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無線電報和廣播的歷史/主題/立法/C1905A00008
摘要:1905 年無線電報法 - FRLI:C1905A00008,1905 年第 8 號法令,1905 年 10 月 18 日批准[1]
1905 年無線電報法的頒佈反映了無線電管理從海軍部過渡到郵政部長部的轉變,並開啟了業餘無線電活動的新時代,這一活動自第一次世界大戰初期就被有效地壓制了。
摘自本華夏公益教科書的主頁:聯邦
1901 年 1 月 1 日,當澳大利亞殖民地和南澳大利亞省聯合起來組成一個新國家時,澳大利亞聯邦憲法賦予聯邦政府對特定定義領域的立法權(第 51 條)。特別是,第 51(v)款明確指出“郵政、電報、電話和其他類似服務”。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關於新聞的具體權力,但人們認為這種權力屬於第 51(i)款“與其他國家和各州之間的貿易和商業”範圍,以及其他條款。
摘自本華夏公益教科書的主頁:1901 年郵政和電報法
第 51(v)款下的通用權力在 1901 年郵政和電報法中得到了詳細闡述,[2] 但該法案直到 1901 年 11 月 16 日才獲得皇家同意,並於 1901 年 12 月 1 日生效。該法案將這些權力委託給了新成立的郵政部長部(“PMG”)。該法案包含兩個關鍵定義:(1)“電報”包括電話,以及(2)“電報”或“電報線”指用於電報或電話通訊的電線或電纜,包括任何包裹塗層管隧道或管道封閉的相同,以及任何支撐相同物的支柱桅杆或碼頭,以及與之相連的任何裝置或任何透過電力傳輸資訊或其他通訊的裝置。
該法案對當時相對較新的無線電報科學保持沉默,該科學尚未達到商業規模,但很可能屬於“電報”的範圍。[3] 隨著無線電報開始展現出商業和國防方面的潛力,任何可能的解釋上的不確定性都透過一項專門的法律——1905 年無線電報法——消除了,該法將這些權力置於 PMG 的管轄之下。這種不確定性在 1905 年之前並沒有以任何方式限制 PMG 對這項新技術的興趣和參與。
費森登對無線電話的初步嘗試性實驗將在下一年才開始,但它顯然屬於 1901 年郵政和電報法以及 1905 年無線電報法範圍之內。然而,一旦無線電話在商業和國防領域閃耀光芒,這項技術也被認為需要明確規定,大約 14 年後,1919 年無線電報法僅僅修改了無線電報的定義,將其擴充套件到包括無線電話。
摘自本華夏公益教科書的主頁:1905 年無線電報法
英國於 1904 年頒佈了無線電報法,澳大利亞認為應該採取類似的措施。
雖然似乎很明顯,澳大利亞聯邦憲法將無線電報的責任賦予了聯邦政府,而不是各個州和領地,為了消除任何可能的疑慮,1905 年無線電報法明確了這一點。1905 年第 8 號無線電報法可以稱為 1905 年無線電報法,並於 1905 年 10 月 18 日批准。最初的法案簡潔明瞭,只有一頁紙,即使在經過近 80 年的修訂後,在 1983 年最終廢止時,它仍然同樣簡潔。該法案[4]
- 將澳大利亞(在該法案的背景下)定義為包括聯邦領海和任何聯邦領地
- 將“無線電報”定義為包括所有透過電力傳輸和接收電報資訊,而發射器和接收器之間沒有連續金屬連線的系統
- 被定義為不適用於屬於國王海軍的船隻
- 賦予郵政部長建立、架設、維護和使用用於以下目的的車站和裝置的專有特權:
- 透過無線電報在澳大利亞境內傳輸資訊,以及接收這樣傳輸的資訊
- 從澳大利亞向澳大利亞境外任何地方或船隻傳輸無線電報資訊
- 在澳大利亞接收從澳大利亞境外任何地方或船隻傳輸的無線電報資訊
- 對違反該法案的行為提供處罰
- 規定沒收非法架設的裝置
- 搜查非法架設的裝置的搜查令
- 賦予郵政部長提起訴訟的權利
- 賦予總督對所有為執行或實施本法而採取的措施進行規定的權利
關於“無線電報法的法案草案”[5] 於 1905 年 8 月 18 日在眾議院首次宣讀。
尚未編制有關 1905 年無線電報法的全面摘要,但已為以下資源準備了資料
- 研究 - 1905 年無線電報法 - 至今的研究摘要
- FRLI - 1905 年無線電報法 - 從聯邦立法文書登記冊中轉錄的檔案
- 轉錄和筆記 - 1905 年無線電報法 - 超過 10 個轉錄和筆記,主要來自 NLA 的 Trove & Hansard
- 無線電報法 1905 年的圖片和其他圖形 - 尚未上傳任何內容,也沒有發現任何材料。
- 無線電報法 1905 年維基百科文章的孵化器 - 很快就會實現!
尚未發現任何關於無線電報法 1905 年的重大文章,而且這些文章屬於公共領域。
- ↑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1905A00008
- ↑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Series/C1901A00012
- ↑ "當日新聞". 維多利亞州. 1901 年 1 月 2 日. p. 4. http://nla.gov.au/nla.news-article196061948. 2018 年 2 月 25 日檢索.
- ↑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1905A00008
- ↑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04B0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