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圖書館與資訊科學/資訊政策導論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在當今的資訊時代,圖書館員絕不是唯一的參與者。無數的人和組織都在如何建立、使用、儲存、訪問和傳播資訊方面擁有發言權。這些各方都受到截然不同的目標、世界觀和職業道德的影響。

這些不同的觀點往往在資訊政策的辯論中顯露出來。資訊政策是指鼓勵、阻止或規範資訊建立、使用、儲存、訪問、傳播和傳播的公共法律、法規或政策。[1]

圖書館員和其他資訊工作者經常參與建立和轉變資訊政策,並且不可避免地會受到這些政策的影響。本章將討論一些對 LIS 社群特別感興趣的資訊政策辯論。

閱讀本章後,學生應該能夠闡明圖書館

  1. 如何管理和資助
  2. 制定和維護政策
  3. 制定館藏發展政策
  4. 維護對物理和電子媒體中資訊的訪問
  5. 應對版權法的限制
  6. 保護使用者隱私
  7. 應對政策例外
  8. 制定罰款和費用結構
  9. 就員工任務和職責做出決定


館藏發展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館藏發展是指規劃和建立一個有用且平衡的圖書館資料館藏的過程[2]。館藏發展政策為為圖書館館藏選擇資訊資源的人員提供指導,也可以用於評估選擇者的選擇,以確定他們是否確實適合圖書館的館藏。

公共圖書館尤其面臨著“質量與需求”的難題。圖書館員是圖書選擇方面的專家,並擁有專業評論等工具來指導他們為館藏選擇好書。然而,這並不總是意味著他們的選擇受到讀者歡迎。

“質量”與“需求”之間的緊張關係經常在討論 1980 年代巴爾的摩縣公共圖書館的館藏發展方法時被提及。當圖書館考慮他們轉換為線上記錄的費用時,他們開始想知道是否每一件物品都物有所值。他們檢查了每件物品的流通統計資料。流通頻率不足的材料被撤回。對流通良好的館藏區域給予了更多關注。購買了更多暢銷書的副本。

這種方法因不算是真正的館藏發展而受到批評,而只是盲目地閱讀統計資料。在《圖書館雜誌》的一篇文章中,當時巴爾的摩縣公共圖書館資料選擇主管諾拉·羅林森承認,選擇受歡迎的物品很容易,但在為館藏購買其他材料之前會仔細考慮。晦澀難懂的材料被拒絕,在選擇時會考慮對讀者提供公平的服務。他們能夠滿足讀者多樣化的興趣,因為他們減少了人員編制,並增加了圖書預算。這種方法取得了成功:調查表明讀者感到滿意,圖書館收到的館際互借請求數量遠遠超過其發出的請求。有關圖書館將淪為塞滿暢銷書的館藏,而幾乎沒有真正有價值的材料的擔憂是毫無根據的。

儘管這些館藏實踐最初在一些圖書館引起了爭議,但巴爾的摩縣選擇使用流行度(如流通統計資料所示)和專業判斷的組合已被許多公共圖書館廣泛採用[3]

保密性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2001 年的美國愛國者法案改變了美國聯邦政府獲取資訊的方式。聯邦調查局利用該法案要求圖書館提供讀者借閱了哪些書籍、讀者使用了哪些資料庫以及他們詢問了哪些參考問題。最終,它要求圖書館出示法庭命令才能提供有關讀者記錄和資訊的此類資訊。科羅拉多州的一項法院裁決裁定,在執行搜查令之前,允許進行對抗性聽證。愛國者法案允許監控,允許在沒有可能原因的情況下進行搜查,並強制執行保密。聯邦調查局在調查中只需要斷言涉及恐怖主義即可。

圖書館工作人員應牢記,他們不應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向任何人提供記錄。在《圖書館雜誌》上的一篇文章中,瑪麗·米諾建議所有圖書館制定一個涉及人員培訓、監管、在發出搜查令時讓律師在場以及處理資訊請求程式的計劃。與阻止恐怖主義相比,圖書館讀者記錄的隱私是否微不足道?幾個組織要求司法部提供自愛國者法案透過以來聯邦調查局進行的調查的詳細情況。在米諾的文章發表時,所請求的資訊被認為是“機密”,公眾無法獲得[4]

資訊控制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該社論闡述了俄亥俄州三個特定圖書館的狀況,他們的危險材料應急計劃在沒有事先通知且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被國土安全部特工刪除。特工檢視這些計劃的藉口是他們要更新這些計劃;相反,他們將這些計劃帶到國土安全部辦公室儲存,在那裡“可能需要合適的身份證明”才能檢視。由於受影響的地區存在石油精煉廠和儲罐製造廠,因此存在恐怖主義活動的風險,因此,受影響的圖書館員並沒有因政治氣候而對這些檔案的刪除感到反感,而是對這些資訊被粗暴地從他們手中奪走的方式感到反感。

刪除一些人可能至關重要的資訊,但同時又可能被其他人用作危險工具,這在維護公共利益和審查之間走了一條細線。國土安全部在處理這種情況時,對待圖書館員,間接對待他們的讀者,就像討厭的害蟲,因為他們需要擁有資訊。在課堂討論中,資訊作為商品的主題總是涉及到誰應該控制資訊的議題。所有相關各方都有自己的議程,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可能在防止另一起恐怖襲擊的幌子下掩蓋了他們刪除可能造成破壞的環境資料的願望。[5]


版權如何應用於圖書館?

  • 圖書館通常是唯一在版權到期之前提供對絕大多數受版權保護作品的訪問,以及在版權到期之前失去商業活力的作品(即不再出版但仍然受到法律保護)的機構。
  • 首次銷售原則(1908 年)使圖書館能夠借出書籍和其他資源。
    • 除了軟體由於終端使用者許可協議 (EULA) 而變得更加複雜。
  • 合理使用允許將(通常是極小的片段)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用於評論、評論、新聞報道、學術研究或研究目的。
  • 圖書館被允許複製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以用於儲存和替換目的。
  • 圖書館可以幫助將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改編和複製,供殘疾人使用。
  • 圖書館通常在印刷作品中發揮檔案功能。它們可以在高度受版權保護、協議許可的電子資訊世界中做到這一點嗎?電子資源的保質期往往很短,可能無法妥善存檔以供將來使用。
  • 數字版權管理技術通常不承認版權的任何限制,並且直接限制訪問。

《教學法案》有助於重新定義版權法的條款和條件,重點關注遠端教育中的受版權保護材料。該法案將更多壓力施加在教育機構而不是教育者身上;但由於《教學法案》存在一些好處:允許作品範圍擴大、接收地點擴大、傳輸內容儲存以及模擬作品數字化。教育者瞭解版權資訊、在校學生人數和觀看材料的時間分配非常重要。如果他們對此有所瞭解,他們將不必擔心違反法律。由於遠端教育正在發展,圖書館員預計將更多地處理館際互借,以及其他新的機會,並且也需要了解《教學法案》。肯尼斯提出了關於《教學法案》需要牢記的幾個要點。遠端學習發展迅速,在學生群體中越來越受歡迎。由於這種快速增長,圖書館員被要求執行與該法案相一致的幾項新任務。圖書館員需要熟悉《教學法案》,以確保不違反任何法律,並且所有材料都得到保護。[6]

數字版權管理

[edit | edit source]

在本篇社論中,作者建議圖書館必須參與數字版權管理政策的制定以及適當技術的選定和實施,因為圖書館的利益與商業資訊提供者的利益不同。圖書館的核心使命是提供免費獲取資訊,而不是像許多商業實體那樣按使用付費。針對圖書館的數字版權管理需要識別和驗證權利持有人和使用者,同時保護他們的隱私和機密性。首次銷售原則和合理使用原則必須在數字環境中得到維護,同時也要維護作者的權利。隨著圖書館開始在網路上釋出更多內容,它們對數字版權管理的興趣將會增加。

圖書館已經提供許多數字形式的產品,使用者可以透過遠端訪問在識別和驗證後訪問。雖然圖書館承擔了產品費用,但只要擁有有效的借書證,任何人都可以訪問。在我看來,使用者將此服務與圖書館聯絡起來。我同意圖書館需要參與數字版權管理,這樣資訊就不會變成一種只有那些負擔得起的人才能訪問的商品。[7]


罰款和罰款豁免

[edit | edit source]

政府資訊

[edit | edit source]

國際資訊政策

[edit | edit source]

本文從歷史角度回顧了國際政策和制裁的發展,這些政策和制裁涉及國家之間公平安全的資訊貿易。在網際網路的初期,關於如何保持機密資訊的保密性和如何規範電子資訊的經濟方面的問題仍在解決中。參與這些問題的機構之一被稱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當這篇社論文章在 1985 年寫成時,控制和規範國際資訊流的方法仍在解決中。本文只提供了從現代角度對這個問題的略微瞥見。人們會認為,今天,二十多年後,法規應該已經牢固地建立起來。為了更好地瞭解國際資訊政策的演變,需要閱讀跨越過去二十年的幾篇文章。[8]

外包

[edit | edit source]
The Hawaii State Library, a historic building surrounded by trees
夏威夷州立圖書館,夏威夷州立公共圖書館系統的所在地。

近年來,許多圖書館探索將“幕後”活動外包給私人公司,例如編目和選書。一個典型的例子是 1996 年巴塞洛繆·凱恩,夏威夷州立圖書館館長,決定將該州所有圖書館的編目和選書外包給貝克和泰勒私人公司。凱恩在這個決定中秉持的理念是,公眾調查顯示公眾希望獲得更多的圖書館幫助和更長的開放時間。透過將編目和選書外包,凱恩能夠滿足這兩項公眾需求。

但是,這種方法也有其弊端。例如,透過將選書和編目外包,圖書館在進行差異化選擇以適應各自人口方面失去了自主權。雖然州立圖書館認為,選擇合適的材料符合貝克和泰勒的最佳經濟利益,但這個問題並未完全解決。例如,貝克和泰勒的選擇人員是否會與圖書館員一樣與公眾進行互動,並瞭解公眾?此外,夏威夷州是一個獨特的情況,它是唯一擁有州立圖書館系統的州,並且與美國其他地區處於地理上的半孤立狀態。將像外包公共圖書館的一些傳統角色這樣的整體解決方案應用於所有需要增加開放時間和人員而又不增加其底線的圖書館並非萬能解決方案。[9]

網頁內容過濾器

[edit | edit source]
過濾軟體DansGuardian阻止whitehouse.com的螢幕截圖。

圖書館是美國公共網際網路接入的主要提供者之一。美國圖書館員在道德上也受美國圖書館協會 (ALA) 的道德準則約束,要“抵制一切審查圖書館資源的努力”。因此,當 2000 年的《兒童網際網路保護法案》(CIPA) 要求圖書館和學校過濾網頁內容作為獲得某些聯邦資金的條件時,許多圖書館界人士強烈反對。美國圖書館協會認為該法案違憲地阻止了訪問網際網路上受憲法保護的資訊。美國圖書館協會還指出,E-rate 資助是與使用網頁過濾器相關的聯邦資助計劃之一,該計劃是為了向所有社群提供網際網路接入,包括歷史上資金不足的社群。強制使用過濾器給 e-rate 計劃旨在幫助的相同學校和圖書館帶來了額外的經濟負擔。最後,美國圖書館協會指出,網頁過濾器 notoriously unreliable,因為“沒有過濾軟體能夠成功區分網際網路上受憲法保護的言論和非法言論。” 該案最終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 2003 年裁定 CIPA 確實合憲。

然而,關於在圖書館界進行過濾的辯論遠未結束。南希·克朗尼奇在 2004 年的文章中指出過濾器未能保護使用者免受網際網路上令人反感內容的七個原因。

  1. 過濾器會遮蔽 CIPA 禁止的網站。
  2. 過濾器會過度遮蔽合法的網站。
  3. 過濾器提供者無法審查每個網站。
  4. 過濾器無法區分不同年齡段的使用者。
  5. 覆蓋或停用過濾器很耗時且成本高昂。
  6. 一些使用者找到繞過過濾器的方法或在其他地方找到接入。
  7. 過濾器無法遮蔽電子郵件、聊天室或影片。

克朗尼奇認為,保護使用者的最佳方法是透過教育、網際網路接入政策、指向經過批准的優質網站的連結以及參考幫助。要求未成年人使用網際網路時獲得父母同意、公共監控以及使用隱私螢幕也有助於保護使用者。[10]


圖書館界許多人還擔心,像 CIPA 這樣的聯邦法律可能會導致州一級出現更多限制性法律。一些圖書館進行過濾是因為違反某些州法律會導致刑事指控。大多數圖書館依賴於社群的支援和資金,因此抵制公眾的要求會危及圖書館的未來。如果圖書館沒有受到法律行動的威脅並消除資金,它們會選擇過濾嗎?如果是這樣,這說明了美國圖書館協會的使命是什麼?

然而,漢普頓·奧爾德對過濾持不同看法。在奧爾德的文章中,切斯特菲爾德縣(弗吉尼亞州)公共圖書館在收到關於成年人和兒童觀看色情影像的投訴後,開始過濾所有公共網際網路接入計算機。圖書館觀察到螢幕上必須清除色情內容的次數減少,投訴報告數量減少,以及圖書館環境改善,儘管過濾軟體存在錯誤。奧爾德認為,過濾器在遮蔽色情內容方面有效,而對受保護言論的訪問影響很小。根據奧爾德的說法,美國圖書館協會應該修改其反過濾政策,因為過濾器比任何其他美國圖書館協會推薦的方法都更有效,並且該政策正在破壞和分裂圖書館界。[11]

下表展示了對早期的最高法院案件,雷諾訴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案中的過濾要求的贊成和反對論點。在這個案件中,最高法院支援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一致否決了1996年通訊規範法(CDA)的一部分。

論點 辯護
過濾器使用關鍵詞。 確實如此,但好的過濾器可以關閉關鍵詞遮蔽並依靠站點選擇遮蔽。
過濾器遮蔽性教育、艾滋病資訊等。 可以設定為只遮蔽色情網站。
外部人員選擇材料。 圖書館員有供應商預先選擇書籍。
禁止網站列表不可檢視或更改。 它們各不相同。有些有可檢視的列表,主要的是它是可編輯且準確的。
圖書館看起來像“出版商”,可能對其內容負責。 “善意”遮蔽修正案保護圖書館,如果遮蔽了攻擊性材料。
網際網路太大了,變化太快,不可能100%準確。 圖書館必須努力保持一致,而不是確保適當性。
讓使用者決定適當性,而不是圖書館員。 圖書館一直都有全域性判斷(例如 - 不收藏Huster)。
圖書館預算有限,因此它們不能收藏所有東西。 錯誤 - 記住適當性!(以及攻擊性)
違反憲法。 使用自由裁量權,而不是從一件事中移除,而是從幾件事中選擇。
選擇是新增,審查是移除。 限制了潛在的訪問。

[12]

愛德華的評論集中在過濾器在阻止年輕人訪問圖書館和學校中包含色情內容的網站方面存在疑問的成功率上。雖然允許學校和圖書館在2000年兒童網際網路保護法案(CIPA)下保持獲得聯邦資金的資格,但使用這些過濾器也可能阻礙訪問敏感的健康資訊。最常被遮蔽的網站包括以下詞語:

  • 同性戀或女同性戀
  • 避孕套
  • 安全性行為
  • 墮胎

越嚴格的過濾器越能阻止十二位測試者找到有關懷孕、墮胎和吸毒等主題的健康資訊,而僅能略微改善對色情網站的保護。過濾辯論的雙方都聲稱取得了勝利。支援過濾器的人贊成使用過濾器,因為他們讚賞研究中遮蔽了 87-91% 的色情內容的成功率。反對使用過濾器的人將潛在的 24% 的健康資訊網站被遮蔽作為系統固有的缺陷。CIPA 中令人困惑的部分是,政府要求使用過濾器才能獲得聯邦資金;但他們沒有制定關於哪些內容應該被過濾的政策。圖書館政策的反覆主題是資訊作為商品,再次留下誰應該獲得哪些資訊這個問題成為一個武斷的決定。可以推斷,關於這個主題的爭論將繼續存在爭議,因為沒有辦法標準化對哪些問題應該被遮蔽的普遍協議。[13]

參考文獻

[edit | edit source]
  1. 資訊政策。 (n.d.). 在維基百科中。 2012 年 9 月 11 日檢索自 資訊政策
  2. Reitz, J. M. (n.d.). 收藏發展。 在 ODLIS 中:圖書館和資訊科學線上詞典。 ABC-CLIO。 來自 http://www.abc-clio.com/ODLIS/odlis c.aspx#collecdevel 檢索
  3. Rawlinson, Nora. "給他們他們想要的!" 圖書館期刊(1981 年 11 月 15 日):77-79。
  4. Minow, Mary, 2002. “《美國愛國者法案》。” 圖書館期刊 127: 52-54。
  5. 美國圖書館協會。 "國土安全域性特工提取俄亥俄州圖書館的危險品檔案。"
  6. Crews, Kenneth D., 2004. 遠端教育的新版權法:TEACH 法案的意義和重要性。 http://www.ala.org/advocacy/copyright/teachact.
  7. Agnew, Grace 和 Mairead Martin。 “數字版權管理:為什麼圖書館應該是主要參與者。” 在《博克年鑑:圖書館和圖書貿易年鑑》中。 第 48 版。 由 Dave Bogart 編輯。 梅德福德,新澤西州:資訊今日,2003 年,267-278。
  8. Bortnick, Jane. "國家和國際資訊政策。" 美國資訊科學學會期刊 36 (1985): 164-168。
  9. Oldon, Renee. 1996. 夏威夷將收藏發展委託給 Baker & Taylor。 學校圖書館期刊 42:10-11。
  10. Kranich, Nancy。 “為什麼過濾器不能保護兒童或成人。” 圖書館管理與管理 18 (2004 年冬季):14-18。
  11. Auld, Hampton。 “過濾器有效:克服它。” 《美國圖書館》34 (2003): 38-41。
  12. Burt, David。 “為過濾辯護。” 《美國圖書館》28 (1997 年 8 月):46-48。
  13. Edward, Ellen. "網路過濾器遮蔽健康資訊。" 《華盛頓郵報》,2002 年 12 月 11 日,A02 版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