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語/文字/簡單/人權和公民權宣言
外觀
這篇文字是在1789年結束專制君主制革命之後建立法國共和國的基礎。
| le droit | 權利 |
| le citoyen | 公民 |
| l'oubli (m.) | 遺忘,忽視 |
| le mépris | 蔑視 |
| le malheur | 不幸,問題 |
| solennel | 莊嚴的,正式的 |
| afin que | 為了 |
| le devoir | 責任 |
| le pouvoir | 權力 |
| le but | 目標,目的 |
| fonder | 建立 |
| le bonheur | 好運,幸福 |
| l'Être suprême | 至高無上的存在 |
| suivant | 以下 |
| naître | 出生 |
| demeurer | 仍然 |
| libre | 自由 |
| égal | 平等 |
| l'utilité commune | 公共利益 |
| la propriété | 財產 |
| la sûreté | 安全 |
| nuire à quelqu'un | 傷害或傷害某人 |
| les bornes (f.) | 界限,限制 |
| la jouissance | 享受 |
| la loi | 法律 |
| défendre | 禁止,禁止 |
| nuisible | 有害 |
| empêcher | 防止 |
| contraint | 受約束的,被迫的 |
| ordonner | 命令,指揮 |
| la volonté | 意志 |
| concourir à | 為...做出貢獻 |
| protéger | 保護 |
| punir | 懲罰 |
| obéir | 服從 |
| coupable | 有罪的,罪犯 |
| la peine | 處罰,判決 |
| évidemment | 顯然地,明顯地 |
| antérieurement | 以前,事先 |
| pourvu que | 只要 |
| la pensée | 思想,想法 |
| imprimer | 印刷 |
| nécessiter | 需要,使成為必需 |
| ceux auxquels elle est confiée | 受託之人 |
| l'entretien (m.) | 維護,保養 |
| la dépense | 費用,開支 |
| la quotité | 比例,比率 |
| l'assiette (f.) | 基礎,評估方式 |
| le recouvrement | 徵收方式 |
| la durée | 持續時間 |
| demander compte à quelqu'un de quelque chose | 要求某人對某事負責 |
| priver | 剝奪 |
| si ce n'est lorsque | 如果不是,除非 |
法國人民的代表,組成國民議會,認為無知、遺忘或蔑視人權是公共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因此決定在莊嚴的宣言中闡述人類天然的、不可剝奪的、神聖的權利,以便該宣言永遠擺放在社會所有成員面前,不斷提醒他們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以便立法權力和行政權力的行為時刻與一切政治制度的目標相比較,從而得到更好的尊重; 以便公民的訴求,今後建立在簡單而無可爭辯的原則基礎上,始終有利於維護憲法和全體人民的幸福。
因此,國民議會承認並宣佈,在至高無上的存在面前和庇護下,以下人權和公民權:
- 第一條 - 人人生而自由,並且在權利上是平等的。社會上的區別只應該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礎上。
- 第二條 - 任何政治組織的目標都是保護人類天然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 第三條 - 一切主權的原則本質上屬於民族。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未經其明確授權的權力。
- 第四條 - 自由在於做任何不損害他人的事情; 因此,每個人行使天然權利的界限,僅僅是確保社會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的界限。這些界限只能由法律規定。
- 第五條 - 法律只應禁止對社會有害的行為。法律未禁止的事情都不得阻止,任何人不得被強迫去做法律未命令的事情。
- 第六條 - 法律是全體意志的表達。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透過其代表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所有人而言都應是相同的,無論它保護還是懲罰。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因此他們都應根據各自的能力,無其他區別,只根據各自的美德和才能,有資格擔任一切公職、職位和工作。
- 第七條 - 除非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法律規定的程式,否則任何人不得被指控、逮捕或拘留。任何索取、執行、執行或強迫執行任意命令的人,都應受到懲罰; 但凡根據法律被傳喚或逮捕的公民,都應立即服從; 抗拒即構成違法。
- 第八條 - 法律只能規定嚴格必要的和顯然必要的懲罰,任何人不得在違法行為發生之前未經制定和公佈的法律的依據下受到懲罰,且該法律應合法地實施。
- 第九條 - 任何人被推定無罪,直到被證明有罪,如果被認為有必要逮捕,則任何超出確保其人身安全的必要的嚴厲措施,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止。
- 第十條 - 任何人不得因其思想,即使是宗教思想而受到騷擾,只要其表達方式不擾亂法律所確立的公共秩序。
- 第十一條 - 自由地表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 因此,每個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說話、寫作和印刷,但必須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的濫用自由負責。
- 第十二條 - 保證人權和公民權,需要有公共力量; 因此,這種力量是為了全體人民的利益而建立的,而不是為了受託者個人利益而建立的。
- 第十三條 - 為維持公共力量和行政開支,共同的貢獻是不可或缺的。它應該根據所有公民的支付能力,在所有人之間進行平等分配。
- 第十四條 - 每個公民都有權親自或透過其代表,確定公共貢獻的必要性,自由地同意,跟蹤其使用,並確定其比例、評估方式、徵收方式和期限。
- 第十五條 - 社會有權要求任何公職人員對其管理工作做出解釋。
- 第十六條 - 任何沒有保證權利的保障,也沒有確定權力分離的社會,都沒有憲法。
- 第十七條 - 財產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被剝奪其財產,除非公開需要,經法律證明,而且必須有明確的、事先的公正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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