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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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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是所有會員國同意遵守的文獻。該憲章於 1945 年 6 月 25 日在舊金山介紹並簽署,概述了聯合國承擔的責任和工作。憲章的一個重要部分規定,它凌駕於所有其他條約和協議之上。

該憲章於 10 月 24 日生效,此前美國、英國、中國、法國和俄羅斯批准了該憲章。此後,除教廷外,所有 191 個國家都簽署了該憲章。

該憲章包括序言和概述具體部分和職責的章節。

  • 第一章 闡述了聯合國的宗旨,包括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關鍵條款。
  • 第二章 定義了聯合國會員資格的標準。
  • 第三章 建立了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構。
  • 第四章 描述了大會的職責和程式以及分配給它的事項的投票。
  • 第五章 描述了安全理事會的成員資格、職能、權力和程式。
  • 第六章 描述了安全理事會調查和調解爭端的權力。
  • 第七章 描述了安全理事會授權經濟、外交和軍事制裁以及使用武力來解決爭端的權力。
  • 第八章 描述了安全理事會與地方機構合作尋求和平解決的合作。
  • 第九章 描述了聯合國在經濟和社會合作方面的權力。
  • 第十章 描述了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經濟和社會合作方面的職責和目標。
  • 第十二章 描述了託管理事會的職責和非殖民化目標。
  • 第十三章 描述了託管理事會的成員資格、職能和權力。
  • 第十四章 描述了國際法院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構的地位。
  • 第十五章 描述了秘書處對其他機構和成員的職責。
  • 第十六章 描述了聯合國透過的國際協議的執行。
  • 第十七章 描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敵對國家的權力限制。
  • 第十八章 描述了憲章在三分之二的會員國通過後生效。
  • 第十九章 描述了憲章在美、英、法、中、俄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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