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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程式和實踐/認罪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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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人拒絕認罪或不回答認罪問題,則推定為不認罪並記錄在案 (s. 606(2)).

特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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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refois Acquit 和 Autrefois Conv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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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1) 被告人可以提出以下特殊辯護

(a) Autrefois Acquit (已判無罪);
(b) Autrefois Convict (已判有罪); 以及
(c) 赦免。


...
607(5) 如果被告人提出 Autrefois Acquit 或 Autrefois Convict 辯護,則他只需

(a) 聲稱他已依法被無罪釋放、判決或根據第 730(1) 款被釋放,具體情況視情況而定,對與該辯護相關的指控所指控的罪行;以及
(b) 指明根據第 730(1) 款無罪釋放、判決或釋放的時間和地點。


608 如果對 Autrefois Acquit 或 Autrefois Convict 辯護進行審理,則前次審判的證據和裁決,以及法官和官方速記員的記錄,以及根據第 551 節移交該法院的待審指控的記錄,均可作為證據,以證明或反駁指控的同一性。

609(1) 如果對對某項指控提出的 Autrefois Acquit 或 Autrefois Convict 辯護進行審理,並且發現

(a) 前次審判中被告被指控的事項全部或部分與擬對其指控的事項相同,並且
(b) 前次審判中,如果當時進行了可能進行的所有適當修改,則他可能被判決犯下他可能在與 Autrefois Acquit 或 Autrefois Convict 辯護相關的指控中被判決犯下的所有罪行,


法官應判決被告人免除對該指控的指控。
610(1) 如果起訴書實質上指控與被告人先前被判決有罪或無罪的起訴書中指控的罪行相同,但增加了意圖或加重情節的陳述,如果得到證實,將加重刑罰,則先前判決有罪或無罪將阻礙後續起訴書。


刑法

在所有可用的上訴程式都已用盡之前,被告人不會被判無罪。 [1]

如果首次審判中的受害者與第二次審判中的受害者不同,被告人不能提出 Autrefoit Acquit 辯護。 [2]

如果事實和罪行實質上相同,被告人可以援引 Autrefois Acquit 或 Autrefois Convict 辯護。 [3]

如果皇冠在不利證據裁決後放棄起訴,被告人不能在之後對同一罪行的新審判中提出 Autrefois Acquit 辯護。 [4] </ref>

  1. Corp. professionelle des médecins v. Thibault, 1988 CanLII 32 (SCC), [1988] 1 S.C.R. 1033, 第 21 段
  2. Rex v. Sweetman, [1939] 2 D.L.R. 70, [1939] O.J. No. 455
  3. R. v. Tyhy, 2008 MBQB 126 -- 接受 Autrefois Acquit 辯護
  4. R v Button 2010 NLCA 66 (CanLII)

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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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辯護可以防止對與先前判決相同的事實交易進行任何定罪。

既判力是指“構成犯罪的作為或構成犯罪的一系列相關作為中的作為,導致判決有罪,不能構成對另一罪行的判決有罪的現實基礎。” [1]

該原則在刑法典第 12 條中得到編纂。

受多項法案管制的罪行
12. 如果一項作為或不作為構成違反一項以上議會法案的行為,無論是可判處有期徒刑還是可判處簡易判決,則除非有相反意圖表明,否則對該作為或不作為者應根據任何該法案進行訴訟,但不得對同一罪行處以超過一次的刑罰。
R.S., c. C-34, s. 11.


刑法

雙重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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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章第 11(h) 條規定“任何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有權...如果最終被判無罪,則不再因該罪行受到審判,如果最終被判決有罪並受到懲罰,則不再因該罪行受到審判或懲罰。”

禁止雙重危險的規則意味著一個人不能因同一刑事罪行被判罪兩次。 [2]

為了使第 11(h) 條規定的權利適用,法院必須確定 1) 事項是否屬於“公共性質,旨在促進公共領域活動範圍內的公共秩序和福利”,以及 2) 事項是否涉及“施加真正的懲罰後果”。 [3]

  1. R v. Allison and Direl (1983) 38 C.R. (3d) 333 馬丁法官
  2. 源自拉丁語“nemo debet bis vexaris pro una et eadem causa”
    Cullen 1949 SCR 658 Riddle 1980 1 SCR 380
  3. R v Wigglesworth [1987] _ SCR _

Kienapple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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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