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第四章
外觀
- 聯合國全體會員國組成大會。
- 每個會員國在大會上不得超過五個代表。
大會可以討論本憲章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或者與本憲章規定的任何機關的權力和職能有關的任何問題或事項,並且,除第十二條規定外,可以就任何此類問題或事項向聯合國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兩者提出建議。
- 大會可以審議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合作的一般原則,包括關於裁軍和軍備規制的原則,並可以就這些原則向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兩者提出建議。
- 大會可以討論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安全理事會或非聯合國會員國根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提出的與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有關的任何問題,並且,除第十二條規定外,可以就任何此類問題向有關國家或安全理事會或兩者提出建議。任何需要採取行動的此類問題,均應由大會在討論之前或之後提交安全理事會。
- 大會可以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可能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局勢。
- 本條規定的大會權力不限制第十條的一般範圍。
- 安全理事會正在履行本憲章賦予其關於任何爭端或局勢的職能時,大會不得就該爭端或局勢提出任何建議,除非安全理事會要求這樣做。
- 秘書長經安全理事會同意,應在每屆會議上向大會通報安全理事會正在處理的與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有關的任何事項,並且如果大會沒有開會,應立即以同樣方式向大會或聯合國會員國通報安全理事會停止處理這些事項的情況。
大會應發起研究並提出建議,以促進以下目的:
a. 促進政治領域的國際合作,並鼓勵國際法的逐步發展及其編纂;
b. 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和衛生領域的國際合作,並協助實現所有人的人的權利和基本自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大會關於上述第1(b)款所述事項的進一步責任、職能和權力載於第九章和第十章。
在第十二條規定的範圍內,大會可以建議採取措施,和平解決任何它認為可能損害一般福利或國家之間友好關係的局勢,無論其起源如何,包括違反本憲章中關於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規定的情況。
- 大會應接受並審議安全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和特別報告;這些報告應包括安全理事會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而決定採取或已採取的措施的說明。
- 大會應接受並審議聯合國其他機關提交的報告。
大會應履行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賦予其關於國際託管制度的職能,包括批准非戰略地區託管協議。
- 大會應審議並核准本組織的預算。
- 本組織的費用應由會員國按照大會分配的比例承擔。
- 大會應審議並核准與第五十七條所述的專門機構達成的任何財務和預算安排,並審查這些專門機構的行政預算,以便向有關機構提出建議。
- 大會每個會員國有一票。
- 大會關於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出席並參加投票的會員國三分之二多數作出。這些問題包括:關於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建議;選舉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員;根據第八十六條第1(c)款選舉託管理事會成員;接納聯合國新會員國;暫停會員國權利和特權;開除會員國;與託管制度運作有關的問題;預算問題。
- 除決定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其他類別問題外,其他問題的決定應由出席並投票的多數成員作出。
聯合國會員國拖欠其對本組織的財政款項,其拖欠款項等於或超過其前兩個財政年度應繳款項總額時,在大會無投票權。但是,如果大會認為拖欠繳款系由於會員國無法控制的原因,則大會可准許該會員國投票。
程式
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定期會議,並根據需要舉行特別會議。特別會議應由秘書長應安全理事會或聯合國大多數會員國的請求召開。
大會透過自己的議事規則。它選舉每屆會議的主席。
大會可設立其認為履行其職能所必需的附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