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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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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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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的宗旨是

  1. 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為此:採取有效集體措施防止和消除對和平的威脅,以及鎮壓侵略行為或其他破壞和平的行為,並透過和平手段,依照正義和國際法原則,解決可能導致破壞和平的國際爭端或局勢;
  2. 在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和自決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國家間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措施加強世界和平;
  3. 在解決經濟、社會、文化或人道主義性質的國際問題方面實現國際合作,以及促進和鼓勵尊重人權和所有人的基本自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以及
  4. 成為協調各國行動以實現這些共同目標的中心。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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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及其成員在追求第一條所述宗旨時,應按照下列原則行事。

  1. 本組織以其所有成員主權平等的原則為基礎。
  2. 所有成員,為了確保所有成員享有會員資格帶來的權利和利益,應本著誠意履行他們根據本憲章承擔的義務。
  3. 所有成員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其國際爭端,其方式不應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正義。
  4. 所有成員在國際關係中應避免對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方式行事。
  5. 所有成員應在聯合國根據本憲章採取的任何行動中給予聯合國一切援助,並應避免向聯合國正在採取預防或強制措施的任何國家提供援助。
  6. 本組織應確保非聯合國成員國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在必要的範圍內依照這些原則行事。
  7. 本憲章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授權聯合國干預任何國家的內政,也不要求成員將此類事項提交根據本憲章進行的解決;但此原則不應影響第七章規定的強制措施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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