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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少年:美國自由憲章/美國憲法補充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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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是在憲法的前十項修正案(即權利法案)之後新增的補充修正案。到目前為止,共有17項補充修正案,從1795年到1992年被批准。本頁面的資訊來自維基百科的相應頁面。

修正案: XI XII XIII XIV XV XVI XVII XVIII XIX XX XXI XXII XXIII XXIV XXV XXVI XXVII


美國憲法第十一修正案

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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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十一修正案於1794年3月4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1795年2月7日批准。

美國司法權力不得解釋為適用於任何以法律或衡平法為由提起或進行的訴訟,該訴訟由一個州的公民或任何外國的公民或國民對該州提起的。

本修正案授予各州免於外國訴訟的豁免權。儘管該修正案的文字本身沒有明確包含公民對本州提起的訴訟,但最高法院始終認為,更廣泛的州主權豁免原則內在於第十一修正案。從未獲得超過四位大法官支援的反對意見認為,各州在批准憲法(當然是在批准第十四修正案時)放棄了主權豁免,因此第十一修正案應被狹義地解釋為憲法對聯邦法院多元化管轄權的限制。

第十一修正案賦予未經同意的各州免於金錢賠償或其他衡平救濟訴訟的豁免權。此外,最高法院認為,如果國會行使其憲法權力,國會可以廢除州的訴訟豁免權。第十四修正案賦予國會這種權力,但憲法第一條沒有賦予這種權力。

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

修正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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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於1803年12月9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1804年6月15日批准。

選舉人應在其各自的州內聚會,並透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其中至少一人不得與他們居住在同一個州;他們在投票時應在他們的選票上寫明被選為總統的人,並在單獨的選票上寫明被選為副總統的人,他們應分別列出所有被選為總統的人員名單和所有被選為副總統的人員名單,以及每人獲得的票數,這些名單應由他們簽字和認證,並密封后送往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所在地,寄給參議院議長;

參議院議長應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在場的情況下開啟所有證書,然後進行計票;

獲得總統票數最多的人應為總統,如果該票數佔所有被任命的選舉人總數的多數;如果沒有人獲得多數票,則從總統候選人名單中票數排名前三的人員中,眾議院應立即透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總統。但在選舉總統時,投票應按州進行,每個州的代表有一票;為此目的的全體會議應由三分之二的各州的成員或成員組成,所有各州的多數票才能當選。如果眾議院在選舉權轉移到他們之後,沒有在次年3月4日之前選舉出總統,則副總統應像總統死亡或因其他憲法原因喪失行為能力一樣,擔任總統。

獲得副總統票數最多的人應為副總統,如果該票數佔所有被任命的選舉人總數的多數;如果沒有人獲得多數票,則從名單上的前兩位中,參議院應選舉出副總統;為此目的的全體會議應由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組成,所有參議員的多數票才能當選。但任何依照憲法沒有資格擔任總統的人,均無資格擔任美利堅合眾國副總統。

本修正案改變了憲法第二條關於總統選舉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美國選舉團將在一次選舉中選出總統和副總統;獲得多數票的人將成為總統,第二名將成為副總統。1796年和1800年的總統選舉表明了該制度存在問題。第十二修正案於1803年12月9日由美國國會提出,並於1804年6月15日經足夠數量的州立法機構批准,要求選舉人投出兩張不同的選票:一張選總統,另一張選副總統。1804年的選舉以及此後的歷次選舉,都是按照第十二修正案進行的。此後,眾議院只在一次總統選舉中選舉出總統。

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

修正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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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於1865年1月31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1865年12月6日批准。

第一條。 在美利堅合眾國或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地方,除對被判有罪的犯罪進行的處罰外,奴隸制和非自願勞役均不得存在。

第二條。 國會應有權制定適當的立法以執行本條修正案。

這項修正案完成了廢除奴隸制,這項工作始於亞伯拉罕·林肯總統 1863 年釋出的 解放宣言。解放宣言只適用於在宣言釋出時反抗美國政府的地區所持有的奴隸。直到這項修正案生效,聯盟控制地區的奴隸才獲得自由(然而,一些以前允許奴隸制的州已經在此期間修改了他們的憲法)。

最高法院裁定,第十三修正案並不禁止在美國強制實行兵役。有趣的是,第十三修正案使在美國使用“鏈條幫”或其他方法對被定罪的罪犯實行無償勞役合法化,只要執行勞役的方法不是“殘酷和不尋常的”(鞭打、毆打等)。

第十三修正案還禁止將“具體履行”作為違反個人服務合同(如僱傭合同)的司法救濟手段。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第一頁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第二頁

第十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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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於 1866 年 6 月 13 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 1868 年 7 月 9 日獲得批准。

第一條。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的人,皆為合眾國公民,併為其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剝奪合眾國公民的權利和豁免的法律;任何州不得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式的情況下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也不得拒絕在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人享有法律的平等保護。

第二條。眾議員應按照各州人口數在各州之間分配,計算每個州的人口總數,不包括未納稅的印第安人。

但當任何州的男性居民年滿二十一歲,且為合眾國公民,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國會眾議員、該州行政和司法官員,或該州立法機構成員的任何選舉中被剝奪投票權,或以任何方式被縮減,但參與叛亂或其他犯罪除外,則該州的代表權應按該州未享有投票權的男性公民人數佔該州所有年滿二十一歲的男性公民人數的比例進行減少。

第三條。任何人不得擔任參議員或眾議員,也不得擔任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也不得擔任合眾國或任何州的任何民事或軍事職務,凡是先前曾以國會議員、合眾國官員、任何州立法機構成員、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份宣誓效忠合眾國憲法,卻參與了針對合眾國的暴亂或叛亂,或向合眾國的敵人提供幫助或安慰,不得擔任上述任何職務。但國會可以透過各院三分之二的票數解除這種禁令。

第四條。合眾國經法律授權的公共債務,包括為支付鎮壓暴亂或叛亂的退休金和服務獎勵而產生的債務,不得質疑其有效性。

但合眾國或任何州不得承擔或償還任何為幫助針對合眾國的暴亂或叛亂而產生的債務或義務,也不得償還任何因奴隸的損失或解放而產生的索賠;所有此類債務、義務和索賠應視為非法且無效。

第五條。國會應有權透過適當的立法執行本條的規定。

這項修正案涉及公民身份、州的正當程式和州的平等保護。

第一條正式界定了公民身份,並要求各州提供公民權利。

第二條規定了在國會中分配眾議員給各州的規則,本質上是將所有居民都計算在分配中,如果某個州錯誤地拒絕了某人的投票權,則減少該州的分配。

第三條禁止選舉任何參與過暴亂、叛亂或叛國的人擔任國會議員或選舉人。然而,國會可以透過三分之二的投票來推翻這一限制。

第四條確認合眾國不會為奴隸的損失支付“賠償”,也不會支付邦聯產生的債務——例如,一些英國和法國銀行在 內戰期間向南方提供了貸款。

第五條授權國會透過“適當的立法”執行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十五修正案

第十五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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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十五修正案於 1869 年 2 月 26 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 1870 年 2 月 3 日獲得批准。

第一條。合眾國公民的投票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以前的身份為奴隸而被合眾國或任何州剝奪或縮減。

第二條。國會應有權透過適當的立法執行本條的規定。

這項修正案禁止各州或聯邦政府以公民的種族、膚色或以前的身份為奴隸作為投票資格。它的基本目的是賦予前奴隸以公民權。但直到近一個世紀後的 1965 年 投票權法案頒佈,這一目的才真正地在所有州實現。

美國憲法第十六修正案

第十六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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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十六修正案於 1909 年 7 月 12 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 1913 年 2 月 3 日獲得批准。

國會應有權對來自任何來源的收入徵稅和收稅,無需在各州之間分配,也不必考慮任何人口普查或統計。

這項修正案允許國會從任何來源徵收聯邦所得稅,而不必考慮納稅人的人口和工資。

這項修正案的前身是 1894 年頒佈的一項法案,該法案試圖對超過 3000 美元的收入徵收 2% 的聯邦稅。這項法案被反對者嘲笑為“共產主義”,並在聯邦法院遭到挑戰。

這項修正案的真正起因是在 1909 年。國會反映了社會中許多階層日益增長的擔憂,即最富有的美國人已經積累了過多的經濟權力。為了應對這些發展,這項修正案於 1909 年 7 月 12 日由國會透過,並提交給各州的立法機構進行批准。它於 1913 年 2 月 3 日獲得批准。

美國憲法第十七修正案

第十七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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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十七修正案於 1912 年 5 月 13 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 1913 年 4 月 8 日獲得批准。

合眾國參議院應由各州選舉產生,每州選出兩名參議員,任期六年;每名參議員有一票。各州的選舉人應具有各州議會中人數最多的院落的選舉人所必須具備的資格。

當任何州參議院的代表職位出現空缺時,該州的行政當局應發出選舉令狀填補這些空缺:但規定,任何州的立法機構可以授權該州的行政當局做出臨時任命,直到人民按照立法機構的指示透過選舉填補這些空缺。

本修正案不得解釋為影響在本修正案成為憲法組成部分之前選舉出的任何參議員的選舉或任期。

本修正案重申了憲法第一條第三款的第一段,並透過用“由該州人民選舉”取代“由該州立法機構選舉”來規定了參議員的選舉方式。此外,它允許每個州的州長或行政當局,如果得到該州立法機構的授權,在出現空缺的情況下任命一名參議員,直到舉行選舉。

第十七修正案是“進步修正案”之一;這些修正案是在進步時代透過的,得到了被稱為“進步派”的政治團體的支援。其他進步修正案包括:第十六修正案,建立了所得稅;第十八修正案,開始禁止酒精飲料;第十九修正案,賦予婦女投票權。

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

第十八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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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於1917年12月18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1919年1月16日獲得批准。

第一條。在本條款批准一年後,在美國及其所有受其管轄的領土內,禁止製造、銷售或運輸酒精飲料,禁止將其進口到美國及其所有受其管轄的領土內,或將其出口到美國及其所有受其管轄的領土外。

第二條。國會和各州擁有同時行使透過適當立法執行本條款的權力。

第三條。除非本條款在本條款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內,經各州立法機構按照憲法規定批准為憲法修正案,否則本條款無效。

本修正案開始了禁酒令,這是一個時期,在此期間,酒精飲料的製造、運輸、進口、出口和銷售受到限制或是非法的。修正案本身並沒有禁止實際飲酒,而是讓合法獲得酒精變得困難。尤其是禁酒運動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這項修正案的制定。

禁酒運動是反對飲酒的社會運動。禁酒運動可能會批評過度飲酒,提倡完全戒酒,或向政府施壓制定反酒精法律。在禁酒運動在全國範圍內的大力推動下,國會通過了禁酒令。

由於許多美國人對禁酒令的出現感到失望,因此美國有組織犯罪在響應公眾對非法酒精的需求中大幅增長。這項修正案被認為是一項非常不受歡迎的法律,後來被第21修正案於1933年12月5日廢除。它仍然是唯一一項被完全廢除的憲法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十九修正案

第十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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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十九修正案於1919年6月4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1920年8月18日獲得批准。

美國公民享有投票權,不得因性別而被美國或任何州剝奪或限制。

國會擁有透過適當立法執行本條款的權力。

這項修正案允許任何性別的公民投票。在此之前,婦女不能投票。在一些意志堅定的女性抗議者在華盛頓特區的街道上游行,要求總統賦予她們投票權之後。從1917年開始,這些抗議者在白宮前進行了18個月的抗議,以提高人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

1918年1月9日,總統伍德羅·威爾遜宣佈支援這項修正案。第二天,眾議院以微弱優勢通過了這項修正案,但參議院拒絕在10月份之前進行辯論。當參議院在10月份對這項修正案進行投票時,它以兩票之差失敗了。

作為回應,全國婦女黨敦促公民在1918年秋季投票反對那些反婦女選舉權的參議員。在1918年選舉後,大多數國會議員都支援婦女選舉權。1919年5月21日,眾議院以304票贊成、89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了這項修正案,兩週後的6月4日,參議院終於跟進,以56票贊成、25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了這項修正案。它後來於1920年8月18日獲得批准。

美國憲法第二十修正案第一頁
美國憲法第二十修正案第二頁

第二十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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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二十修正案於1932年3月2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1933年1月23日獲得批准。

第一條。總統和副總統的任期應於每年1月20日中午結束,參議員和眾議員的任期應於每年1月3日中午結束,如果本條款沒有獲得批准,這些任期本應在那一年結束;他們的繼任者的任期隨後開始。

第二條。國會每年至少集會一次,每次集會應於每年1月3日中午開始,除非他們透過法律確定了不同的日期。

第三條。如果在總統任期開始的規定時間,當選總統去世,當選副總統將成為總統。如果在總統任期開始的規定時間之前沒有選出總統,或者當選總統未能就任,那麼當選副總統將代理總統,直到總統就任;國會可以透過法律規定在當選總統和當選副總統均未就任的情況下的處理方式,宣佈誰將擔任總統,或者確定代理總統的選拔方式,這樣的人將根據規定擔任總統,直到總統或副總統就任。

第四條。國會可以透過法律規定在眾議院從其選出總統的人員中,任何一人去世時的處理方式,以及在參議院從其選出副總統的人員中,任何一人去世時的處理方式。

第五條。第一條和第二條應在本條款批准後的次年10月15日生效。

第六條。除非本條款在本條款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內,經各州立法機構四分之三批准為憲法修正案,否則本條款無效。

這項修正案規定了總統繼任和聯邦選舉官員任期開始和結束的一些細節。這項修正案規定了國會的任期開始(1月3日)和總統的任期開始(1月20日)。

美國憲法第二十一修正案

第二十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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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二十一修正案於1933年2月20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1933年12月5日獲得批准。

第一條. 本修正案廢除美國憲法第十八條修正案。

第二條. 禁止將任何違反其法律的酒精飲料運輸或進口到美國任何州、領地或屬地。

第三條. 本修正案除非在國會在本修正案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內,由各州依照憲法規定召開的憲法會議批准為憲法修正案,否則無效。

本修正案廢除第十八條修正案,結束了禁酒令,在此期間,酒精飲料的製造、運輸、進口、出口和銷售受到限制或是非法的。它不僅結束了禁酒令,還阻止了州和城市實施州和地方禁酒令(在一個州或城市禁止酒精飲料)。

美國憲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案

第二十二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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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案於 1947 年 3 月 24 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 1951 年 2 月 27 日獲得批准。

第一條. 任何人不得被選舉擔任總統超過兩次,任何曾擔任總統或以總統身份行使總統權力超過兩年的人,不得被選舉擔任總統超過一次。但是,本條不適用於在國會提出本條修正案時擔任總統的人,也不妨礙任何在該條修正案生效的任期內擔任總統或以總統身份行使總統權力的人,在該任期的剩餘時間內擔任總統或以總統身份行使總統權力。

第二條. 本修正案除非在國會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內,由四分之三的各州議會批准為憲法修正案,否則無效。

本修正案規定了美國總統可以連任的任期限制為兩屆。在該修正案獲得批准之前,奇怪的是,沒有總統連任超過兩屆(除了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他連任了四屆)。人們普遍認為,早期的總統將兩屆任期限制設定為未來總統需要遵循的“原則”。很少有總統試圖連任超過兩屆。但是,他們要麼沒有被提名,要麼輸掉了選舉。

現任和前任在世總統受到該修正案的限制如下:

  • 吉米·卡特可以再連任一屆。
  • 老布什可以再連任一屆。
  • 比爾·克林頓沒有資格再次參選。
  • 小布什沒有資格再連任,他的現任期將於 2008 年結束。

該修正案沒有對一個人可以擔任副總統的任期數量,或者現任或前任副總統被選舉為總統的資格進行限制。

美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

第二十三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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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於 1960 年 6 月 16 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 1961 年 3 月 29 日獲得批准。

第一條. 構成美國首都的地區,應依照國會的指示,

選出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的人數,相當於該地區如果是一個州,在國會應有參議員和眾議員的總數,但絕不超過人口最少的州的選舉人人數;這些選舉人應在各州選出的選舉人之外,但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方面,應被視為由一個州選出的選舉人;他們應在該地區會面,並履行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規定的職責。

第二條。國會應有權透過適當的立法執行本條的規定。

本修正案允許華盛頓特區居民提名選舉團的代表,選舉團在選舉結束後選出總統和副總統。

美國憲法第二十四條修正案

第二十四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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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二十四條修正案於 1962 年 9 月 14 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 1964 年 1 月 23 日獲得批准。

第一條. 美國公民在任何總統或副總統初選或其他選舉、總統或副總統選舉人選舉、參議員或眾議員選舉中的投票權,不得因未繳納人頭稅或其他稅款而被美國或任何州剝奪或限制。

第二條。國會應有權透過適當的立法執行本條的規定。

本修正案禁止國會和各州將參加聯邦選舉的投票權建立在未繳納人頭稅或其他稅款的條件之上。在內戰之後,十一個南方州頒佈了人頭稅(為了獲得投票權而繳納的稅款)作為一項措施,阻止貧窮的黑人投票,並且美國最高法院認定其違憲。在本修正案透過時,只有五個州仍然保留人頭稅。

美國憲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 第一頁
美國憲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 第二頁

第二十五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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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於 1965 年 7 月 6 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 1967 年 2 月 23 日獲得批准。

第一條. 如果總統被免職、死亡或辭職,副總統將成為總統。

第二條. 如果副總統職位出現空缺,總統應提名一名副總統,該副總統在獲得國會參眾兩院多數票通過後即可就任。

第三條. 如果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宣告,表示自己無法履行總統職權和義務,並在向他們提交相反的書面宣告之前,這些職權和義務應由副總統作為代理總統履行。

第四條. 如果副總統和行政部門主要官員中的多數,或國會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機構的多數,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宣告,表示總統無法履行總統職權和義務,副總統應立即以代理總統的身份履行總統職權和義務。

此後,當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遞交其書面宣告,表示沒有出現無能為力的狀況時,他將恢復其職務的權力和責任,除非副總統和行政部門主要官員中的大多數,或國會根據法律規定,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遞交其書面宣告,表示總統無法履行其職務的權力和責任。此後,國會將在 48 小時內就此事進行表決,如果不在會期內則進行緊急召集。如果國會自收到上述書面聲明後 21 天內,或如果國會不在會期內,則在國會應召集後 21 天內,由兩院三分之二的投票決定總統無法履行其職務的權力和責任,副總統將繼續以代理總統的身份履行其職務;否則,總統將恢復其職務的權力和責任。

此修正案澄清了憲法中關於總統繼任的模糊條款,並建立了填補副總統職位空缺以及應對總統殘疾的程式。

根據最初批准的憲法,如果總統職位出現空缺,"該職位將由副總統接任。"。

此措辭在某些人眼中有些模糊:副總統僅僅是代理總統,還是實際繼任該職位?雖然這個問題在 1841 年威廉·亨利·哈里森去世後約翰·泰勒繼任總統時得到先例的解答,但仍存在疑慮。修正案第二十五條第一節明確了這一職位:如果總統職位空缺,副總統將成為總統。

憲法在修正案第二十五條透過之前沒有對副總統職位空缺進行規定——這一遺漏引發了超過一個世紀的辯論;由於死亡或辭職,副總統職位多次出現空缺,往往持續數年。根據修正案第二十五條,每當美國副總統職位出現空缺時,總統將提名繼任者,由國會兩院的多數票確認。

修正案第二十五條由1947 年總統繼任法補充,該法確立了總統權力和責任的繼任順序。如果總統和副總統都無法履行職責,繼任順序將詳細說明哪位政府官員將隨後擔任總統。

修正案第二十五條透過規定總統可以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遞交書面宣告,宣稱自己無法履行其職務的權力和責任,來解決這個問題。在總統向上述官員傳送另一份書面宣告宣稱自己能夠恢復職務之前,副總統將擔任代理總統。

副總統也可以與行政部門負責人(即內閣成員)中的大多數,或國會根據法律規定的其他機構一起,宣佈總統喪失行為能力。第四節的規定從未被援引。總統可以透過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長髮送書面宣告來恢復其職責。然而,如果副總統和內閣仍然對總統的狀況不滿意,他們可以在總統聲明後 4 天內提交另一份宣告,宣稱總統喪失行為能力。國會必須立即對此問題做出決定;兩院三分之二的投票才能允許副總統擔任代理總統。

目前的總統繼任順序如下

# 職位 現任官員
1 副總統
參議院議長
喬·拜登
2 眾議院議長 南希·佩洛西
3 參議院臨時議長 羅伯特·伯德
4 國務卿 希拉里·克林頓
5 財政部長 蒂莫西·蓋特納
6 國防部長 羅伯特·蓋茨
7 司法部長 埃裡克·霍爾德
8 內政部長 肯·薩拉查
9 農業部長 湯姆·維爾斯克
10 商務部長 蓋瑞·洛克
11 勞工部長 希爾達·索利斯
12 衛生與公眾服務部長 凱瑟琳·西貝柳斯
13 住房與城市發展部長 肖恩·多諾萬
14 交通部長 雷·拉胡德
15 能源部長 史蒂文·丘
16 教育部長 安·鄧肯
17 退伍軍人事務部長 埃裡克·辛塞基
18 國土安全部長 珍妮特·納波利塔諾
† 非出生在美國的公民無資格擔任
關於非出生在美國的內閣官員(如卡洛斯·古鐵雷斯(出生於古巴)或趙小蘭(出生於臺灣))是否符合憲法規定擔任代理總統的資格一直存在爭議,因為憲法第二條只規定了正式擔任總統職位的資格要求。因此,古鐵雷斯部長和趙小蘭部長不符合擔任代理總統的資格,因為他們不是美國出生公民。

眾議院議長和參議院臨時議長在繼任順序上優先於國務卿,因為眾議院議長和參議院臨時議長是由選舉產生的職位,而國務卿是由任命的官員。

在眾議院議長和參議院臨時議長之後,繼任順序按照每個行政部門負責人的順序依次排列,順序按照這些部門成立的先後順序進行。


美國憲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

第二十六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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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於 1971 年 3 月 23 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 1971 年 7 月 1 日獲得批准。

第一節。美國公民享有投票權,年滿 18 週歲或以上,不得因年齡而被美國或任何州剝奪或縮減。

第二條。國會應有權透過適當的立法執行本條的規定。

此修正案禁止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將 18 歲以上的年齡作為投票資格。

在 18 歲或以上的人享有投票權方面,德懷特·D·艾森豪威爾總統和林登·約翰遜總統都表示支援。1970 年通過了一項類似於該修正案的法律,但俄勒岡州政府在法庭上對此法律提出質疑,最高法院推翻了要求各州為 18 歲選民登記參加州選舉的部分內容。到那時,已經有五個州已經授予 21 歲以下公民投票權(佐治亞州和肯塔基州將 18 歲作為最低投票年齡,阿拉斯加州為 19 歲,夏威夷州和新罕布什爾州為 20 歲),但許多公民希望所有州都這樣做。

由於越南戰爭,許多沒有投票權的年輕人被徵召參軍並戰死,國會和州立法機構感受到了越來越大的壓力,要求透過憲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降至 18 歲。這個想法是,如果一個人已經到了為國捐軀的年齡,為什麼他不應該享有投票權?林登·約翰遜總統懷著這樣的想法,於 1968 年夏季要求國會提出降低投票年齡至 18 歲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在 1971 年重新提出後透過國會,並在幾個月內獲得四分之三的州議會透過,速度快於其他任何修正案。第二十六條修正案於 1971 年 7 月 1 日由理查德·尼克松總統正式認證。

美國憲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案 第一頁
美國憲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案 第二頁
美國憲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案 第三頁

第二十七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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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案於 1789 年 9 月 25 日由美國國會透過,並於 1992 年 5 月 5 日獲得批准。

任何改變參議員和眾議員服務報酬的法律,只有在經過一次眾議員選舉後才能生效。

本修正案規定,國會成員薪資的任何變更,只有在下次大選後才能生效。該修正案有時被稱為“1789 年國會薪資修正案”、“國會薪資修正案”和“麥迪遜修正案”,旨在限制國會自行設定薪資的權力,因為這顯然存在利益衝突。然而,自 1992 年該修正案獲得透過以來,它並沒有阻止國會議員獲得幾乎每年一次的加薪,這些加薪被描述為“生活成本調整”(COLA),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加薪。聯邦法院在根據該修正案提起的案件中裁定,COLA 與加薪並非一回事。因此,國會議員能夠享受薪資增長,而不會觸發該修正案試圖施加的限制。值得指出的是,國會決定是否提高聯邦法官的薪資,唯一的限制是國會永遠禁止降低司法薪資。此外,聯邦法官的退休福利與國會議員的退休福利掛鉤。本修正案是《權利法案》上兩項未透過的修正案之一。

實際上,這項修正案是由許多州提出的。在 1788 年北卡羅來納州為審議憲法本身而召開的會議上,除了其他修正案之外,還要求國會進行以下修正:

確定參議員和眾議員服務報酬的法律,其生效時間應推遲至透過該法律後下一屆眾議員選舉之後;第一條關於該主題的透過的法律除外。

弗吉尼亞州在其 1788 年批准大會上,推薦了與北卡羅來納州建議完全相同的措辭。

紐約州在其 1788 年批准大會上,敦促國會考慮以下措辭:

參議員和眾議員的報酬應由常設法律確定;現行報酬率的任何變更,在下一屆選舉舉行之前,不應有利於眾議員。

在 1816 年,即國會正式將該修正案(以及另外 11 個修正案)提交各州立法機關審議後 25 年多,馬薩諸塞州州議會表示希望對憲法進行修正,措辭幾乎與 1789 年國會提出的措辭完全相同。體現該建議的立法通過了馬薩諸塞州眾議院,投票結果為 138 票贊成,29 票反對。1816 年 12 月或 1817 年初,肯塔基州州議會也做了同樣的事情;1817 年或 1818 年 1 月,田納西州立法者也緊隨其後。

從 1789 年到 1791 年,該報酬提案僅在當時所需的 11 個州中的 6 個州(馬里蘭州、北卡羅來納州、南卡羅來納州、特拉華州、佛蒙特州和弗吉尼亞州)的立法者中獲得批准。隨著更多州加入聯邦,批准門檻也隨之提高。

直到 1982 年,該修正案提案几乎被遺忘,直到得克薩斯州的一名大學生格雷戈裡·沃森重新發現了它。推動批准修正案的努力開始認真進行;該修正案終於在 10 年後的 1992 年 5 月 5 日獲得批准,當時阿拉巴馬州立法機構(第 38 個同意該修正案的州)批准了該修正案,當時聯邦共有 50 個州。至此,該修正案成為憲法的第 27 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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