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為止,我們唯一證明存在的集合是∅。我們希望繼續構建更多集合,例如{∅}、{{∅}}、{∅, {∅}}等等,並定義重要的集合運算,例如並集和交集。非正式地說,要做到這一點,可以使用以下公式:



空集可以使用以下公式來匹配這種模式:

更一般地說,給定謂詞P(x),我們希望使用以下公式:

表示包含P(x) 為真的所有x 的集合。然而,正如歷史部分所見,隨意使用任何謂詞會導致悖論。因此,每次使用該公式時,都必須有一個定理說明存在這樣的集合,以及一個定理說明這樣的集合是唯一的。我們需要一些機制來簡化這個過程。
雖然在 Zermelo-Fraenkel 集合論中沒有正式定義類的概念,但非正式定義它仍然很有價值,因為它是一個有用的概念。具體來說,如果P(x) 是一個謂詞,則定義類P 為:

在邏輯上,類
只是一個謂詞
,其中
是
的簡寫。我們非正式地將類視為滿足其定義公式的所有集合的集合。
關於集合的大部分內容也適用於類,只要記住存在限制。一方面,類只能出現在∈符號的右側。此外,由於類不是我們話語宇宙中的物件,因此它們不能在量詞中使用。最後,=符號僅在集合之間定義。我們可以對類進行類似的定義
- P=Q 當且僅當對於所有x,P(x) 與Q(x) 相同
但請記住,替換公理不適用於這種型別的相等性。
示例:如果Q(x) 表示謂詞
- 非

那麼Q 就是導致羅素悖論問題的“集合”。悖論得以避免,因為語句Q∈Q(它將Q 放在∈符號的左側)甚至不能合法地形成。
如果a 是一個固定的集合,那麼我們可以定義謂詞A(x) 為:

那麼類A 和集合a 具有相同的元素,換句話說:

從某種意義上說,你可以說A=a,但我們在這裡踏入了不穩定的領域,因為A 和a 是不同型別;a 是一個集合,而A 技術上仍然是一個謂詞。
與你可能的想法相反,這與 20 世紀初的蘇聯農業無關。謂詞
被稱為 **集體化**,當
- 對於某些
,對所有
,
當且僅當
。
(這是一個二階謂詞的例子,這意味著一個謂詞應用於謂詞而不是物件。這種東西在我們目前使用的邏輯中不存在,但你可以將其視為對上面短語的簡寫。)用不太正式的語言,
是集體化,當存在一個集合
,其元素是
,對於這些
為真。
例如,謂詞
- 對於所有
,不 
是集體化的,因為它適用於 ∅。另一方面
- 不

不能是集體化的,因為它會導致本章引言中討論的羅素悖論。
為了瞭解它如何有用,定義謂詞
,表示
- 對於所有
,
當且僅當
。
然後
是集體化,與
的存在性質相同。此外,如果我們有唯一性屬性,那麼
- 對於
,
是定義明確的。為了證明唯一性屬性,我們需要
- 對於所有
,
,
和
意味著
。
展開來說,就是
- 定理 SO1:對於所有
,
,如果對於所有
,
當且僅當
,並且對於所有
,
當且僅當
,那麼
。
這看起來可能很複雜,但證明它並不難。我們將開始一個提綱,並將細節留給讀者。
Choose arbitrary
and
, we must now prove that if for all
,
iff
and for all
,
iff
, then
. Assume for all
,
iff
and for all
,
iff
. So the new goal is to prove
. Axiom S4 says we can do this by showing
and
. To prove
we need to prove that for all x,
implies
. But for arbitrary
we have
iff
and
iff
so
implies
by Prop. 9 in the Logical equivalence section.
我們現在可以做出以下定義
- 定義 SO2:如果
是集合化的,則定義
- 作為集合,其中
- 對於所有
,
當且僅當
。
由此產生的集合被稱為透過理解定義的。在接下來的幾個部分中,我們將遵循相同的計劃;陳述一個公理或證明一個定理,使某個謂詞成為集合化的,然後為相應的集合定義符號。
如果
不是集合化的,正如我們一直強調的那樣,那麼嚴格來說

是未定義的。但是,將它視為一個類似集合的物件很有用,稱為類。
為了從單元素集和對集得到三元組,我們將使用一種更通用的方法來組合集合。通常情況下,從定義兩個集合的並集開始,但這實際上是一個更基本操作的特殊情況,即在一個集合上的並集。
- 公理 SO3(並集公理): 對於所有
,謂詞- 存在
,使得
且 
- 是集合化的。
非正式地說,這意味著,給定
,存在一個集合
,使得
當且僅當
是
中某個元素的元素。
這允許我們做出如下定義
- 定義 SO7:

表示式
讀作 "關於
的並集"。
以下證明留作練習
- 定理 SO8: 對於所有
,
,
蘊含 
- 定理 SO9: 對於所有
,
,
,
非正式地說,
包含
的每個元素作為一個子集,並且是最小的這樣的集合。
要得到兩個集合的通常並集,將此並集與一對結合起來
- 定義 SO10:

然後我們可以證明通常的定義作為一個定理
- 定理 SO11: 對於所有
,
,
像往常一樣,證明留作練習。
現在可以定義三元組、四元組等,以滿足需要儘可能多的元素
- 定義 SO12:

- 定義 SO13:

等等。
以下證明留作練習
- 定理 SO14:

- 定理 SO15: 對於所有
,
- 定理 SO16: 對於所有
,
,
- 定理 SO17: 對於所有
,
,
,
這裡,
是
和
的簡寫。
在討論交集之前,我們需要另外一個公理來保證交集的存在。這是一個受限的理解公理,它認為任何謂詞都能定義一個集合。這也是它被稱為“受限理解公理”的原因。不受限,且不正確的版本,使用類的語言,認為任何類都是一個集合。受限版本,實際上說的是,任何集合的子類都是一個集合。更正式地說,對於謂詞
和
,如果對所有 
蘊含
並且
是可收集的,那麼
也是可收集的。更正式地說
- 公理 SO18(分離):對於所有
,如果對所有 x,
蘊含
那麼
是可收集的。
如果
是一個謂詞,那麼定義為
和
的
具有必要的性質,因此我們可以定義

對
沒有限制。任何謂詞都可以在這裡使用,這使得公理非常強大,但並非強大到足以導致矛盾(至少在目前為止沒有人知道)。
嘗試使用此公理來重現羅素悖論可能會有所幫助;由於避免矛盾的想法,這種嘗試很可能失敗。令
為一個集合,並定義

現在假設
。那麼
不滿足不屬於自身的條件,因此不屬於自身,導致矛盾。另一方面,假設不屬於自身。那麼,
或不屬於自身中至少有一個必須為假。第二個可能性根據假設為真,因此
為假。但這遠非矛盾,這次沒有悖論。
交集類似於並集,只是將“存在”替換為“對所有”。我們按照與並集相同的計劃定義交集。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使用分離公理來證明一個定理,該定理取代了並集公理。
- 定理 SO19(交集的存在性):對所有
不等於∅,謂詞- 對所有
,
蘊含
- 是集合化的。
不太正式地說,這意味著,給定
,存在一個集合
,使得
當且僅當
是
中每個元素的元素。在證明中將需要假設
不等於∅。
- 證明(概述):令
為謂詞- 對於所有
,
意味著
。
- 從非
,上一頁的定理 S8 指出存在某個
。選擇一個,比如
。現在可以證明
意味著
,因此根據分離公理,
是集合化的。
這使我們能夠在
不是 ∅ 時進行定義
- 定義 SO20:

表示式
讀作“關於
的交集”。
未定義。
為了得到兩個集合的通常交集,將這個交集與一對集合結合起來
- 定義 SO21:

然後我們可以證明通常的定義作為一個定理
- 定理 SO22: 對於所有
,
, 
證明留作練習。
- 定義 SO23: 當
時,
和
是不相交的。一個集合
(通常被視為其他集合的集合)是成對不相交的,如果對於所有
,
,
且
意味著
或
和
是不相交的。
換句話說,當
和
沒有共同元素時,它們是不相交的,而
是成對不相交的,如果任何兩個不同的元素都是不相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