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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家庭簡介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喝著咖啡,喬丹說:“我經常驚訝於有孩子的人(即有孩子或想要孩子的人)在遇到無子女的人(即沒有孩子或不想要孩子的人)時的反應方式。” 我喝了一口咖啡,點了點頭,問道:“這次發生了什麼事?” 喬丹笑著說:“哦,你知道的,老樣子——一個老傢伙告訴我‘你永遠不知道,也許有一天你會改變主意。’我咯咯地笑著說:“我最喜歡的就是這句話,我喜歡轉過身對他們說‘你最好隨身攜帶武器,因為也許有一天你會改變主意,想要儘快擺脫你的孩子。’ 喬丹笑著,灑出了咖啡,補充道:“不,我最喜歡的是那句老話‘你為什麼討厭孩子’,然後我就得向他們解釋,我不是那個試圖透過睡前故事、懲罰和其他任意規則來控制孩子像囚犯一樣的人。”

艾迪森端著一杯拿鐵來到桌子旁,問道:“你們倆這麼開心說什麼呢?” 我回答道:“喬丹遇到了另一個有孩子的狂熱分子。”(即那些認為每個人都應該想要或擁有孩子的人)艾迪森坐下說:“哦,太棒了,是不是那個‘如果你不想清理別人的糞便,把錢花在別人的房間和食宿上,你就一定是反家庭的’,因為你知道,當他們的決定與你不同時,你無法支援他們的決定?” 喬丹和我點了點頭,艾迪森皺著眉頭說:“你知道,狂熱分子有時讓我希望我從未生過孩子,這樣我就不必和他們打交道了。我愛我的孩子,但我從來沒有想到有孩子的人會讓這麼多人變成混蛋。” 喬丹笑著說:“事實上我很高興你生了孩子,因為你讓我相信,有孩子的人也可以同時保持善良。” 我點了點頭,補充道:“喬丹說得對,有時想到像你這樣的有孩子的人,是阻止我當場殺了那些狂熱分子的唯一方法。好了,雖然這很有趣,但我們現在可以開始策劃你孩子的生日派對了——我給全家人帶來了亮片!”

1984 年左右來自美國的一個大家庭。

大多數人都有一個他們認為是家庭的他人網路。但家庭到底是什麼?家庭結構如何在不同文化或亞文化之間變化?我們認為的傳統家庭是否隨著時間推移而發生變化?家庭為什麼存在?這些都是社會學家在討論家庭時會問的問題。

定義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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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認為這是一個相當直接的問題,答案很簡單。但先花一分鐘想想,然後問問自己:“我的家庭包括哪些人?哪些東西?” 你可能會說你的父母、你的兄弟姐妹和/或你的配偶。但如果你沒有這些關係呢?寵物呢?如果你是在祖父母家長大的,而你的父母在你生活中幾乎沒有扮演什麼角色,或者如果你是在孤兒院或寄養家庭長大的呢?那麼,你認為誰是你的家人?家庭是否僅限於遺傳相關的個人,即我們通常認為的親屬,如果是這樣,這意味著如果有些人確實有家庭,但從未見過他們自己的家庭嗎?另外,如果家庭僅限於遺傳相關的個人,那麼我們該如何看待被收養的、寄養的或人工培育的人——他們有家庭嗎?多個家庭?還是兩者兼而有之?

質疑家庭的基本概念是一個相對較新的現象,儘管我們認為“家庭”是什麼,卻存在差異。如今,“家庭”的形式多種多樣,以至於很難準確地定義家庭是什麼。一般來說,我們認為家庭是家庭的群體,或是一系列家庭群體,透過以下方式與共同祖先聯絡起來:(1) 共同祖先,(2) 婚姻,(3) 收養,或 (4) 其他承諾關係(浪漫關係或其他關係)。雖然許多家庭有某種形式的血緣關係,但許多其他家庭卻沒有這種聯絡。

但社會越來越接受家庭形式的多種變化。考慮以下每個例子

  • 一位老人和他的十二隻貓
  • 一對同居的同性戀、女同性戀或無性戀伴侶,撫養著三個寄養孩子
  • 一群單身人士在一個大城市裡共同租住一個聯排別墅
  • 一個關係密切的兄弟會或姐妹會
  • 一群在外國作戰的小型士兵
  • 一群孤兒或離家出走的孩子共同居住

以上每個群體都不同於當代美國社會的主流家庭形式:一個男人、一個女人和他們的孩子。這種將父母和孩子視為家庭的概念被稱為核心家庭,是西方世界最近發明的,它在某些情況下被當作一種“傳統”來推銷。它是一種社會建構,並不一定反映許多人的真實家庭生活。事實上,隨著美國最近的發展,核心家庭不再是美國社會生活的主要形式。根據最近的人口普查資料,現在獨自居住或獨自撫養孩子的成年女性比與配偶一起居住或與配偶一起撫養孩子的成年女性更多。[1] 此外,歷史研究表明,核心家庭在美國從未成為統計或數量上的規範。[2][3] 許多人認為的家庭並非唯一的家庭形式;家庭在形式和功能上都多種多樣。

文化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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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地圖,顯示一夫多妻制是常見家庭結構的世界區域。

家庭結構傳統上依賴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夫妻之間的關係,長期關係(浪漫、經濟或其他)成員之間的關係,或以上所有關係的組合。因此,世界各地的家庭形式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因文化而異。西方世界與家庭結構相關的最常見的浪漫關係形式是一夫一妻制,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只擁有一個配偶或承諾的浪漫伴侶的做法。還存在各種其他家庭結構。一種流行的形式是多配偶制,它泛指一個人擁有多個配偶的任何形式的婚姻。歷史上,多配偶制被實踐為一夫多妻制(一個男人擁有多個妻子),一妻多夫制(一個女人擁有多個丈夫),或者更少見地,為“多配偶制”(同時擁有多個妻子和多個丈夫)。此外,許多人實踐多元愛情,它指的是在所有相關人員同意的情況下,接受、渴望並體驗同時擁有多個親密關係的行為(注意,這與多配偶制不同,多配偶制指的是多個配偶,而不是關係,並且在歷史上、宗教上和文化上,並不一定需要所有相關人員的同意)。

另一個導致與家庭形式相關的關係文化差異的因素是對內婚制的態度。內婚制是指在社會群體內部結婚、發生浪漫關係或進行性行為的做法。實行內婚制的文化要求在指定的社會群體、階級或種族之間建立關係。許多人傾向於與自己社會群體成員發展關係,但也有一些社會嚴格實行內婚制,並將內婚製作為其道德價值觀、傳統或宗教信仰的一部分。嚴格內婚制的宗教群體的一個例子是伊拉克北部的雅茲迪人,他們禁止任何部落之間的通婚。內婚制是流離失所的文化試圖在新的國家紮根時的一種常見做法,因為它鼓勵群體團結,並確保對群體資源有更大的控制權(這對於在一個群體試圖在異族文化中建立自己時可能很重要)。

隨時間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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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個社會中都存在著某種形式的家庭結構。結成正式或非正式關係(通常稱為婚姻)起源於狩獵採集者群體,目的是在直系家庭之外建立合作網路。[4] 不同群體、部落或氏族之間的通婚往往具有政治或戰略意義,導致以婚姻伴侶為代表的兩個群體之間產生相互義務。即便如此,婚姻的解體也不算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為建立在婚姻永續性基礎上的義務並不高。

園藝或農業社會的出現從根本上改變了婚姻的性質以及圍繞婚姻建立起來的家庭形式。隨著定居社會的出現,婚姻成為建立經濟和政治關係的核心制度之一,至少在貴族階層中,不再被視為應該以愛情、陪伴或性吸引力為基礎的關係。[4] 在貴族精英中,婚姻成為發展聯盟或積累財富的手段。對於非精英階層來說,婚姻是一種務實的生存方式:如果資源(即食物、勞動力、育兒責任等)在幾個人之間進行分配,生存就會更容易。

你可以在古羅馬的家庭結構中看到家庭性質變化的一個很好的例子。在古羅馬,家庭結構以父親為中心(參見家長制)。在這個結構中,父親對與他們住在一起的人擁有很大的權力(家長權):他們可以強迫結婚和離婚,將孩子賣為奴隸,將受撫養人的財產據為己有,甚至可能要求有處死家庭成員的權利。家長權延伸到擁有自己家庭的成年兒子:在父親還健在的時候,兒子不被視為家長。女兒結婚時,通常會接受丈夫家庭家長的管轄,儘管情況並非總是如此,因為她可以選擇繼續承認父親的家庭是她真正的家庭。然而,由於羅馬人透過男性血統來計算血統,所以她所生的任何孩子都屬於丈夫的家庭。相關家庭的群體組成一個家族。家族以血緣關係(或收養)為基礎,但也用於政治和經濟聯盟。古羅馬婚姻通常被視為一種經濟和政治聯盟,而不是浪漫關係,特別是在上層階級中。

西方現代家庭結構和婚姻形式源於基督教哲學和實踐。核心家庭出現在中世紀後期[5],並在特倫託會議期間正式化,在此期間,婚姻被定義為,“男人和女人之間的結合關係,由兩個有資格的人簽訂,它要求他們一生都生活在一起。”[6] 雖然今天世界各地仍然存在各種家庭結構,包括許多社會中的多配偶制和一夫多妻制家庭(包括美國[7]),但占主導地位的形式建立在一夫一妻制的性關係和情感關係之上(儘管如上所述,這不再是主流形式)。正如下面所描述和圖中所示,一夫一妻制關係的變體越來越普遍(例如同性婚姻),非一夫一妻制的關係選擇也越來越多(例如單親家庭和多元愛情)。

這是一張圖表,顯示了美國從 1960 年到 2013 年家庭構成變化的情況。

家庭與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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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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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家庭(例如,圍繞追求生育建立起來的家庭)的首要功能是再造社會,透過生育進行生物再造,透過社會化進行社會再造,或以兩種方式進行再造。鑑於這些功能,人們對家庭的體驗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從孩子的角度來看,家庭是一個原生家庭:家庭的功能是在社會上定位孩子,並在他們的社會化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從父母的角度來看,家庭是一個生育家庭:家庭的功能是生育和社會化孩子。在一些文化中,婚姻強加於女性生育孩子的義務。例如,在迦納北部,支付彩禮意味著女性有生育孩子的義務,使用避孕措施的女性面臨著嚴重的肉體虐待和報復的威脅。[8]

在其他情況下,生育家庭利用婚姻特權、權利和法律(如果他們合法享有這些機會),為孩子建立合法父母身份,控制性服務、勞動和/或財產,為孩子建立聯合財產基金,以及/或在伴侶的更大家族網路之間建立關係。沒有哪個社會會做所有這些;沒有一個社會是普遍的,許多不同社會的人缺乏他們在特定社會環境中可獲得的任何婚姻和家庭特權。[9] [10]在存在性別的勞動分工的社會中,婚姻以及婚姻成員之間由此產生的關係,會增加經濟機會,減少稅收負擔,這有助於建立經濟穩定的家庭。在現代社會,婚姻意味著特定的權利和特權——對於被允許結婚的人來說——這鼓勵了新家庭的形成,即使沒有生育孩子的意願。

非生育家庭(例如,圍繞不涉及生育的追求和慾望建立起來的家庭)的首要功能是促進社會、經濟、情感和人際支援網路,為追求經濟利益和/或穩定而整合資源,將對彼此以及更大家族和社會網路的長期承諾形式化,主張在許多國家授予生育家庭的一些權利、利益和特權,以及/或遵循關於情感-性承諾、軌跡和目標的宗教/精神信仰。[11]

家庭的社會生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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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幾乎所有社會中,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都是禁止的,古埃及、夏威夷和印加皇室是罕見的例外。在許多社會中,堂兄弟之間的婚姻是首選,而在另一個極端,中世紀的天主教會甚至禁止遠房堂兄弟之間的婚姻。當今的天主教會仍然保持著婚姻必須保持一定距離(包括血緣和姻親關係)的標準。

這些限制是外婚制的一種形式。這種模式的一個例外是在古埃及,兄弟姐妹之間的亂倫在皇室家庭中是被允許的——在夏威夷和印加人中也是允許的。這種特權被拒絕了平民,可能有助於將財富和權力集中在一個家庭中。亂倫禁忌的後果是外婚制,即要求與另一個群體的人結婚。亂倫禁忌可能有助於促進社會團結。

家庭生命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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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人與追求者交談
來自Jami的《哈夫·奧朗》中,故事《父親向兒子傳授愛情的建議》中。

求愛是指訂婚和結婚(或不允許結婚的長期承諾)之前傳統的約會階段。它是包辦婚姻的替代方式,在包辦婚姻中,夫婦或群體在婚禮前不認識。在求愛期間,夫婦或群體互相瞭解並決定是否訂婚。求愛包括約會等活動,夫妻或群體一起參加某些活動(例如,吃飯或看電影)。求愛也可以在沒有直接接觸的情況下進行,尤其是在現代科技的幫助下。虛擬約會、線上聊天、傳送簡訊、電話交談、即時通訊、寫和送禮物都是現代求愛的形式。

求愛因時代和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求愛的一種變化在於持續時間;求愛可以持續幾天或幾年。在英國,對 3000 對訂婚或已婚夫婦的調查表明,從第一次見面到訂婚的平均持續時間為 2 年 11 個月,[12][12][13]

求愛,Tacuinum Sanitatis(十四世紀)

雖然在大多數受歐洲文化影響的文化中,約會比較隨意,但在一些傳統社會中,求愛是一種高度結構化的活動,有著非常具體的正式規則。在一些社會中,父母或社群會提出潛在的伴侶,然後允許有限的約會來確定雙方是否合適(事實上,這在美國整個 19 世紀都很普遍)。在日本,一些父母會僱傭媒人提供潛在伴侶的照片和簡歷,如果夫婦或群體同意,就會在媒人和經常在場父母的陪同下進行正式會面;這被稱為見合。在更加封閉的社會中,包辦婚姻的習俗幾乎完全消除了求愛,父母(在父母缺席的情況下,當地當局)為年輕人選擇伴侶。禁止實驗性和串聯式求愛,只認可包辦婚姻,部分是為了保護年輕人的貞潔,部分是為了促進家庭利益,在這些文化中,家庭利益可能被認為比個人浪漫偏好更重要。求愛的另一種變化是捆綁傳統,它可能起源於斯堪的納維亞半島,並由移民帶到美國。捆綁是指潛在的伴侶在同一張床上共度夜晚,儘管他們不應該發生性關係。這種做法在 19 世紀後期停止了。

在早些世紀,年輕人被期望以尋找婚姻伴侶為目的進行求愛,而不是出於社交原因。然而,到了 1920 年代,為了娛樂而約會成為了一種期望,到了 1930 年代,人們認為任何受歡迎的年輕人都會有很多約會。然而,這種約會形式通常比今天更為純潔,因為婚前性行為不被認為是常態,儘管它很普遍。由於 1960 年代和 1970 年代性革命引發的社會變革,約會期間的性禁忌開始減弱。如今,情侶更有可能與一大群人“搭訕”或“閒逛”,而不是像過去那樣成雙成對地約會。近年來,許多大學報紙都刊登了社論,學生們在其中譴責校園裡缺乏“約會”。這可能是 2001 年由保守派美國女性組織獨立女性論壇發起的一項備受關注的研究和運動的結果,該組織提倡“傳統”約會。[14] 此外,近年來,約會已經發展並具有了必要的蛻變特性,使其能夠在當今世界中持續存在。這可以在網際網路約會、快速約會或逐漸排他性約會(又稱慢速約會)的興起中看到。有些人認為,前幾代人所知的求愛已經走到了盡頭,最接近它的東西是逐漸排他性,其中伴侶尊重和珍惜彼此的個人生活,但仍然保持著在一起的最終目標,即使時間或空間現在不允許他們這樣做。

許多理論家利用求愛來解釋性別化過程和性身份。儘管早在 1910 年代就偶爾有研究,但對求愛的系統性科學研究始於 1980 年代,在那之後,學術研究人員開始對現代約會習俗和規範產生理論。Moore 和 Perper 都認為,與普遍看法相反,求愛通常是由女性[15][16]發起和控制的,主要是由男性做出反應的非語言行為驅動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其他專門研究肢體語言[17]的理論家的支援,但它忽略了女性被社會化學習如何“獲得地位”,方法是學會讓自己對男性有吸引力並表現出對男性的渴望。[18][19] 然而,女權主義學者繼續認為求愛是一種社會建構的(以男性為中心)過程,其目的是壓制女性[20][21]。雖然有些人批評女權主義對求愛的解釋,指出女性支援求愛並對婚姻和浪漫體驗的雜誌感興趣,[22] 但這些批評通常會忽略女性社會化規範中嵌入的婚姻和浪漫關係的重點(在許多情況下,作為女性在男性主導社會中價值的唯一要素),[23] 以及普遍的實證證明,(尤其是異性戀)求愛模式幾乎普遍地有利於男性利益和特權。[24][25][26][18]

對工作場所內部求愛過程[27][28] 以及對不同國際環境中規範進行的兩年研究[29][30] 的系統性研究繼續支援這樣一種觀點,即求愛是一個社會過程,它使所有性別接受能夠最大程度地提高成功撫養孩子的機會的關係形式。這可能會對女性造成負面影響,尤其是那些在工作中尋求獨立和平等的女性。[31][32]

婚姻是政府、社會或宗教認可的個人關係,通常是親密和性關係,通常作為一種契約形式而建立。 <ref>標籤中的引數無效 最常見的婚姻形式是男女之間的婚姻,通常用女性詞語妻子和男性詞語丈夫來描述契約的雙方。 還有其他形式的婚姻。 例如,一夫多妻制,即一個人娶多個配偶,在許多社會中都有存在。 [33] (例如,巴西的卡英岡人,近 40% 的婚姻不是一夫一妻制,而是包括多個配偶伴侶。)目前,婚姻的法律概念正在擴充套件,在某些地區包括同性婚姻[34]

一對新人正在結婚。

舉行婚禮,宣佈婚姻的儀式被稱為婚禮。 婚姻的舉行方式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 在歐洲的中世紀,婚姻是由夫妻雙方口頭承諾他們將彼此結婚而生效; 不需要神父或其他證人的在場。 這個承諾被稱為“verbum”。 如果用現在時態說(例如,“我娶你”),它無疑具有約束力; 如果用將來時態說(例如,“我將娶你”),它本身將構成訂婚。 如果這對夫妻繼續發生性關係,那麼這個結合就是婚姻。 作為宗教改革的一部分,記錄婚姻和制定婚姻規則的責任移交給了國家; 到 17 世紀,許多新教歐洲國家在婚姻中都存在著強烈的國家干預。 作為反宗教改革的一部分,天主教會增加了對承諾證人的要求,在正常情況下,必須包括神父。

人們結婚的原因多種多樣,但通常包括:公開和正式地宣告他們的愛情,組建單一的家庭單位,使性關係合法化和生育,社會和經濟穩定,以及教育和撫養孩子。 [35][36] 婚姻可以透過婚禮儀式來宣佈,婚禮儀式可以由宗教神職人員或透過類似的政府認可的世俗程式來進行。 結婚的行為會在參與者之間,在某些社會中,還會在雙方大家庭之間產生義務。 婚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永久協議,只有當一方死亡或透過正式的解除程式(如離婚和宣告無效)才能終止。

Schwartz 和 Mare [37] 考察了婚姻隨時間的趨勢,發現“物以類聚”的格言比“相反相吸”更能準確地描述婚姻。 他們的研究側重於婚姻伴侶之間的一種特定相似性:教育。 他們發現,美國已婚夫婦的教育程度在二戰後略有下降,但此後大幅上升。 截至 2003 年,一個人的教育程度是其配偶教育程度的重要預測指標。 沒有高中畢業證的人不太可能嫁給受教育程度更高的人,而有大學學位的人很可能嫁給受教育程度相似的人。 教育在決定配偶教育程度方面如此有影響力,部分原因是人們往往根據教育程度組成群體。 首先是人們在接受教育過程中形成的群體(許多人是在學校裡認識配偶的)。 但一個人完成學業後的工作也往往按教育程度分組。 因此,人們更多地與受教育程度相似的人相處。 由於大多數人傾向於嫁給或與他們相處時間較長的人結婚或成為伴侶,因此配偶之間存在顯著的教育相似性並不令人意外。

婚姻的一個眾所周知的特點是它往往有健康益處。 幸福的已婚人士往往比未婚人士更健康。 [38][39] 然而,不幸的已婚夫婦可能無法獲得相同的健康益處,實際上可能比單身同齡人更不健康。 [38]

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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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只有一個父母或有繼父母的家庭中長大的孩子,比在整個童年時期父母都保持聯絡的家庭中長大的孩子更有可能出現行為問題。 以前的研究將其歸因於單親家庭往往比雙親家庭貧困,而貧困與行為問題有關。 瑪西婭·卡爾森 [40] 的一項最新研究為單親家庭或有繼父母的家庭中長大的孩子可能存在更多行為問題的原因提供了線索。 根據卡爾森對近 3,000 名青少年的研究,父親更多地參與到孩子生活中的孩子,出現行為問題的可能性較低。 當孩子與父親之間的關係缺失時,單親家庭和繼父母家庭的孩子更有可能以消極的方式表現出來。 減少青少年行為問題的一種方法是鼓勵他們與父親建立密切的關係。 也有一些證據表明,孩子的性別會增加父親在家裡的參與度。 [41] 因此,雖然有一個積極的父親有助於改善行為問題,但父親有兒子有助於改善他們對家庭的奉獻和投入。 擴充套件這些發現,家庭發展縱向研究表明,積極的父母參與——無論性別(例如,父親、母親和/或其他指定的父母單位)——是這種關係的核心,因此,最重要的是為孩子們提供穩定的、積極的父母監護人,無論這些人在孩子的生命歷程中來自哪裡。 [42]

另一個與孩子相關的最新發現是,父母對孩子選擇配偶的影響力不如以前了。 羅森費爾德和金 [43] 發現,在 20 世紀後半葉,出現了一個新的生活階段,他們稱之為“獨立生活階段”。 這個生活階段是年輕成年人離開家獨自生活(通常是為了上大學)的一段時間。 孩子們過去一直住在父母家中,直到他們離開組建自己的家庭,但獨立生活階段是在組建自己的家庭之前的一段單身生活。 由於這個生活階段(也與大多數孩子開始尋找終身伴侶的時間重疊),父母在決策過程中的參與度越來越低。 羅森費爾德和金將跨種族和同性婚姻的增加歸因於這個生活階段的日益普遍。

父母如何養育孩子以及孩子的自主權也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 [44] 馬克雷拉·魯瑟福分析了《父母》雜誌的往期期刊,發現父母面臨著試圖在權威與孩子自主權之間取得平衡的艱難任務。 孩子們在家裡私人空間的自主權有所提高(例如,他們被允許裝飾自己的房間),但在家裡之外的公共場所的自主權有所下降(例如,他們不被允許獨自去公園)。 自主權的下降部分原因是父母越來越擔心兒童的掠奪者,而這通常是誇大了的。 同樣的因素可能有助於解釋家庭內部自主權的增加,因為父母試圖透過允許孩子們在家裡獲得更多自由來彌補在家裡之外的嚴格監管。 現在也知道,大多數父母經常對孩子撒謊,儘管這通常是為了讓孩子以積極的方式表現。 這種被稱為“透過撒謊來育兒”的做法似乎很普遍,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考慮到大多數父母也告訴孩子不要撒謊。 [45] 育兒方式的另一個變化是減少了體罰的使用。 越來越多的研究發現,體罰並不是改變孩子行為的有效方法。 例如,一項研究發現,大多數被體罰的孩子在被體罰後大約 10 分鐘內就開始不守規矩,這表明體罰改變行為的效力非常有限。 [46]

孩子與家庭的社會經濟地位密切相關。 養育孩子很昂貴,而且平均而言,一個家庭的孩子越多,社會階層就越低(雖然這是一種複雜的關係,因為因果關係是雙向的)。 這方面的一個例子是過去幾十年里美國天主教徒的向上流動性。 [47] 美國的天主教徒在收入和財富方面曾經屬於人口的下層中產階級。 但到了 1990 年代和 2000 年代,美國天主教徒的排名更高,略高於中產階級。 部分原因是天主教徒家庭規模的減少; 美國天主教徒生育的孩子數量與非天主教徒大致相同。 由於家庭規模較小,天主教徒能夠保留更多收入並將其轉化為儲蓄,從而提高他們的社會經濟地位。 因此,天主教徒子女數量的減少實際上提高了他們的平均社會經濟地位。

在一些文化中,當配偶去世時,遺孀或鰥夫通常會透過特定方式著裝和遵循某些行為準則來表示他們的喪失。這是一幅16世紀寡婦穿著的凱瑟琳·德·美第奇的畫像。

許多研究試圖確定為什麼在美國,近50%的婚姻在前25年內以離婚告終。[48] 卡莉·約達尼斯[49]採取了不同的方法,分析了保持完整的婚姻。她對22個國家的跨國研究表明,在離婚容忍度更高的國家,婚姻中的性別平等程度更高。大多數研究人員認為,女性在離婚容易獲得的情況下處於劣勢。在離婚成為一種選擇的地方,女性可能會感到更加不安全,因此不願推動婚姻關係的改變。與這些說法相矛盾的是,約達尼斯表明,離婚容易獲得會提高女性在婚姻中的平等。離婚是女性尋求改變其關係的談判工具。在更能接受離婚的國家,家務勞動分配更平等。如果男性拒絕改善並幫助家務,他們有失去妻子的風險。因此,雖然離婚幫助許多女性擺脫了她們處於巨大身心傷害風險的不健康婚姻,但輕鬆獲得離婚的能力也可能加強婚姻。

導致離婚率高的另一個因素是美國在1970年代修改法律,使離婚更容易獲得。[48]無過錯離婚”法律的引入消除了證明配偶對關係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透過通姦、毆打等)的負擔。婦女權利倡導者推動了這一改變,因為它促進了女性退出不健康婚姻的能力。[48] 可能導致離婚增長的其他因素是,文化中存在一種神秘的觀念,認為婚姻應該是幸福的,沒有任何問題。[48] 這是媒體中對婚姻的常見描述,但遠非準確的描繪。[48] 許多夫妻對婚姻抱有不切實際的期望,如果事情與這些期望不符,就會增加離婚的可能性。

女性在職場中參與度不斷提高,為女性提供了更大的經濟安全感。有了經濟安全感就有了獨立性。因此,女性的職場參與也增加了離婚的機率,儘管這與約達尼斯的論點類似——它實際上只是讓處於糟糕婚姻中的女效能夠感受到自己能夠離開婚姻,而不會經歷生活質量的急劇下降。

最後,離婚還存在社會心理因素。人們傾向於不公平地將別人的行為評判為“他們的一部分”或他們身份的一部分。然而,他們不會以同樣的批判性判斷來對待自己;當他們做了一些刻薄的事情時,這是由情況決定的,並不反映他們的身份。這被稱為基本歸因偏差,會導致關係破裂。當關系中的各方將他們不喜歡的不良行為歸因於該人的基本特徵而不是情況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50] 有證據表明,特定型別的伴侶治療可以幫助伴侶看到他們犯了基本歸因偏差的地方,並大大降低離婚的機率。[51]

離婚和喪偶都伴隨著健康狀況下降的負擔。[52] 與已婚人士相比,離婚人士患慢性病(如心臟病、糖尿病、癌症)的比例高出20%。他們的行動不便(如爬樓梯或步行一街區)的比例也高出23%。離婚者經歷健康狀況下降的原因是與離婚相關的兩件事:收入減少[53]以及婚姻破裂帶來的壓力(如協商兒童照護)。即使個人再婚後,這些健康差異依然存在。[52]

死亡和喪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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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數社會中,一方配偶的死亡會終止婚姻,在單配偶制社會中,這允許另一方配偶再婚。比對方配偶活得更久的一方配偶被稱為寡婦(順性別和跨性別女性)或鰥夫(順性別和跨性別男性)。

家庭和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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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異性婚姻確實提高了女性的社會經濟地位,但男性從這種生活方式中獲得了許多好處。例如,雖然許多女性管理著家庭的財務,但男性通常保留著對金錢的控制權。[54] 因此,當異性伴侶離婚時,女性的富裕程度要低得多,很大一部分離婚的單身女性跌落到貧困線以下。男性從異性婚姻中獲得的心理健康益處也比女性多,並且比女性報告更高的婚姻滿意度。[55] 異性男性報告的婚姻滿意度更高,很可能是由於他們從婚姻中獲得的好處——陪伴和家務勞動——而無需犧牲職業成功或職業發展。[56] 另一方面,已婚的異性女性確實經常不得不犧牲職業成功或職業發展,導致許多高技能女性離開職場。[57] 許多這些女性離開是因為工作環境不允許工作和家庭之間的平衡;高技能女性缺乏靈活的工作選擇導致許多女性“選擇退出”職場,這對異性男性來說不是問題。[57] 已婚的異性女性的心理疾病患病率也高於單身、喪偶和離婚的女性。[58] 在較年輕年齡結婚的女性通常受教育程度較低(儘管這裡的原因方向是雙向的),孩子更多,並且在經濟上也更依賴丈夫。[59] 簡而言之,異性婚姻的好處往往有利於男性而非女性。

婚姻開始朝著男女之間更平等的關係轉變的一種方式是教育的影響。在20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受教育程度高於丈夫的女性比受教育程度低於丈夫的女性更容易離婚。然而,最近的研究表明這種情況不再存在。在1990年代或更晚結婚的夫妻中,夫妻雙方受教育程度相同,現在比丈夫受教育程度更高,而妻子受教育程度更高的夫妻離婚的可能性更小,而且受教育程度更高的女性也不再面臨離婚風險增加的風險。這表明從以掙錢者(傳統上是男性)和家庭主婦(傳統上是女性)為中心的家庭模式轉變為更平等的家庭模式。[60]

種族和族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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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有時也要求在特定群體內部結婚。人類學家將這些限制稱為內婚制。這種限制的一個例子是要求與同一部落的人結婚。過去一些社會透過的種族主義法律,例如納粹時代的w:德國種族隔離時期南非以及20世紀上半葉的絕大多數美國,這些法律禁止不同種族的人通婚,也可以被認為是內婚制的例子。在美國,這些法律在1940年至1960年間大部分被廢除。美國最高法院在1967年的Loving訴弗吉尼亞州案中宣判所有此類法律違憲。

實行奴隸制的文化可能會承認奴隸婚姻的存在,但不會賦予其法律地位。這是羅馬帝國的做法,因此在佩特魯和費利西塔斯的事蹟中,自由民佩特魯可以被稱為“已婚婦女”,而費利西塔斯則被稱為雷沃卡圖斯的“同僚”——即使基督徒在宗教上認為這些婚姻是具有約束力的。同樣,在美國,奴隸婚姻也不具有約束力,因此,在美國內戰期間逃離奴隸制的許多逃亡奴隸都尋求其婚姻的官方地位。農奴制與奴隸制之間的區別權利之一是,農奴有權進入合法認可的異性婚姻。

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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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參與者通常尋求對其關係的社會認可,許多社會要求宗教或民事機構的正式批准。在基督教新教傳統中,加爾文及其同事透過頒佈日內瓦婚姻法令重新制定了婚姻,規定:“婚姻的構成需同時滿足國家登記和教會祝聖兩個要求。”[6]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是哈德威克勳爵婚姻法首次要求舉行正式的結婚儀式,從而限制了艦隊婚姻的做法。

在許多司法管轄區,民事結婚儀式可以在宗教結婚儀式期間舉行,儘管從理論上講它們是不同的。在美國大多數州,婚姻可以由牧師部長拉比或其他宗教權威主持,在這種情況下,宗教權威同時作為國家代理人。在一些國家,例如法國西班牙德國土耳其阿根廷俄羅斯,必須先由國家結婚才能舉行宗教儀式。

反過來,也有一些人舉行宗教儀式,但未得到民事當局的認可。例如,寡婦如果再婚可能會失去養老金,因此只在上帝和社群的眼中舉行婚姻;同性伴侶(同性婚姻在法律上不被認可的地方);承認一夫多妻制的某些教派(參見摩門教原教旨主義);退休後因法律結婚而失去養老金的夫婦;希望實行一夫多妻制的穆斯林男性(在伊斯蘭教中,某些情況下允許一夫多妻制);尋求承諾儀式慶祝的多角戀夫婦和群體(多角戀在法律上不被認可的地方);以及不想讓移民當局知道自己結婚的移民,無論是與他們離開的配偶結婚,還是因為複雜的移民法律可能導致配偶難以以旅遊簽證訪問。

歐洲,傳統上是教會負責透過登記婚姻來使其合法。當德國總理奧托·馮·俾斯麥在1875年引入民事婚姻時,這是朝著明確政教分離和走向世俗社會邁出的重要一步。這項法律規定,在民政部門的正式書記員面前宣佈結婚(夫妻雙方確認其結婚意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式,並將教會婚姻降級為私人儀式。

世界上大多數主要宗教都告訴人們,在進行性交之前應該結婚。[61] 他們教導未婚人士不應該發生性關係,他們稱之為通姦。通姦有時在社會上受到譴責,甚至被定為刑事罪。與已婚者發生性關係,稱為通姦,通常被大多數宗教譴責,在一些國家甚至被定為刑事罪。儘管受到譴責,但它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在美國,大約10%到15%的女性和20%到25%的男性從事婚外性行為。[62][63][64]

在很大程度上,世界上的宗教傳統將婚姻保留給異性結合,但也有一些例外,包括一神論普遍主義者大都會社群教會[65]

家庭的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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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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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或單親家庭的流行率上升,是說明家庭性質變化的最新趨勢之一。儘管在20世紀之前,由於配偶死亡率較高,單親家庭更為常見,但在19世紀後期和20世紀初期,核心家庭(丈夫、妻子和孩子)成為大多數西方國家社會規範。但人們認為在20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都占主導地位的規範,現在不再是實際的規範了,[1] 也不再被認為是規範。

在20世紀50年代,大多數人認為單親家庭是“不道德的”,但到1978年,只有25%的美國人持有這種觀點。 [4] 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的法律改革擴大了非婚生子女和未婚母親的權利,打破了“合法”和“非法”之間的界限。此外,20世紀70年代男性工資購買力下降,以及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導致已婚婦女(有孩子和沒有孩子)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比例不斷上升。美國經濟結構的這種變化(即無法依靠單一工資維持核心家庭),對家庭生活產生了重大影響。為了在婚前投入更多的時間學習,從而提高他們的收入能力,女性和男性開始推遲結婚的年齡。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現在獲得學士學位的比例超過50%——使女效能夠在沒有丈夫支援的情況下在經濟上生存。到1997年,美國未婚婦女的生育率中有40%是故意為之,儘管男女之間仍然存在明顯的薪酬差距,但女效能夠以單親母親的身份生存。 [4]

然而,儘管單親父母有能力養活孩子,但他們通常在經濟上難以維持生計。 [66] 然而,有一些證據表明,當單親父母搬到他們父母(即孩子的祖父母)家裡時,單親家庭陷入貧困的可能性降低了80%。因此,如果是一個單親父母試圖獨自撫養孩子,那麼三代同堂的家庭比兩代同堂的家庭在撫養孩子方面更加經濟安全。 [66]

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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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圖顯示,在美國,大約5%的家庭是由各種型別的同居夫婦組成的:異性戀、同性戀或女同性戀。

同居是一種親密關係,包括共同生活場所,並且沒有得到法律、文化或宗教的認可。可以將其視為婚姻的一種替代形式,因為在實踐中,它與婚姻類似,但沒有得到宗教、政府或文化以及正式認可的婚姻享有的眾多特權和政府福利的認可。

同居人口雖然包含所有年齡段,但主要集中在 25 至 34 歲之間。[67] 導致情侶和群體選擇同居的常見原因包括

  • 想要在結婚前測試相容性或建立財務安全
  • 同性婚姻和/或多元關係不被法律認可的情況下,想要像已婚夫婦一樣生活
  • 在結婚前與伴侶同居,以避免離婚
  • 多元關係者避免反多元關係法律的一種方式
  • 避免一些雙收入已婚夫婦(在美國)支付更高的所得稅
  • 認為同居承諾與婚姻承諾之間沒有太大區別
這個資料說明,雖然非婚生子女數量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所增加,但其中很多孩子都是出生在同居家庭。

雖然同居可以解決上述所有問題,但它並不能提高婚姻的質量或持續時間。[68] 訂婚前同居者(約佔所有情侶的 43%)報告的婚姻滿意度、奉獻精神和自信心略低,溝通也比訂婚後同居者(美國所有情侶的 16.4%)和結婚後同居者(美國情侶的 40.5%)更負面。 早期的同居者也有更大的離婚可能性。 這些差異通常很小,但不能歸因於三組人口特徵的差異。[68]

一些情侶更喜歡同居,因為它不會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將他們合法地綁在一起,並且建立和解除關係也更容易。 在一些國家(例如蘇格蘭)和美國的一些州,同居被視為一種合法關係,在達到規定的時間或情侶生育孩子後被稱為事實婚姻。 在加州,此類情侶被定義為“選擇在相互關愛的親密和承諾關係中分享彼此生活”的人,包括“共同居住”。[69] 這種認可導致了同居伴侶登記處的建立,[70] 這對同性情侶和異性情侶(其中至少一方的年齡在 62 歲或以上)開放,給予他們有限的法律認可和一些類似於已婚夫婦的權利。 如今,七個州(北卡羅來納州、密西西比州、弗吉尼亞州、西弗吉尼亞州、佛羅里達州、愛達荷州和密歇根州)仍然將異性情侶同居定為犯罪,儘管反同居法律通常沒有得到執行。[71]

在美國大多數州,沒有同居的法律登記或定義,因此人口統計學家開發了各種方法來識別同居現象並衡量其普及程度。 其中最重要的是人口普查局,目前將“未婚伴侶”描述為“年齡在 15 歲及以上,與戶主沒有親屬關係,共同居住,並與戶主有親密個人關係的人”。[72] 1995 年之前,人口普查局委婉地將任何“無親屬關係”的異性情侶與其他成年人一起居住,稱為POSSLQs,即“共同居住的異性人士”(這些資料仍然被報告以顯示歷史趨勢)。[73] 同居往往沒有明確的開始和結束日期,因為人們會進出彼此的住所,有時在特定時間點上也無法就他們的居住安排定義達成一致。[74]

2005 年,美國人口普查局報告了 485 萬對同居情侶,比 1960 年的 43.9 萬對增加了 1000% 以上。[72] 美國超過一半的情侶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至少短暫地生活在一起。[68]瑞典丹麥挪威,同居非常普遍;大約 50% 的孩子出生在非婚配情侶家庭。 2005 年底,芬蘭的 21% 的家庭由同居情侶組成(所有年齡段)。 在有孩子的家庭中,18% 是同居情侶。 總的來說,芬蘭人中同居現象最常見於 30 歲以下的人群。 在 1926 年的芬蘭刑法改革中,同居的法律障礙被取消了。 在英國,25% 的孩子現在出生在同居父母家庭。 在法國,截至 1999 年,17.5% 的情侶是同居關係。

同性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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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同性情侶在他們的結婚典禮上。

雖然同性戀現象在人類和其他動物中存在了數千年,[75] 但同性伴侶之間正式的婚姻是一種相對較新的現象 - 最早的記錄可以追溯到 19 世紀美國的波士頓婚姻。 截至 2014 年夏季,有 19 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允許同性情侶合法結婚,但 - 特別是在最高法院於 2013 年駁回《婚姻保護法案》(DOMA)的一半內容之後 - 許多州目前正在改變他們對該問題的法律觀點,並且案件不斷地透過司法系統進行審理。 此外,2013 年 DOMA 的一半內容被駁回為美國聯邦政府承認同性情侶和家庭創造了可能性,這促使聯邦機構和官員在裁決後不斷向同性情侶開放和擴大福利(參見美國同性婚姻,以獲取有關這些持續變化的定期更新資訊)。

美國地圖顯示各州同性婚姻法。

鑑於同性婚姻在美國出現的歷史較短,關於婚姻解消率的現有資料非常少。 然而,在其他一些國家,同性婚姻在更長一段時間內被法律認可,存在婚姻解消率(即離婚率)的資料。 Andersson 等人[76] 專門研究了挪威和瑞典的情況,這兩個國家從 1990 年代中期開始合法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 Andersson 等人發現,在這些國家,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差異

世界地圖顯示各國關於同性戀的法律規定。
  • 同性情侶的平均年齡高於異性情侶
  • 同性情侶的平均受教育程度高於異性情侶
  • 雖然結婚年齡較小的情侶離婚率普遍較高(見上文關於離婚的討論),但同性情侶的離婚率略高於異性情侶
  • 女同性情侶比男同性情侶更容易離婚

Andersson 等人將離婚率較高歸因於多種因素,包括:社群支援較少,以及來自家人和朋友的維持婚姻的鼓勵或壓力較少。

關於同性結合的一個經常被提出的問題是,它如何影響在這些家庭中撫養的任何孩子。 由同性父母撫養的孩子更有可能成為女同性戀、男同性戀,甚至雙性戀或無性戀嗎? 答案令一些人感到驚訝:沒有。 在同性父母家庭(或混合性取向家庭 - 由兩個或多個具有不同性認同的人組成的家庭)中撫養的孩子,成為同性戀的可能性與在異性家庭中撫養的孩子相同。 即便如此,也有一些差異。 例如,在同性家庭中撫養的孩子對性取向有更復雜的看法,並且對歧視有清晰的應對方式。[77] 此外,最近關於在計劃中的女同性戀家庭中撫養的青少年的發現表明,這些孩子在所有社會指標上的表現與在異性家庭和/或混合性取向家庭中撫養的孩子一樣好,甚至更好。[42]

無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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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已婚夫婦和群體選擇丁克,或者由於不孕、年齡或其他導致無法生育的因素而沒有孩子。

補充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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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情侶努力平衡家庭和工作責任,因此他們真的將所有事情都平均分配。 然而,這樣做很困難。 這篇紐約時報雜誌文章探討了這種相對較新的趨勢。

家庭社會學家菲利普·N·科恩(Phillip N. Cohen)持續維護著一個部落格,分享和討論家庭發展、不平等和經歷方面的最新問題,方法是傳播已發表的調查結果,並分析現有的(有時是新建立的)資料集,這些資料集可能有助於進一步瞭解當代世界中複雜家庭動態。該部落格可以在以下地址找到:http://familyinequality.wordpress.com/


更多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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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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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真的存在,還是社會建構的產物?
  • 我們需要家庭嗎?
  • 家庭如何因社會和文化而異?
  • “家庭友好”意味著什麼?
  • 為什麼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不結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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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 宗教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