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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少年:美國自由憲章/權利法案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美國權利法案

美國權利法案是包含美國憲法的前十項修正案的文獻。這些修正案明確限制了聯邦政府的權力,透過阻止國會剝奪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攜帶武器的權利,阻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以及自我控告,並保證正當法律程式和由公正陪審團組成的迅速公開審判來保護人民的權利。這些修正案於 1791 年 12 月 15 日生效,當時被 13 個州中的四分之三批准。權利法案最初由詹姆斯·麥迪遜於 1789 年起草,是在聯邦主義者和反聯邦主義者之間在意識形態上的衝突威脅到憲法批准之際寫成的,這場衝突可以追溯到 1787 年的費城會議。權利法案在美國法律和政府中發揮著核心作用,並且仍然是國家自由和文化的根本象徵。原始手寫副本在國家檔案館華盛頓特區展出。它是與獨立宣言憲法一起的三個自由憲章中的第三個。

詹姆斯·麥迪遜,“憲法之父”和權利法案的第一作者。

1787 年召開的費城會議,旨在糾正邦聯條例中固有的弱點,這些弱點甚至在美利堅革命戰爭成功結束之前就已經很明顯了:人們普遍認為政府需要更廣泛的權力來產生收入,因為國會缺乏徵稅的權力;自由否決權和透過主要立法需要絕對多數的要求使一兩個州能夠否決立法提案;沒有為執行法律的行政部門或解釋法律的國家法院系統制定規定;各個州可以拒絕受外國勢力談判的條約和協議的約束。

這種對更強大的立法機構、統一的貨幣和擁有處理國家事務權力的中央當局的需求導致了在會議上透過妥協而採用的更強大的聯邦政府。

新成立的聯邦政府包括一個強大的行政部門、一個更強大的立法部門和一個獨立的司法部門。但是,政治派別(被稱為聯邦主義者和反聯邦主義者)之間關於加強國家政府和削弱人民權利之間的平衡的辯論隨之而來,僅僅十年前,這些人民明確地反抗了他們認為的英國喬治三世國王的暴政。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撰寫了大部分《聯邦黨人文集》的人

反對權利法案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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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將權利法案新增到憲法的想法最初是有爭議的,並且遭到許多著名的美國政治家的強烈反對,包括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中的一篇,該文集於 1788 年 5 月 28 日在費城會議期間出版,漢密爾頓反對“權利法案”,聲稱批准憲法並不意味著美國人民正在放棄他們的權利,因此保護措施是多餘的:“在這裡,嚴格來說,人民沒有放棄任何東西,因為他們保留了一切,所以他們不需要特別的保留。”隨著憲法批評者提到了早期的保護特定權利的政治檔案,漢密爾頓認為憲法本身與眾不同。與美國以前主權和臣民之間的政治安排不同,將不會有任何代理人有權剝奪人民的權利:“權利法案的起源是國王與臣民之間的約定,是為了特權而削減特權,是未放棄給君主的權利的保留。這就是大憲章,是貴族們在手中握著劍從英王約翰手中獲得的。”

最後,漢密爾頓表達了他對保護特定權利可能會危及未提及的權利的擔憂

"我更進一步,斷言權利法案,就其所爭論的意義和範圍而言,不僅在擬議的憲法中是多餘的,而且甚至會很危險。它們將包含對未授予的權力的各種例外;正因為如此,它們將為聲稱比授予的權力更多提供一個似是而非的藉口。為什麼要宣佈不能做的事情,而實際上並沒有權力去做呢?"

大憲章,是一份英國檔案,影響了憲法和權利法案。

反聯邦主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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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於批准憲法的辯論中,帕特里克·亨利等著名的革命人物公開反對憲法。他們認為,聯邦主義者提出的強大的國家政府是對個人權利的威脅,總統將成為國王,並反對擬議的憲法中的聯邦法院系統。駐法國大使托馬斯·傑斐遜表達了他對缺乏權利法案的擔憂,以及其他批評。針對列出權利可能被解釋為詳盡無遺的論點,傑斐遜寫信給麥迪遜說:“半個麵包比沒有面包好。如果我們不能保障我們所有的權利,那麼讓我們保障我們能夠保障的權利。”

歷史學家將批評憲法的文章和演講中最好、最有影響力的文章和演講收集到一個名為反聯邦黨人文集的集合中,這與支援建立更強大聯邦政府的聯邦黨人文集相反。其中一篇名為“關於缺乏權利法案”的文章後來被稱為“反聯邦主義者第 84 號”,由筆名為布魯圖斯的人撰寫。針對聯邦主義者關於保護人民免受政府未被賦予的權力的觀點是多餘的這一論點,“布魯圖斯”寫道

"我們發現他們在第一條的第九節中宣告,人身保護令不得中止,除非發生叛亂,不得透過任何剝奪公民權利法案或追溯法律,不得由美利堅合眾國授予任何貴族頭銜等。如果所有未授予的權力都被保留,那麼這些例外有什麼意義呢?憲法在任何地方授予暫停人身保護令、制定追溯法律、透過剝奪公民權利法案或授予貴族頭銜的權力嗎?它肯定沒有明文規定。唯一能給出的答案是,這些權力是隱含在授予的普遍權力中的。同樣地,可以認為,權利法案保護免受濫用的所有權力,都包含或隱含在本憲法授予的普遍權力之中。"

"布魯圖斯"繼續用一種針對制憲者的暗含意味說道:"一個擁有如此廣泛和無限權力的政府,難道不應該受到權利宣言的限制嗎?它當然應該受到限制。這一點是如此清楚,我不得不懷疑,那些試圖說服人們,在本憲法下,與各州的憲法相比,這種保留不那麼必要的人,是在蓄意欺騙,並試圖把你帶入絕對的奴役狀態。"

批准和馬薩諸塞州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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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主義是反對的最強因素,權利法案的必要性,或者至少是它的可取性,幾乎是普遍存在的,反聯邦主義者能夠在馬薩諸塞州的批准大會上利用這些情緒。到這個階段,五個州已經比較容易地批准了憲法;然而,馬薩諸塞州的批准大會是激烈和有爭議的。

"在馬薩諸塞州,憲法遭到了嚴重的有組織的反對。只有在兩位主要的反聯邦主義者約翰·亞當斯和約翰·漢考克協商達成一項範圍廣泛的妥協之後,批准大會才於 1788 年 2 月 6 日投票透過批准(187-168)。反聯邦主義者要求在他們考慮憲法之前或將修正案作為批准的條件,對憲法進行修正;聯邦主義者反駁說,必須接受或拒絕它。根據馬薩諸塞州妥協,代表們建議將修正案提交給新國會審議,如果憲法生效。馬薩諸塞州妥協決定了憲法的命運,因為它允許那些有疑慮的代表投票支援它,希望它能被修正。"

接下來的五個批准憲法的州中有四個,包括新罕布什爾州、弗吉尼亞州和紐約州,在其批准檔案中包含了類似的措辭。因此,雖然反聯邦主義者在阻止憲法透過的努力中沒有成功,但他們的努力並非完全徒勞。

在 1789 年憲法獲得批准後,第一屆美國國會於紐約市的聯邦大廳舉行會議。大多數代表同意需要一份“權利法案”,而且大多數代表同意他們認為應該列舉的權利。

第一屆國會的弗吉尼亞州代表團領袖詹姆斯·麥迪遜反對權利法案,但他希望預防可能發生的政治災難,即可能破壞 1787 年艱難妥協的第二次修憲會議:第二次會議將使整個憲法重新審議,並可能破壞他和他許多其他人在建立美國政府結構方面所做的工作。

麥迪遜的工作基於喬治·梅森的弗吉尼亞權利宣言(1776 年),宣言本身就是在麥迪遜的參與下寫成的。除了這種直接的影響之外,麥迪遜在權利法案上的工作反映了幾個世紀的英國法律和哲學,並被美國革命的原則進一步修改。有人認為,所有的人都有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政府的目的是保護財產權,這些思想成為了美國政府觀的組成部分。麥迪遜在美國權利法案中,繼續發揚美國革命的激進傳統,進一步擴充套件和編纂了這些權利。

十二項修正案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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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在 1789 年 6 月 8 日,有人提出動議,讓“全體議員關於國家狀況的委員會”,即整個眾議院,對修正案的提議進行工作,直到他們認為適合提交各州審議為止。1789 年 7 月 17 日,一項動議獲得透過,將這項工作轉交給一個由 11 名成員組成的專門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來自各個州,包括麥迪遜、約翰·M·維寧(特拉華州)、亞伯拉罕·鮑德溫(佐治亞州)、羅傑·謝爾曼(康涅狄格州)、艾迪納斯·伯克(南卡羅來納州)、尼古拉斯·吉爾曼(新罕布什爾州)、喬治·克萊默(賓夕法尼亞州)、艾格伯特·本森(紐約州)、本傑明·古德休(馬薩諸塞州)、伊萊亞斯·鮑迪諾特(新澤西州)和喬治·蓋爾(馬里蘭州)。委員會起草了修正案的精確措辭,並將他們的工作提交給眾議院。在眾議院進行修改後,該法案於 1789 年 8 月 24 日提交給美國參議院,並於 1789 年 9 月 21 日退回,其中包含了修正案。

最後,十二項修正案的聯合提案於 1789 年 9 月 25 日獲得批准,並提交給各州議會批准,其中十項獲得批准,兩項未獲批准。國會議員分配修正案旨在確定國會議員的人數,並確保普通民眾的代表權 [1],只有十一個州議會批准了該修正案,距離達到四分之三的門檻所需的十二個州還差一個。國會議員薪酬修正案的處境更糟,只有六個州通過了該修正案,但在 1980 年代被重新提出,並最終在 1992 年作為美國憲法第二十七修正案獲得批准。

批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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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 年 11 月 20 日,新澤西州成為第一個批准這些修正案的州。1791 年 12 月 15 日,這十項提議成為第一至第十修正案,並在弗吉尼亞州議會批准後,成為美國正式法律。

第三至十二條獲得 11/14 個州(> 75%)的批准。第一條被特拉華州拒絕,獲得 10/14 個州(< 75%)的批准,後來由肯塔基州(11/15 個州 < 75%)批准,最終未能透過。第二條獲得 6/14 個州的批准,後來獲得 7/15 個州的批准,最終未能透過。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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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澤西州,1789 年 11 月 20 日;拒絕了第二條。
  • 馬里蘭州,1789 年 12 月 19 日;批准了所有條款。
  • 北卡羅來納州,1789 年 12 月 22 日;批准了所有條款。
  • 南卡羅來納州,1790 年 1 月 19 日;批准了所有條款。
  • 新罕布什爾州,1790 年 1 月 25 日;拒絕了第二條。
  • 特拉華州,1790 年 1 月 28 日;拒絕了第一條。
  • 紐約州,1790 年 2 月 27 日;拒絕了第二條。
  • 賓夕法尼亞州,1790 年 3 月 10 日;拒絕了第二條。
  • 羅德島州,1790 年 6 月 7 日;拒絕了第二條。
  • 佛蒙特州,1791 年 11 月 3 日;批准了所有條款。
  • 弗吉尼亞州,1791 年 12 月 15 日;批准了所有條款。

後期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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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塔基州的立法者在 1792 年 6 月加入聯邦後,在該州成立的第一個月批准了所有十二項提議,也許他們並不知道,考慮到 18 世紀長途通訊的性質,弗吉尼亞州六個月前已經批准了該提案中的十項,從而使它們成為了憲法的一部分!

雖然權利法案在 1791 年獲得批准後生效,但最初的 13 個州中的三個州:康涅狄格州、佐治亞州和馬薩諸塞州,直到 1939 年才“批准”了前十項修正案。

合併擴充套件到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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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權利法案只適用於聯邦政府,而不適用於各州政府。麥迪遜最初提出的、旨在限制州政府的修正案部分(“任何州不得侵犯良心平等權、新聞自由權或刑事案件中的陪審團審判權。”)未獲國會批准,因此權利法案似乎不適用於州政府的權力。

因此,直到 19 世紀 20 年代,各州都建立了州立教會,從 19 世紀 30 年代開始,南方各州可以禁止廢奴主義文獻。然而,在 1925 年,最高法院裁定,1868 年透過的第十四修正案,使權利法案的某些應用適用於各州。隨後,最高法院援引吉特洛案作為先例,做出了一系列判決,使權利法案的大部分條款適用於各州。

權利法案的展示和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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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 年,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宣佈 12 月 15 日為“權利法案日”,這是一個紀念權利法案批准 150 週年的全國性節日。

權利法案在國家檔案館的“自由憲章圓形大廳”展出。

圓形大廳本身建於 1950 年代,並於 1952 年由總統哈里·S·杜魯門揭幕,他說:“只有當這些檔案反映在美國人的思想和行為中時,它們才能成為能夠推動世界的力量的象徵。這種力量是我們對人類自由的信仰……”

50 年後,人們注意到外殼出現了劣化跡象,而檔案本身似乎儲存完好:“但如果 1787 年的墨水能夠保持完整,1951 年的外殼卻不能……在每個檔案的兩塊玻璃上發現了微小的晶體和液體微滴……CMS 掃描證實了玻璃逐漸劣化的證據,這是決定重新封裝自由憲章的主要原因。”

因此,外殼在 2003 年 9 月 17 日進行了更新,圓形大廳也重新揭幕。在美國憲法會議結束 216 年後,總統喬治·W·布什在揭幕致辭中說:“真正的[美國]革命不是反抗一個塵世權力,而是宣佈凌駕於一切塵世權力之上的原則——每個人在上帝面前的平等,以及政府保障所有人權利的責任。”

權利法案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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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法案的文字可以分為十四個部分:序言,國會分配法案修正案,國會報酬修正案,10 個經批准的修正案以及簽名。(請注意,這些標題不是文件文字的一部分)。

美利堅合眾國國會於一千七百八十九年三月四日星期三在紐約市開始舉行。

一些州的公約在透過憲法時,曾表達了願望,為了防止對憲法權力的錯誤解釋或濫用,應增加進一步的申明和限制條款:並且,擴大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基礎,將最有效地確保其機構的良好目的。

美利堅合眾國參議院和眾議院經集會一致透過,兩院三分之二同意,提議將下列條款提交各州立法機構,作為對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修正案,所有或任何條款,經該立法機構四分之三批准後,將對所有意圖和目的有效,作為該憲法的一部分;即。

除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之外的條款,以及對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修正案,由國會提議,並經各州立法機構根據原憲法第五條批准。”

國會分配法案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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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在憲法第一條要求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之後,每三萬人應有一名代表,直到人數達到一百人,此後,人數比例應由國會進行調節,以確保至少有 100 名代表,並且每四萬人至少有 1 名代表,直到代表人數達到 200 人;此後,人數比例應由國會進行調節,以確保至少有 200 名代表,但不超過每五萬人 1 名代表。這只是從縮減後的 12 個修正案中刪除的修正案之一。[2][3]

  1. “第一條”
  2. 憲法註釋——引言註釋>憲法修正案背景>簡介 3.7 未經各州批准的提議修正案
  3. 1789 年國會提議 12 項對美國憲法修正案的聯合決議的記錄

國會報酬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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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任何改變參議員和眾議員報酬的法律,在進行代表選舉之前不得生效。

修正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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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關於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或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訴的權利。

修正案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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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為了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人民有權擁有和攜帶武器,這支紀律嚴明的民兵是必需的。

修正案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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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任何士兵在和平時期不得未經房主同意而被駐紮在任何房屋中;也不得在戰爭時期駐紮,但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

修正案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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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人民有權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其人身、住宅、檔案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並得到宣誓或確認的證明,以及具體描述要搜查的地方和要搜查的人員或物品,才可發出搜查令。

修正案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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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任何人不得因任何死刑或其他可恥罪行而被起訴,除非經大陪審團起訴或起訴,但戰爭或公共危險期間陸軍或海軍或民兵的實際服役人員除外;也不得任何人因同一罪行兩次受到生命或身體的危險;也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或在沒有正當法律程式的情況下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也不得將私人財產用於公共用途,但要給予公正的補償。

修正案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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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享有權進行迅速而公開的審判,由發生犯罪行為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審判,該地區應事先依法確定,並有權瞭解控告的性質和原因;有權與控告他的證人對質;有權強制傳喚有利於自己的證人,並有權得到律師的協助為自己辯護。

修正案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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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在普通法訴訟中,如果爭議金額超過 20 美元,則應保留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並且陪審團審判的事實不得在美國任何法院重新審理,除非按照普通法的規則。

修正案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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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不準要求過高的保釋金,不準課以過重的罰款,不準施加殘酷和不尋常的刑罰。

第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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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憲法列舉某些權利,不得解釋為否認或貶低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第十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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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憲法沒有授予合眾國,也沒有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保留給各州或人民。

  • 弗雷德里克·奧古斯塔斯·康拉德·穆倫伯格
  • 約翰·亞當斯
  • 約翰·詹姆斯·貝克利
  • 塞繆爾·艾琳·奧蒂斯

文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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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描述了權利法案的每一部分。

序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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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首先指出,13 個州希望透過制定本檔案來防止聯邦政府濫用其在憲法中獲得的權力。此外,它還指出,所列修正案是根據憲法第五條的規定提出的。

國會席位分配修正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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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未獲透過的修正案旨在確保眾議院議員席位每十年根據人口重新分配,但鑑於美國目前的人口,它所提出的演算法現在將對眾議院規模的限制非常少。如果這項修正案在今天獲得批准,它將允許眾議院議員人數在 200 到近 6000 人之間。

國會薪酬修正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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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同樣未獲透過的修正案禁止任何改變參議員和眾議員服務報酬的法律生效,除非在眾議員選舉之後。這項修正案最終在 1992 年獲得批准,成為第二十七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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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修正案是美國人最重視和最熟知的修正案,它禁止美國國會侵犯六項重要的基本人權。它禁止聯邦法律:

  • 建立國教或偏袒某些宗教;
  • 禁止自由行使宗教;
  • 侵犯言論自由;
  • 侵犯新聞自由;
  • 限制和平集會的權利;
  • 限制向政府請願申訴的權利。

第二修正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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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修正案宣佈了“訓練有素的民兵”的必要性,並禁止侵犯“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

第三修正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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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修正案禁止在和平時期未經業主同意在私人住宅中安置士兵(軍人)。它規定在戰時安置士兵是合法允許的,但僅限於符合法律規定。

第四修正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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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修正案防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它是對引起美國革命爭議的協助令(一種普遍搜查令)的回應。

第五修正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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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修正案與法律程式有關。它的保障源於英國普通法。例如,大陪審團和“正當程式”這兩個詞都源於普通法。

第六修正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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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修正案將與聯邦法院刑事訴訟有關的權利編入法典。最高法院裁定,這些權利是如此基本和重要,以至於它們受到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式條款在州法院的保護。

第七修正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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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修正案將某些民事訴訟中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編入法典。最高法院沒有將這項修正案擴充套件到第十四修正案下的各州,就像它對權利法案的許多其他部分所做的那樣。

第八修正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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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修正案禁止過高的保釋金或罰款,以及殘酷和不尋常的刑罰。

第九修正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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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修正案至少保護了權利法案中沒有明確寫明的某些權利。

第十修正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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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修正案明確說明了聯邦政府只限於憲法賦予的權力,這通常被認為沒什麼好說的。

簽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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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法案由四位重要的內閣成員簽署,以確保其有效性。簽署者是眾議院議長弗雷德里克·奧古斯塔斯·康拉德·穆倫伯格,副總統兼參議院議長約翰·亞當斯,眾議院書記約翰·詹姆斯·貝克利和參議院秘書塞繆爾·艾琳·奧蒂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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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需要回答的問題。如果您卡住了,需要答案,只需單擊並拖動滑鼠到問題旁邊的空間。答案將顯示出來。所有問題的答案都位於本文中。

  1. 權利法案是哪份檔案的修正案列表? 憲法
  2. 權利法案修正案生效的日期是哪一天? 1791 年 12 月 15 日
  3. 哪份檔案影響了權利法案? 大憲章
  4. 提出了多少項修正案? 12
  5. 第一個批准修正案的州是哪個? 新澤西州
  6. 這份檔案中提出的修正案中有多少項被批准? 10
  7. "權利法案日"是哪一天? 12 月 15 日
  8. "自由憲章圓形大廳"是在什麼時候建造的? 20 世紀 50 年代
  9. 憲法會議結束 216 年後的年份是哪一年? 2003
  10. 對大多數美國人來說,哪項修正案是最重要和最知名的? 第一修正案

基本上是 維基百科 文章的少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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