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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D 指南/大學/智慧財產權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無論作者是創作電子版還是紙質版論文或學位論文,這都不會改變他們在法律下的權利和義務。雖然大學的政策各不相同,但慣例是作品的創造者是版權所有者。因此,電子論文或學位論文的作者是版權持有人,擁有其 ETD 的智慧財產權。在美國,作者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特別是美國法典第 17 章,尤其是第 106 節。作者有權決定其作品如何複製、修改、分發、公開表演和公開展示。作者可以在稱為“合理使用”(美國法典第 17 章,第 107 節)的某些限制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須平等考慮的合理使用的四個因素是:(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2) 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3) 數量和實質性;以及(4) 影響。在美國,圖書館也在第 108 節下受到同一版權法的保護。[有關更詳細的解釋,請參閱 http://www4.law.cornell.edu/uscode/17/ch1.html]

如上所述,ETD 的所有者(通常是學生)必須採取直接行動才能提供 ETD 服務。學生作者和與其合作的教師在書面協議中必須明確說明如何處理 ETD。弗吉尼亞理工大學使用的措辭就是一個例子。在為此目的而使用的批准表格中,雙方同意以下內容

學生確認提交的作品是其與之合作的教師批准的作品。大學被授權直接或透過第三方代理來存檔該作品並使其可訪問,同時符合該表格上指定的任何訪問限制。此權利是永久性的,適用於所有形式和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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