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難民程式/164 - 當事人出席和使用電信進行聽證
自 1990 年代初期以來,IRB 在聽證會上成功地使用了視訊會議和電話會議。本節討論了與這種做法最直接相關的法律規定。
《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的相關條款如下
Presence of parties 164 Where a hearing is held by a Division, it may, in the Division’s discretion,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or by a means of live telecommunication with, the person who is the subject of the proceedings.
IRPA 第 164 條規定,聽證會可以由受訴訟影響的人親自出席或透過即時電信進行。雖然部門可以選擇哪種方式,但通常不應該選擇在受訴訟影響的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關於這一點,委員會表示
但是,聽證會通常不應該在任何有能力的成年索賠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例如,在共同審理家庭成員的索賠時,可能會要求一位是索賠人的父母離開聽證會去照顧孩子,而另一位也是索賠人的父母則留在聽證會上。這種要求通常應該被拒絕。如果一方父母必須離開,則訴訟程式應暫停或推遲,直到兩位父母(索賠人)都能參加。[1]
也就是說,以上陳述是在提及以前的《移民法》時作出的,該法要求對索賠的聽證會“儘可能在索賠人面前舉行”。[1] 現在文字已改為上面的措辭。此外,即使在那時,如果索賠人明確放棄權利,則可以放棄出席聽證會的權利。[2] 但請參閱《菲利普訴加拿大案》,女索賠人在她的 5 歲和 8 歲的孩子被詢問時被排除在聽證室之外。當她回到聽證室時,律師要求主席總結孩子的證詞。只有在那時,母親才被任命為指定代表。在批准司法審查申請時,法院裁定,當時《移民法》第 69(2) 款規定的索賠人出席是強制性的:“‘只要可行’一詞雖然承認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可能無法出席,但也要求在可行的情況下,申請人必須出席。” 雖然有人指出即使排除是可行的,但提供給女索賠人的總結也不充分。[3]
在沒有未成年索賠人情況下進行的權利是毫無爭議的。在《拜格訴加拿大案》中,法院維持了一項裁決,即 RPD 在未經未成年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詢問成年申請人時沒有違反程式公平,因為在討論非常敏感的問題時,主要申請人明確交換了意見並同意未成年申請人缺席。[4] 在該案件中,RAD 被認定在認定 RPD 積極謹慎地確保訴訟程式按照兒童的最佳利益和《主席指南 3:兒童難民索賠人:程式和證據問題》進行方面是合理的。
在解釋“即時電信”的含義時,可以參考聯邦《釋義法》中的定義:“電信是指透過任何電線、電纜、無線電、光學或其他電磁系統,或透過任何類似的技術系統發射、傳輸或接收任何性質的符號、訊號、文字、影像、聲音或情報;(télécommunication)”。[5]
廢除的《移民法》是在 IRPA 之前,沒有直接對應於第 164 條的條款。[6] 第 164 條是與 IRPA 的其餘部分一起在 2001 年引入的。[7] 該條於 2002 年 6 月 28 日生效,尚未修改。
IRPA 的早期版本,是在上一屆議會會議期間作為法案提出的,但因議事日程而被擱置,沒有直接對應於第 164 條的條款。[8] 相反,C-31 法案規定,“根據本節的其他條款,訴訟程式必須公開進行並儘可能在利益相關方面前進行 [強調新增]”。[9] 此外,該法案還規定,在所有訴訟程式中,RPD “必須在有關外國國民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聽證”。[10]
該法條經常被考慮和依賴的方式之一是,在委員會選擇允許索賠人透過影片從其搬遷到的地方出庭,而不是將檔案完整地轉移到另一個辦公室的情況下,更改訴訟地點的申請。請參閱 RPD 規則 53(4)(g) 的評論:加拿大難民程式/更改訴訟地點。
視訊會議被廣泛用於世界各地的難民身份確定程式,包括澳大利亞和美國。[11] 該法第 164 條規定,委員會可以在加拿大透過即時電信進行聽證。委員會有一項名為《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程式中使用視訊會議》的政策,該政策規定,委員會的立場是,只要符合適當的技術和程式標準,視訊會議不會影響聽證或決策的質量,並尊重自然正義和程式公正的原則。[12]
需要注意的是,許多律師不喜歡視訊會議,學術評論員呼籲委員會“儘可能地限制這種做法”。[13] 2004 年的 RPD 《透過視訊會議進行聽證的檔案轉移政策》第 5.5 節規定,律師可以透過申請將不適合視訊會議的事宜提請 RPD 注意。
視訊會議可能在哪些情況下出現問題?
- 殘疾問題:在Al-Gumer v. Canada案中,上訴人聽力障礙,需要在聽證時接受手語翻譯員的幫助,此外,他的律師需要速記員或手語翻譯員。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可用的技術,確定遠端進行該聽證並不實際。[14] 移民上訴部門的這一決定應該對難民保護部門具有說服力。
- 各方應擁有“反饋螢幕”:委員會委託對 IRB 使用視訊會議進行了外部審查,該審查建議委員會“在系統中所有索賠人房間內安裝反饋螢幕”。報告繼續指出,“公平和有效性都要求索賠人和他們的律師始終了解其房間傳輸到成員房間螢幕上的影像”。[15] IRB 管理層接受了這一建議,並表示他們的政策是,“所有配備視訊會議裝置的辦公室目前都配備了反饋螢幕:無論是畫中畫還是單獨的電視螢幕。委員會將透過指定員工確保參與者正確使用這項技術”。[16]
- 意識影片對評估舉止的影響:根據心理學研究,技術固有的細微滯後會影響對可信度的感知。[17] 委員會成員應該意識到這一點,並在考慮他們對證人可信度的主觀評估時考慮這一點。
- 保密性:根據《IRPA》第 166(c) 條,部門在所有訴訟程式中都必須尊重難民訴訟的保密性。如果透過虛擬方式進行訴訟會損害保密性,那麼部門就不應該要求這樣做。
在Slimani v. Canada案中,法院確認了 RPD 要求 360 度攝像頭視角的權力,當它懷疑索賠人使用筆記或其他檔案時。[18] 法院接受了根據《IRPA》第 162 條,RPD 對其訴訟程式擁有唯一和排他的管轄權,並且根據這一權力,RPD 可以要求證人在透過視訊會議進行聽證時展示其周圍環境。參見:加拿大難民程式/162 - 委員會管轄權和程式.
- ↑ a b 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CRDD 手冊: 管轄權,最後更新:2006 年 9 月 6 日,線上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1115152433/http://www.irb-cisr.gc.ca/en/references/legal/rpd/handbook/hb03_e.htm>(2023 年 11 月 9 日訪問)。
- ↑ Rodriguez-Moreno v. Canada (Minister of Employment & Immigration), [1993] F.C.J. No. 1297, 70 F.T.R. 298 (F.C.T.D.)。
- ↑ Phillip, Mary Francisca v. M.C.I. (F.C.T.D., no. IMM-434-98), Rothstein, 1998 年 12 月 11 日。
- ↑ Baig, Kaleem Ullah v. M.C.I. (F.C., no. IMM-11022-22), Turley, 2023 年 10 月 19 日;2023 FC 1388。
- ↑ 《解釋法》,RSC 1985,c I-21,第 35 條,<https://canlii.ca/t/7vhg#sec35>,於 2022 年 8 月 23 日檢索。
- ↑ RSC 1985,c 1-2。
- ↑ C-11 法案,關於加拿大移民和授予流離失所、受迫害或處於危險中的人的難民保護的法律,第 37 屆議會第 1 屆會議,2001 年(於 2001 年 11 月 1 日獲得批准),SC 2001,c 27。
- ↑ C-31 法案,關於加拿大移民和授予流離失所、受迫害或處於危險中的人的難民保護的法律,第 36 屆議會第 2 屆會議,2000 年(2000 年 4 月 6 日首次閱讀)。
- ↑ 同上第 161(1)(a) 條 [強調新增]。
- ↑ 同上第 165(b) 條。
- ↑ Mark Federman,“關於透過視訊會議進行的移民和難民委員會聽證會的媒體影響”(2006)19(4)J of Refugee Studies 433,第 434 頁。
- ↑ 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程式中使用視訊會議,政策日期為 2010 年 12 月 15 日,於 2019 年 1 月 2 日訪問,<https://irb-cisr.gc.ca/en/legal-policy/procedures/Pages/Videoconf.aspx>。
- ↑ Acton, Tess,理解難民故事:律師、口譯員和加拿大難民索賠,2015 年,法學碩士論文,<https://dspace.library.uvic.ca/bitstream/handle/1828/6213/Acton_Tess_LLM_2015.pdf>,第 130 頁(2020 年 1 月 25 日訪問)。
- ↑ Nazer Jassim Al-Gumer v. Canada (M.C.I.) TA4-1257, Neron, 2005 年 11 月。
- ↑ S. Ronald Ellis, Q.C.,難民聽證中的視訊會議,由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出版,日期為 2004 年 10 月 21 日,<https://irb-cisr.gc.ca/en/transparency/reviews-audit-evaluations/Pages/Video.aspx>(2020 年 1 月 26 日訪問)。
- ↑ 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對難民聽證中視訊會議報告的回應,網頁上列出的修改日期:2018 年 6 月 26 日,<https://irb-cisr.gc.ca/en/transparency/reviews-audit-evaluations/Pages/VideoRespRep.aspx>(2020 年 1 月 26 日訪問)。
- ↑ Mark Federman,“關於透過視訊會議進行的移民和難民委員會聽證會的媒體影響”(2006)19(4)J of Refugee Studies 433,第 442 頁。
- ↑ Slimani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3 FC 430 (CanLII),第 21 段,<https://canlii.ca/t/k03bt#par21>,於 2023 年 11 月 24 日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