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難民程式/加拿大國際義務與規則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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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所負的最重要的義務之一是不遣返,禁止其直接或間接地將難民和某些移民遣返回可能面臨迫害或特定預定義傷害的國家。國家不遣返義務的結果是“獨立調查義務”。[1] 此義務要求國家在將個人遣返或轉移到第三國之前識別出需要保護的人。[2]
聯合國難民署手冊被認為對難民裁決應如何處理具有高度影響力,即使其條款本身在加拿大並非法律。[3] 關於難民身份認定工作應如何開展的以下評論很有啟發性:“由於審查員對案件事實的結論及其對申請人的個人印象將導致影響人生命的決定,因此他必須以公正和理解的精神應用標準,當然,他的判斷不應受到申請人可能是“不值得同情”的個案這一個人考慮的影響。”[4]
- ↑ 聯合國難民署,聯合國難民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對 C、KMF、BF(申請人)與入境事務處處長、保安局局長(答辯人)案件的干預(2013 年 1 月 31 日)第 74 段 http://www.refworld.org/docid/510a74ce2.html 於 2019 年 1 月 6 日訪問。
- ↑ Azadeh Dastyari, Daniel Ghezelbash, 海上庇護:船上難民身份認定程式的合法性, 國際難民法雜誌, eez046, https://doi.org/10.1093/ijrl/eez046
- ↑ 加拿大難民理事會訴 R, 2007 FC 1262 (CanLII), [2008] 3 FCR 606, 第 208 段, <http://canlii.ca/t/1tz0l#par208>, 於 2020 年 3 月 22 日檢索(聯邦上訴法院以其他理由推翻該決定)。
- ↑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階專員 (UNHCR), 關於確定難民身份的程式和標準手冊以及關於根據 1951 年公約和 1967 年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進行國際保護的指南, 2019 年 4 月, HCR/1P/4/ENG/REV. 4, 可從以下網址獲取: https://www.refworld.org/docid/5cb474b27.html [於 2020 年 1 月 26 日訪問], 第 202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