ R v Golub 1997 CanLII 6316 (ONCA) 第 41 段
- ↑ 見 解釋法第 34.1 條
全國性逮捕令是指不附屬於特定司法管轄區的逮捕令。它只能由高等法院的法官簽發,而不能由省級法院法官簽發。
它由第 703 條規定
703(1) 不管本法的其他規定如何,從高等刑事法院、上訴法院、第 812 條所指的上訴法院或除根據第 XIX 部分行事的省級法院法官以外的刑事法院發出的逮捕令或拘留令,可以在加拿大的任何地方執行。
(2) 儘管本法的其他規定,但根據第 487.0551(2) 款和第 705(3) 款的規定,治安官或省級法院法官發出的逮捕令或拘留令可以在其簽發令的省份內的任何地方執行。
– 刑法典
如果未發出全國範圍的逮捕令,而另一司法管轄區已發出 514 號逮捕令,則根據第 528 條,當地法院可以簽署外國逮捕令
528.(1) 當任何形式的逮捕或拘留被告的逮捕令(如第二十八部分所述)不能根據第 514 條或第 703 條執行時,被告所在司法管轄區內的法官應在收到申請和經宣誓或經宣誓書證明簽發逮捕令的法官簽字後,授權逮捕被告,方法是在逮捕令上加蓋簽署,簽署格式可以參考第 28 號表格。
(1.1) 透過產生書面檔案的電信方式提交的宣誓書或逮捕令副本,在第 (1) 款的適用範圍內,與原件具有相同的證明效力。
(2) 根據第 (1) 款在逮捕令上加蓋簽署,即是對最初獲得逮捕令的警官以及簽署逮捕令的法官的地域管轄範圍內的所有警官的足夠授權,允許他們執行逮捕令並將被告帶到簽發逮捕令的法官或同一地域管轄區的任何其他法官面前。
– CCC
本條允許當地警察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警察逮捕當地居住的被告,並將其遣送回原始逮捕令的司法管轄區。
第 503(3) 條處理了被告在司法管轄區以外無證被捕,而當地司法管轄區希望強制其出庭的情況。
503.(3) 當有人因被指控在加拿大逮捕地點以外的地域管轄區內犯有可公訴罪而被無證逮捕時,該人應在第 (1) 款 (a) 或 (b) 段規定的時間內被帶到逮捕地點內的法官面前… 被捕地點內的法官
- (a) 如果法官沒有確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被捕人是被指控犯罪的人,應釋放該人;或
- (b) 如果法官確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被捕人是被指控犯罪的人,可以
- (i) 將該人交由警官看管,等待根據第 528 條執行逮捕令,但如果在被交由看管後 6 天內沒有執行逮捕令,看管該人的人員應釋放該人……。
– CCC
- R v Charles, 2012 SKCA 34 - 回顧逮捕令法律
- R. v. Warford, 2001 NFCA 64 (CanLII) - 回顧 第 495 條無證逮捕
- R. v. Garofoli, (1990) 2 SCR 1421, 1990 CanLII 52 (SCC) - 傳聞證據 “線報”,Sopinka:“線報人的傳聞陳述可以提供合理的和可能的理由來證明搜查的合法性。但是,僅憑線報人的線報證據不足以建立合理的和可能的理由……搜查的結果不能事後作為線報資訊的可靠性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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