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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茲別克教育/烏茲別克教育政策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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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立法框架包括烏茲別克共和國憲法。憲法第41條宣佈:“每個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國家保證免費的中學教育。學校由國家監督。”1997年8月29日烏茲別克共和國頒佈的“關於教育”法對憲法關於教育的條款進行了具體化,該法規定教育應是國家社會發展中的優先事項(第三條)。該法律規定了培訓的法律基礎,培養公民,並努力確保每個人享有憲法規定的接受教育的權利。國家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則、目標,集中在個人身上,在1997年8月29日烏茲別克共和國法律批准的國家培訓計劃中確定了培養完美一代的目標。該計劃規定了國家培訓模式的實施,為形成一個全面發展的人格創造社會經濟、法律、心理、教學法和其他條件,適應當今社會的變化,明智地選擇和隨後發展教育和培訓計劃,培養有責任感的公民,對社會、國家和家庭負責。該計劃確定了教育體系現代化的優先事項,並建立了其實施的階段。烏茲別克共和國教育體系法律框架的基礎是由國際社會關於管理、保障和保護人權和自由的規範和原則所承諾的,包括主要條款

- 兒童權利公約;

- 反對教育歧視公約;

- 技術和職業教育公約;

- 防止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

- 屬於少數民族的人權公約;

- 防止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屬於民族或種族、宗教和語言少數群體的人權宣言。

國際規範、規則和建議的體現反映在憲法和“關於教育”法(1997年)、“關於國家培訓計劃”法(1997年)和“關於保障兒童權利”法(2008年)以及該國的法規中。這些檔案的主要條款反映在烏茲別克共和國“關於教育”法的第四條中:“無論性別、語言、年齡、種族、民族、信仰、宗教、社會出身、職業、居住地、在烏茲別克共和國境內居住時間長短,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我們還應強調與教育體系沒有直接關係但決定了特殊需求兒童教育條件的立法。這些包括“關於兒童權利”法、“關於官方語言”法和“關於烏茲別克共和國殘疾人社會保障”法。“關於保障兒童權利”法(2008年)規定了每個兒童接受教育的權利,保證了免費和義務的中學教育以及專門的中學和職業教育。該法律作為規範兒童權利領域關係的主要檔案,保障了弱勢兒童的權利

烏茲別克選擇的發展模式,考慮到該國在社會政治制度和傳統方面的具體情況,導致了這種情況,在文明世界,社會、政治、經濟和道德生活的普遍規範和原則成為主導,不僅決定了該國的現狀,也決定了其前進方向。基於現代經濟、科學、文化、工程和技術的完善的終身教育體系是國家發展的基本先決條件。該體系確保了新一代人力資源的形成,這些人力資源能夠識別長期目標並有效地實現目標;具有高水平的通用文化和專業技能的一代人;富有創造力、社會活躍,能夠獨立地理解社會和政治環境的人。為了徹底改革教育體系,NPPT是在總統倡議下制定的並實施的。NPPT是改革的監管框架,規定了教育結構和內容的根本轉變,例如義務免費的12年教育,包括九年制普通中等教育加上三年制中等專業職業教育,以及兩級高等教育體系(學士和碩士)。鑑於改革的深度和規模,作為NPPT實施的一部分,2004-2009年,全國範圍內採取了努力,以根據國家發展學校教育國家計劃(SNPDSE)發展普通中等教育。

截至2014年1月1日,烏茲別克常住人口為30492800人。其中,城市人口占51.0%,農村人口占49.0%。平均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67.9人。從人口規模來看,烏茲別克在獨聯體中排名第三,僅次於俄羅斯和烏克蘭。然而,與另外兩個國家不同,烏茲別克出生率很高,人口增長率為正。2013年,這一數字為499300人,即1.7%。該國有119個城鎮和城市,168個區。烏茲別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有125個以上的民族居住在那裡。

人口的終身教育是國家教育體系模式的一個顯著特點。每個人都有機會在一生中獲得知識、職業技能和職業。國家教育標準和各種層次的教育專案的一致性保證了終身教育體系。

該體系包括以下內容

1) 學前教育;

2) 普通中等教育;

3) 中等專業、職業教育;

4) 高等教育;

5) 研究生教育;

6) 人員再培訓和技能提升;

7) 課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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