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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tis/混音與重混:介於創造力和盜竊之間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多年來,創造力一直與創意所有權相矛盾。縱觀美國曆史,隨著新技術的不斷髮明,人們以創造力的名義挑戰法律的界限。版權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新創意作品的作者。在數字時代,網際網路上錄製的作品的可訪問性催生了歌曲混音的做法。在本章中,我們將討論對混音的不同觀點以及它們是如何變化的。有關一些公司控制其數字媒體訪問許可權的解決方案,請參閱 Lentis 中有關數字版權管理的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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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版權法始於 1787 年的《美國憲法版權條款》。該條款的目的是保護版權所有者的作品完整性,並確保他們能夠從自己的勞動成果中獲益。

現代版權法受《1976 年版權法》的管轄。幾十年來,關於構成對受版權保護作品的盜竊或創意使用的觀點不斷發展,以至於合理使用原則保護了那些修改受版權保護材料以創作出實質性不同作品的藝術家。該原則很大程度上是如今混音作品可以創作和釋出而不引起大規模訴訟的原因。合理使用是已經很複雜的版權制度中的另一個複雜因素,一直是內容創作者和內容所有者之間爭論的焦點。

近年來,人們試圖區分對現有藝術的創意使用(稱為“創意侵權”)和僅出於經濟利益而複製或分發現有藝術(稱為“消費侵權”)。[1]有趣的是,迄今為止的所有訴訟都是針對消費侵權行為人提出的。[2] [3]雖然混音藝術家一直受到訴訟威脅,但實際上還沒有任何案件被送交法庭。

在音樂中,取樣是指從一個錄音中提取一部分聲音,並將其用作另一首歌曲或音樂作品的一部分。取樣音樂在各種音樂型別中很常見,包括嘻哈、電子、當代搖滾、舞蹈、迪斯科和 R&B。

嘻哈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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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紀 70 年代中期,在布朗克斯,名為切片、混音搓碟的技術誕生,催生了名為嘻哈的音樂和文化運動。DJ Grandmaster Flash 被傳為切片和混音技術的創始人。這些技術涉及使用兩個轉盤。混音實質上是在兩個轉盤之間進行交叉淡入淡出,而切片則涉及手動截斷旋轉的唱片。DJ Grand Wizzard Theodore 是 Grandmaster Flash 在興起的布朗克斯城市音樂場景中的同時代人,他將切片技術提升到了搓碟,即在針尖下前後移動唱片。搓碟首次出現在專輯中,當時 Grandmaster Flash and the Furious Five 於 1981 年發行了歌曲“The Adventures of Grandmaster Flash on the Wheels of Steel”。

20 世紀 80 年代,嘻哈文化滲透到紐約市,並開始向外傳播。隨著 1982 年Roland TB-303 等取樣機的價格變得越來越實惠,DJ 技術作為一種表達藝術形式迅速發展。這些機器使藝術家能夠利用現有錄音創作出令人難以置信的新作品。1987 年的E-mu SP-1200 等經濟實惠且便攜的機器幫助開啟了“嘻哈黃金時代”。[4] SP-1200 允許儲存 100 首歌曲、100 個模式和 5000 個音符鼓序列。藝術家可以將多個 10 秒的樣本混合成一個節拍,然後在此背景上錄製說唱。這一創新徹底改變了嘻哈的聲音,但其再創造的精神仍然存在。嘻哈節拍和音軌都是對舊節奏和音軌的重新構想。隨著嘻哈從僅僅一種地下運動發展成為一種商業上成功的音樂型別,人們開始關注 DJ 在音樂中使用樣本的合法性和權利。

嘻哈在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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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年,De La Soul 發行了插曲歌曲“Transmitting Live From Mars”,其中取樣了The Turtles 1969 年歌曲“You Showed Me” 的 12 秒。1991 年,The Turtles 起訴 De La Soul 索賠 250 萬美元。這首歌是在未經 The Turtles 許可的情況下進行取樣的,他們認為他們的音樂被不公正地用於為 De La Soul 賺錢。儘管此案庭外和解,但 170 萬美元的和解金向嘻哈界發出了一個嚴肅的訊號,即使用未經授權的樣本會帶來後果。

同樣是在 1991 年,Biz Markie 發行了歌曲“Alone Again”,其中取樣了Gilbert O’Sullivan 於 1972 年發行的歌曲“Alone Again (Naturally)”。O’Sullivan 將 Markie 告上法庭,指控他侵犯版權。Markie 的律師辯稱,O’Sullivan 並非實際的版權持有者,並表示取樣在當時已經十分普遍,應該可以接受。然而,美國地方法院法官 Kevin Duffy 不同意。這首歌從專輯中撤下,並禁止發行。

1991 年之後,未經授權樣本的使用大幅減少,[5] 樣本通常會被充分扭曲或正確註明以滿足版權法。至今還沒有嘻哈藝術家在法庭上為自己的作品辯護,認為“合理使用”是合理的,因為唱片公司擔心在民事法庭上敗訴,從而為合理使用設定先例。

"The Funky Dru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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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估計是歷史上取樣次數最多的歌曲,詹姆斯·布朗 的“Funky Drummer”是一首即興創作的曲目,以布朗的錄音室鼓手克萊德·斯塔布菲爾德的名字命名。據估計,自 1986 年以來,這首歌在流行音樂中被使用了 550 次以上,[6] 斯塔布菲爾德的作品為其他藝術家賺取了數百萬美元。由於他未被列為原歌曲的作者,因此他不僅無權獲得詹姆斯·布朗因這首曲目獲得的版稅,而且在合法取樣和註明的情況下也無法獲得任何報酬。除了 1969 年在錄音室工作獲得的報酬之外,斯塔布菲爾德沒有因為自己作品的巨大成功而獲得任何經濟回報。斯塔布菲爾德表示,他更在意的是缺乏認可,而不是缺乏金錢。

許多歌曲都使用我的鼓點。他們從未給予我認可,也從未支付我報酬。這並沒有困擾我或讓我不安,但我認為不為他們所使用的東西付費是不尊重的。 [7]

斯塔布菲爾德是 60 年代和 70 年代與布朗合作演奏放克節奏的先驅,當 DJ 重新混音和取樣這些放克節奏以創作嘻哈時,他幫助定義了一種新的藝術形式。然而,由於取樣的方式,他從未因為自己的作品獲得廣泛認可。

“嘻哈”一詞是由 Afrika Bambaataa 創造的,他將其定義為四個元素:DJing、MCing、霹靂舞和塗鴉。嘻哈是一種自我表達、創造力和反抗的文化。隨著新技術的出現,使切割、刮擦、混音和取樣成為可能,舊的作品被重新構想並轉變為一種不受任何法律框架定義的新事物。法律體系必須不斷應對技術和藝術的變革和創新,因為創新將不斷突破現代法律的界限。

混音是一種作品,它借用現有作品的組成部分來創造新的事物。它是一個創意馬賽克,將舊的藝術重新構想,創造出一件超越其組成部分之和的獨特作品。為了本章的目的,我們將集中討論音樂混音,但這個概念也適用於影片和影像。雖然像嘻哈這樣的流派會對歌曲進行少量取樣,但混音通常完全由取樣組成。許多混音是在沒有獲得樣本作者許可的情況下免費建立和分發的。有些人認為混音構成新的藝術,應該得到鼓勵。另一些人認為混音會使原創作品廉價化或損害其銷售。他們認為混音不夠有創意,不能被視為新的藝術。我們將調查一些涉及混音的案例,並回顧不同的觀點。

Girl 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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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gg Gillis,更廣為人知的名字是 Girl Talk,是一位混音藝術家,他引起了很多爭議。他的專輯都是由其他藝術家的樣本組成的混音。他透過他的唱片公司 Illegal Art 免費發行這些專輯,他也在那裡接受對他作品的捐贈。他聲稱這構成合理使用。用他自己的話說

在當前的版權狀態下,有一項名為合理使用的原則,它允許你未經許可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進行取樣,前提是你的作品符合某些標準。我基本上相信這個理念,即如果你從預先存在的媒體中創作出一些東西,這是具有轉化性的,不會對被你取樣的藝術家的潛在銷量產生負面影響,如果它沒有以某種方式傷害到他們,那麼你應該被允許創作你的藝術並將其釋出出去。[8]

Gillis 有些有影響力的支持者,包括賓夕法尼亞州匹茲堡的眾議員 Mike Doyle。Doyle 相信 Copyleft,這是一種實施版權的方式,旨在鼓勵對內容進行重新混音和重新構想。他認為現行的版權法扼殺了創造力,而混音可以吸引新粉絲來欣賞原創藝術家。

我 [以前] 從未聽過 Notorious B.I.G. 和 Destiny's Child 的許多歌曲,[直到聽到 Girl Talk],我認為這是一種向可能沒有聽過他們一些歌曲的觀眾推廣其他藝術家的方式。我不理解唱片公司對這會以某種方式損害這三位藝術家的其中一位的恐懼。[9]

反對者認為,Girl Talk 的作品只是搭乘其他藝術家的創造力,不值得受到合理使用的保護。Loeb & Loeb 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產權訴訟團隊負責人 Barry Slotnick 表示

合理使用是一種允許人們對現有作品進行評論的手段,而不是允許某人將現有作品重新創作成為自己的作品的手段。你不能用別人的創造力來取代你自己的創造力。[10]

儘管遭到抵制,Girl Talk 仍然是眾多將混音作為創意表達方式的藝術家之一。要阻止這些新藝術家,光靠法律訴訟的威脅是不夠的。

Hardwell 的混音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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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慶祝在 Facebook 上達到 300,000 名粉絲,電子音樂藝術家 Hardwell 釋出了一個他為現場演出創作的混音包。該包包含來自其他幾位知名 DJ 的歌曲,包括 Swedish House Mafia。當這個訊息傳開後,一些藝術家在 Twitter 上表達了他們的反對意見,如下圖所示。他們聲稱免費的混音會損害他們原創作品的銷量。在聽到這些投訴後,Hardwell 從他的網頁上刪除了混音包,並向原創藝術家表達了歉意。在這種情況下,粉絲和同行 DJ 的社會壓力迫使他刪除了混音,而不是訴訟的威脅。

藝術家們在 Twitter 上對話的摘錄

版權法多年來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因為公眾對混音和其他創意作品的看法發生了演變。合理使用的原則旨在防止對創意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同時仍然懲罰消費性侵權行為,但總體而言,關於混音的法律仍然沒有明確規定。歷史表明,人們總是會以創造力之名挑戰法律的界限。我們必須努力完善法律,以反映我們不斷變化的社會價值觀,保護藝術家,而不扼殺創造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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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Sprigman, Christopher。 "Copyright and the Rule of Reason"。2009 年 5 月。
  2. [2],Hart, Terry。 "Creative vs. Consumptive Infringement"。2010 年 9 月。
  3. [3],"PROPOSAL 3 (GOV’T): MASHUP MUSIC AND FAIR USE"。2012 年 11 月。
  4. [4],PBS Sampling Timeline。
  5. [5],deMaagd, Christian。 "You *Still* Can't Touch This: Copyright Law, Hip-Hop and Tech Comm"。2006 年 2 月。
  6. [6] 從 "Funky Drummer" 中取樣的歌曲示例。
  7. [7],Sisario, Ben。 "Living Legend Tries to Make a Living"。2011 年 3 月。
  8. [8],Kosner, Anthony。 "The QoC Interview: Girl Talk's Gregg Gillis"。2012 年 10 月。
  9. [9],"Congressman Mike Doyle -- Girl Talk's Biggest Fan"。2007 年 4 月。
  10. [10],Levine, Robert。 "Steal This Hook? D.J. Skirts Copyright Law"。2008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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